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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03-04 浏览:

    民管函〔2010〕2号
 
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现将2009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根据《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包括国际交流、合作情况);
  (三)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六)建立党组织情况;
  (七)党政干部兼任社团职务情况。
  四、年检时间和步骤
  (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各省级社会团体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到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宣城路173号,电话:2866673)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或登陆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站(http://www.ahnpo.gov.cn)下载《报告书》。
  (二)各社会团体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报告书》一式三份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提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后,于2010年5月31日前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送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接受年检。
  (三)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受托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照年检内容,对社团送检的《报告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照年检标准,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在其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印章。
  五、年检标准
  社会团体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 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 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 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 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六) 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为合格;
  (七) 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一)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过期未换证,期限在一年以内的;
  (二) 社会团体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报送年度财务报表,但财务帐目清楚,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能按时换届延期一年仍未换届的。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 出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至第八款情形之一,情节一般,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 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
  (三) 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
  (四) 内部管理不善,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
  (五)社会团体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规范会计核算,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
  (六) 对未参加2008年度检查或2008年度检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团,应在报送2009年年度检查材料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限期整改或自查整改的材料,未报送整改材料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七)届满两年以上仍未换届的社会团体。
  六、年检要求
  (一)认真组织做好年检服务工作。登记管理机关要做好年检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坚持在省政务中心“民政窗口”为社团年检服务,采取人、网并举,为社会团体年检提供方便,耐心答疑释难,做到随到随检,限期办结。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分工专人做好年检服务工作,督促所主管社会团体按时接受年检,可采取集中时间或约定时间统一年检,依法把好年检初审关,使年检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二)各社会团体单位对《报告书》所规定的内容要按照“填表说明”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缺项。字迹要清楚工整,数字要准确无误,情况要实事求是。
  (三)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联络协调,严格把握年检标准,对社团年检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同时将视情实地抽查部分社团年度依法按章办会情况,还要抓紧抓好年检的后续工作,确保2009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圆满完成。
  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联系电话:0551-2866673。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0551-5606023,5606022。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