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13年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管函〔2014〕74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实施2013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完成年度检查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准备年度检查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2014年3月31日前,登陆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网(www.ahnpo.gov.cn)的通知公告或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年度检查信息附表,填写完毕后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
(二)网上填报年度检查材料,录入法人数据信息。2014年4月1日起登陆“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 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年度检查信息附表(填写时不得缺项、漏项,含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自收到网上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后,依据工作规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完毕后录入法人数据库,并告知填报人网上年度检查材料已审核。对年度检查材料填报不齐全、不真实、数据不平衡的,通知填报人在7日内进行补正、修改。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直接网上填报年度检查材料。
(三)报送年度检查材料,下达年度检查结论。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年度检查报告书纸质文本和年度检查信息附表(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经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于2014年5月31日前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C座二楼4号办事大厅)。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收到年度检查材料并确认与网上填报内容无误后,依据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意见,下达年度检查结论,并加盖年度检查印章。
(四)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年度检查结束后,年度检查结果将在“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网” 、《安徽社会组织》期刊等相关媒体公告,并抄送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实地年度检查和财务抽查审计。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3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2.未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按规定和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1.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
12. 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3. 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5.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6.无固定住所、无专职工作人员、活动资金低于3万元的;
17.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0.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1.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财务账户的;
22.未按规定落实《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
23.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但未建立的;
24.未按规定履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报批手续的;
2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省民政厅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度检查要求
(一)各社会团体要重视年度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年度检查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检查,亲自督促,确保本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社会团体要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年度检查信息附表,确保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三)年度检查确定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在2014年11月30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附件:1.2013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信息附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1.doc]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目录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2.doc]
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3.doc]
4.2013年年度检查报告书 [点击浏览该文件:2013年年度检查报告书...doc]
安徽省民政厅
2014年 2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