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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情况的通报

日期:2009-09-30 浏览:

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第27号令)的要求,我厅于2009年3月1日——2009年5月31日对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2008年度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检基本情况

  2008年度应检社会团体为752家,实际参检社团693家,参检率为92.2%;年检合格的社会团体624家,基本合格的57家,不合格的12家,合格率为90%。基本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未能按时换届,或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社团长期不能开展业务活动;二是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且不能提供任何形式的年度会计报表;三是证书已过期限,届满两年以上仍不能完成换届工作。

    2008年度应检民办非企业单位为117家,实际参检单位为106家,参检率为90.6%。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92家,基本合格的14家,年检合格率为86.8%。基本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不能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按时换届;二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年检的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

  2008年省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限时集中办理,主要做法:一是参考国家民政部的年检要求,采用了新制式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报告书包括基本信息、内部建设情况、接受监督管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等多项内容,能较全面的反映社团、民非单位的年度工作情况。二是今年的年度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行,5月31日后不再办理年检手续,强化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少数六月初超时参检的社团、民非单位,还采取了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各单位集中学习有关年检的法律法规,分析了年检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单位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三是部分业务主管单位重视年检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教育厅专门细化、规范了年检指标,与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联合年检方式,对23家民办高校进行实地年检。对照指标,从严把关,确定合格的有15家,基本合格的有8家。省建设厅、省商务厅对所主管的社团采取了集中初审、统一送检的方式进行,所辖社团参检率均为100%。省科协对所主管的150多家学术性社团进行了严格认真的初审工作,不仅对参检社团均作出了明确的年检结论,还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上对部分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团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意见,起到了年检监督、规范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从今年的年检情况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社会组织依法接受监督检查意识淡薄,有59家社会团体,1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能按时参加年检,约占应检社团、民非单位总数的8%。

  (二)部分社会组织的基本建设十分薄弱,无专职工作人员,无达到法人组织条件的固定住所,有近20%的参检社团资产已低于登记标准的最低要求。少数社团登记证书过期逾两年,仍不能依法按章完成换届工作,业务活动几乎停滞,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三)部分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存在问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组织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没有相应的证书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甚至事实上没有设置理事会或董事会机构。这反映了部分社会组织不重视内部管理,管理机制不健全,有少数社会组织甚至存在严重的管理问题。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式实施已近三年,仍有部分社会组织未认真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少数社会组织未填报会计报表。一是未按照国家法规、政策独立建账,规范会计核算;二是无资产、无财务往来、无收支活动。

  (五)部分社会团体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的制定、备案程序,会费标准未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费收支未按程序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三、处理意见

  (一)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07、2008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14家社团和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二)对2008年未参加年检的45家社团和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上述单位应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未参检原因,并将书面报告于2010年年检期间,连同2009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同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三)对2008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因换届延期,证书已过期限的单位,应尽快完成换届及换证工作;未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独立建账的单位,应尽快执行新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上述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指导下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于2010年年检期间,连同2009年检报告书一同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四)利用“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公告2008年登记管理机关对未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2008年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单。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双重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督促未参检社团、民非单位认真检讨,作出书面报告;指导年检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单位针对存在问题按时完成整改工作;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所主管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处罚后续工作。

 

  附件: 1.未参检社会团体名录

         2.未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

         3.基本合格、不合格社团名录

         4.基本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