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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日期:2009-08-28 浏览:

 

民管函〔2009〕340号

 

关于开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

表彰活动的通知

 

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09〕184号)精神,为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出的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民政部决定在建国六十周年之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活动。民政部确定分配我省15个表彰名额,为了做好我省社会组织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申报时间

    2009年9月25日前报送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表彰时间

    2009年12月(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四、表彰方式

    在北京隆重召开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五、评选标准

    (一)自身建设方面: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党团组织发挥作用,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功能作用方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

    (三)社会影响方面:坚持非营利组织宗旨,诚信自律,社会公信度高,品牌影响力大,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

    (四)推荐条件方面:截止2008年12月31日,登记成立满2年,并在2007、2008年连续2年以上(含2年)年度检查合格的社会组织。

    六、评选推荐名额

    原则上要求主管10个以上社会组织的省直业务主管单位,可对照标准,评选推荐1个;各市民政局可评选推荐1个。

    七、推荐要求

    1、推荐的社会组织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造假或与事实不符,将取消参选资格。

    2、申报事迹材料字数不超过3000字,附该社会组织代表性活动照片5张。(需为清晰度较高的数码照片,扫描照片应300dpi以上,并单附照片说明)

    3、按时报送推荐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省民政厅将根据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并组织实地考核,再确定推荐15个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统一组织公示和审定。

    联系人:徐光、王旋

    联系电话:5606022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