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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日期:2017-11-15 浏览:

正确认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的重要部署,之后中办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为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明了方向。然而,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一些人对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偏差,亟待澄清与纠正。

偏差一:自主论

有人提出自主论,认为社会组织中要不要开展党建工作应由社会组织自主决定,党没有必要在主观上加强或推进。然而,从党的角度来看,在社会组织领域推进党建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党员管理的必然要求。

首先,任何一个政党的执政都需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中国共产党亦是如此。能否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决定着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能否长期保持下去。过去,群众主要集中在体制内,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群众活跃在体制外的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就社会组织而言,民政部日前公布《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0.2万个,比上年增长6.0%;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763.7万人,比上年增长3.9%;各类社会组织接收捐款786.7亿元。同时还吸引了大批志愿者在其中服务。对于这样一个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群众不断涌入领域,党自然要主动在其中发挥作用,如果仅仅将党组织囿于体制内,那么党的群众基础必将随着改革的推进不断流失,进而危及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其次,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离开社会组织的发展很难真正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如今,社会组织已经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已遍及社会各方面、各层次、各领域的一种普遍的社会力量。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于这样一支日渐兴起、越发重要的社会力量,必然要积极引导,使其能够与中央精神、发展大势同频共振,更好地参与到国家治理之中,凝聚起改革发展的合力。

再次,《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而且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它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社会组织中虽然党员比例不高,但也存在着大量党员,这些党员在社会组织中工作,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条件下,理应享有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正常组织生活的权利。同时,这也是《党章》对党员管理的基本要求。

偏差二:所有制决定论

有人提出所有制决定论,认为官办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党建工作,民间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没有必要开展党建工作。事实上,从社会组织的角度来看,党建工作可以为组织的发展带来诸多益处,尤其是针对民间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

党建工作一直以来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重要的政治优势,在社会组织中,如果党建工作做得好,同样可以将党的政治优势转变为组织发展的优势,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一是党组织可以及时在社会组织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帮助社会组织了解并把握当前形势与发展趋势,做出正确有利的决策;二是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号召党员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激发普通群众的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有助于增强社会组织的活力与凝聚力;三是党组织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在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把牢政治方向,积极监督、及时提醒,有助于防微杜渐,避免社会组织因出现违法违规案件而被相关部门处罚或取缔。

更进一步讲,越是民间色彩强的社会组织,越是应该建立党组织,充分利用党组织的平台,加强与党和政府的联系。根据中办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各级党委都要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更是要直接联系一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每年需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其中优秀的党组织书记将有机会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这些都是社会组织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的制度性渠道,充分利用这些体制内的渠道,将有助于社会组织获得政治信任,从而构建与党和政府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

偏差三:冲突论

有人提出冲突论,强调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要求相冲突。实际上,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绝不等同于过去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有机统一。

必须承认,在改革开放早期,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一段时期内我国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比较浓重,不仅由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发起成立,而且在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上沿用了行政的办法,甚至有些组织还有行政级别,并配备了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这类组织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帮助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过度的行政化也导致这类社会组织在决策、人事、管理等方面自主性不足,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创新性、主动性和持续性,甚至出现了行政化、官僚化的倾向。为此,从20世纪末开始,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就在不断推进,中办、国办、中组部等相关部门接连发了多个文件,规范并清理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的兼职情况,同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避免官办一体,增强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增强社会组织自治性,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方面的决心并没有改变。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将“政社分开”作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首要标志,明确了要划清政府与社会边界的要求与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直接提出“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的要求,体现了中央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增强自治性方面的坚定改革决心。

当前,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绝不是要重走过去行政化的老路。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这一作用具体体现在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和加强自身建设六个方面。从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尤其是基本职责可以看出,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主要是从政治原则进行把握、从政治方向进行引导、从政治文化进行熏陶,通过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及有效服务从而达到在社会组织中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的目的,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与社会组织行政化不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并不试图去挑战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并不会在微观层面对有关社会组织的人、财、物及各项活动的重要决策进行直接干预或控制,社会组织仍然可以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条件下依据组织章程和理事会决策行事,只要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可以认为,党的领导体现到社会组织之中,更多是宏观的、政治方向上的引导,在此基础上,党组织更希望看到社会组织本身是高度自治的,可以迸发出源源不断的活力与创造力,更好地投入到国家建设之中,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摘自中国社会组织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