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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

日期:2010-09-25 浏览:

关于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非企业组织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2010〕197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性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以经营性服务收费名义审批上述收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也不得以经营性服务收费名义收取费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局将公布《安徽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鉴定、认证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公共服务时,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省物价局审核确定其收费的合法性,增列进《安徽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明确收费性质、定价形式、定价范围、批准机关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得在目录以外擅自立项收取经营性服务费用。
        三、《安徽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中明确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在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的文件后,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确为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项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费前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上岗前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已明确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除外)。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举办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得将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包括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以有偿服务方式向社会提供;严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依附行政机关,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名义,强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服务,由政府及其部门支付相应的费用,不得转嫁管理对象收取服务费。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管,制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时,要加强成本监审,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收费对象的意见,充分考虑当地的财政补贴情况以及收费对象的承受能力,按照补偿、部分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同时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实施年度审验;适时组织开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必要时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