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徽省社会组织联合会。英文名:Anhui Feder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英文缩写为AFSO)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安徽省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从事社会组织管理、研究、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建设质量;配合政府机关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和法制健全、行为规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党和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积极争取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
(三)组织推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搭建我省社会组织与国内、国际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学习的平台;
(四)引导会员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自律与诚信活动;
(五)动员和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推动会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举办社会组织论坛、竞赛、联谊等活动;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维权、代办相关事项等服务;
(八) 编辑出版《安徽社会组织》、承办“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宣传政府有关政策和社会组织管理、建设成果;
(九)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经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组织评选、表彰优秀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者;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社会组织培训、评估工作及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会书面报告。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通过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提出议案和工作建议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优惠待遇的享有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副监事长和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单位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本会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单位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不设监事长,由副监事长轮流担任。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不得兼任副监事长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副会长、副监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国家规定年龄,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不设会长,由副会长轮流担任执行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本会副会长、副监事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若会长不能担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伤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七)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本会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