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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 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12-26 浏览:

关于印发省级社会组织工作指导员

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

   《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30日

 

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

选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办发〔2015〕6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转发中组部组织二局<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的通知》等规定,经省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指导员,是指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选派,驻社会组织指导帮助开展党建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选派和日常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负责选派,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选拔派驻

    第四条  建工作指导员主要从党政机关优秀党员干部、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中选拔,也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中选拔。具有党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一般由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

第五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共正式党员,党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身体健康;忠于党的事业,熟悉、热爱党建工作,有一定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社会组织工作,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

第六条  根据社会组织需求,尊重个人意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直接派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推荐,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重点向没有建立党组织或党建工作比较薄弱的社会组织选派。提倡双向选择。

第七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一般驻社会组织工作的时间为2年。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帮助的社会组织数一般为2至4家,专职工作指导员联系帮助的社会组织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3家左右。

第八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主要职责是:1.做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突出政治职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班子建设,健全工作制度,深入开展“双比双争”活动,深化服务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对尚未建立党组织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工作、壮大党员队伍,尽快帮助组建党组织。原则上在派驻期间,要指导督促所在社会组织建立起党组织。2.做好社会组织发展工作。围绕社会组织事业发展,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发挥派出单位和自身优势,帮助社会组织解决实际问题。3.做好单位文化建设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单位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进社会组织依法按章开展活动。坚持以党建带群建,推行党群活动一体化。4.做好服务职工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了解职工需求,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尽力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5.做好维护和谐稳定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群众和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帮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九条  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纳入全省派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统一管理。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在省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的领导和省民政厅党组的指导下,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派出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派出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具体指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抓好管理和考核,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教育,重点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安全教育等,切实增强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十二条  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培训纳入全省派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培训总体计划,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具体实施,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入驻工作前应接受岗前培训,驻社会组织工作期间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主要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考察交流等形式开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培训不得向派驻社会组织和党建工作指导员收取费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每月深入社会组织时间不少于10天,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每月不少于8天.党建工作指导员不能按规定时间驻社会组织工作的,要事先向派出单位报告,由派出单位批准。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驻社会组织期间,要撰写工作日志,每季度对工作进行一次小结,经常向派出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对派驻社会组织和本人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派出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派驻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党建工作指导员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帮助他们开展工作。要经常向派驻社会组织了解党建工作指导员驻社会组织时间和开展工作等情况,派出单位要抽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派驻期间不得在社会组织领取报酬,不得在社会组织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社会组织宴请和馈赠等。

第十八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工作必需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给予适当补贴。派出单位和所驻社会组织要积极提供支持,为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调整: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驻社会组织工作的;因工作能力原因,确实不适应驻社会组织工作的;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宜再驻社会组织工作的。调整党建工作指导员,应由派出单位根据本人申请或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批准。党建工作指导员调整后,由派出单位重新选派。

党建工作指导员所驻社会组织出现撤销、注销等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出调整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派驻期间工作情况每年考核1次,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统一部署,制定考核办法,委托派出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任期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由派出单位经考核后提出意见,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考核结果应向党建工作指导员本人反馈,并在派驻社会组织公示。

第二十二条  派出单位要把党建工作指导员年度考核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当年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或评为先进。

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明显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出现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