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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省政府参事的通知

日期:2012-02-02 浏览:

关于推荐省政府参事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公民的热情参与,我省社会组织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已成为继党政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经济组织法人之后的又一大类法人组织。为了发挥社会组织参政议政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参事室同意,由我局负责推荐一些有代表性、有影响和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省政府参事候选人。2011年,经我局推荐,安徽省光学会理事长刘文清被聘任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2012年,将继续开展省政府参事推荐工作,请各单位对照参事条件(见《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关于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试行)》),将符合参事条件的人选推荐给我局

联系人:徐  光,电话:0551-5606023

附件:

1、《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关于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试行)》(皖参字 〔200416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推荐表》。

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565号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

  (二)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参事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第七条 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 参事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第九条 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参事工作机构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参事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 参事应当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的重点任务,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参事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组织参事开展同外国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六)对参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七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编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参事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辞聘。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关于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参字 〔20041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参事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的作用,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0号和皖办发200313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做好我省参事工作,省政府参事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关于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试行)》,报经省政府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关于落实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

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参事工作,加强我省参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3〕13号)等有关文件,并报经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统战部同意,特制定本具体办法。

(一)参事工作是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加强参事工作是巩固和壮大党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客观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益措施。

(二)参事工作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先进生产力发展,努力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服务;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努力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服务;要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

(三)省政府参事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省政府和省政府参事室组织的参政议政活动,为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发挥作用。

(四)省政府参事室应主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为参事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及服务保障,并逐步增加参事工作业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五)省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受聘参事人事关系仍在其原单位,保留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但不占原单位职数。  

(六)选聘参事工作应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聘。同时,要保持参事队伍与规模的相对稳定,以利于参事工作的持续发展。

(七)省政府参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

求是,与时俱进,具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善于运用新思想、新观点解决新问题。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2.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左右,具有正处级以上职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

3.非中共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和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或社会上名望较高的人士。

4.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以及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

5.中共党员中知名度高、影响大的专家学者,但比例不得超过省政府参事编制数的10%。

(八)省政府参事人选的推荐

1.省政府参事人选可由省政府领导、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及省级人民团体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推荐。

2.省政府参事室党组依据选聘参事的条件和资格,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推荐的参事人选,必须由推荐单位(人)认真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参事业务部门到所在单位审核后,方可提交省政府参事室党组确定考察对象。对由个人推荐且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须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补写正式报告。

(九)省政府参事人选的考察

1.考察对象确定后先征求省委统战部意见,再由参事业务部门进行考察。省管干部还应先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

2.依据参事条件和资格,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参政议政方面的能力。

3.考察参事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采取个别谈话、实地了解、征求意见、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考察方法,经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看法形成一致意见。

(3)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和人选单位党委(党组)推荐意

见,研究提出选聘建议方案,向省政府参事室党组报告。

(4)考察省政府参事人选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十)考察选聘参事,必须形成全面、真实、准确的书面考察材料,包括参政议政能力及主要表现和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推荐和考察意见等内容。已经选聘的,建立参事考察文书档案。

(十一)省政府参事人选的酝酿、讨论决定和聘任:

1.参事人选在考察和讨论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并征求省政府参事室分管主任的意见。

2.省政府参事室党组讨论决定拟聘人选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选聘人选,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

3.拟聘任的参事人选以省政府参事室党组名义报省政府党组审批,由省长颁发聘任书。同时,省参事室行文给所聘参事单位,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十二)省政府参事首聘期5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因参事工作特别需要,对在聘任期间工作成绩突出者,经省政府参事室党组研究确定,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政府党组批准后可续聘。续聘期为3年。参事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十三)符合续聘条件的参事,在其聘期届满前三个月办理好续聘的呈报手续。自然离任的参事,由省政府参事室党组报省政府党组、省委统战部备案,并及时通知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十四)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主要工作是: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要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及其它重要文件、报告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十五)省政府参事应按照恪尽职守、坦诚建言、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要求,在省政府参事室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省政府和省政府参事室组织的参政议政活动,认真完成年度调研课题,撰写调研报告或参事建议(含社情民意的反映)。

(十六)参事可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参事室也可采取多种形式,精心组织,不定期请省政府领导当面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省政府参事应自觉遵守学习和议政制度(一般每月第一个周五为参事学习与议政日)。采取集中学习、座谈会、听报告、自学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加强专业知识的更新学习,加强参事工作理论研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与时俱进地提高参政咨询水平。

(十八)参事可向省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参加省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咨询意见。省政府参事室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邀请参事参加政风、行风评议等活动。

(十九)省政府参事应利用海外社会关系广泛的优势,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书信、网络、出国探访、接待海外人员回乡来访等形式,积极开展海外联谊活动,推动我省引资、引智工作,为富民强省、祖国统一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开展重点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是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方面。专题调研的课题,可由省政府领导提出,也可由参事根据省政府中心工作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提出。每年初,由省政府参事室召开全体参事会议,讨论协商、初步筛选确定全年调研课题计划,经省政府参事室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十一)专题调研课题计划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下发至有关市、县(区)和省直相关部门,省政府参事室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形成调研报告,以《政府参事建议》形式上报省政府领导。调研报告应真实地反映情况,客观地分析问题,科学地做出结论。提出的建议应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尽量做到专题专议,精干实用,努力打造咨询国是的精品。

(二十二)专题调研课题组本着自愿原则,由参事自行组成或由参事室协调组成,并协商产生或由参事室指定课题组长。要制定详细的调研提纲和调研方案,研究确定调研重点。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组的交叉课题,由参事室分管主任协调,有些专题调研可与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省政府参事的调研考察活动,要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

(二十三)省政府参事室要认真编好《政府参事建议》。参事的调研报告、个人建议等,通过《政府参事建议》呈送省政府领导。如有批示,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省政府参事室反馈。参事室业务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做好跟踪、反馈和落实工作.。要善于运用新闻媒体,反映调研成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进一步推动参政咨询工作。

(二十四)省政府参事室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参事权利,改善参事待遇。

1.省政府参事可以列席省人大、省政协换届会和一年一度的例会及有关会议。省委召开党外人士民主协商会、情况通报会等活动,可邀请省政府参事室党外代表参加。

2.省政府领导定期不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经济形势和有关工作情况,并给参事出题目、交任务。

3.积极组织参事参加省政府召开的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调研。参加一些重大礼仪活动和外事活动。

(二十五)受聘参事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享受所在单位职级相同的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要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参事,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二十六)对参事生活待遇从优。参事外出考察调研,可按厅局级干部待遇安排住宿、交通等相关事宜。

(二十七)努力改善参事工作条件,设立“参事工作学习

室”,订购一定数量、门类较全的重要报刊、资料,提供《省政府公报》,并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手段,为参事及时提供参政议政的有关信息。

(二十八)1998年及此前由省政府任命的参事,仍享受原规定待遇。    

    (二十九)省政府参事室是省政府主管参事工作的机构,负有对参事工作管理和为参事工作服务的职责。参事室要加强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导向正确、依据科学、内容周密、重点突出的岗位责任制、考核标准和激励机制,并通过学习、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统战意识和参谋服务意识,树立尊重参事、协商办事的良好作风。

(三十)省政府参事室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性,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有较好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同自己工作相适应的科学文化水平,工作严谨高效,认真负责。要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及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为参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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