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民函〔2009〕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布局得到调整,结构不断优化,质量逐步提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对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应对自然灾害、推进慈善事业等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去年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以及北京奥运会期间,各类社会组织各显所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和高度评价。为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出的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民政部决定在建国六十周年之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活动。
一、评选范围
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表彰时间
2009年12月(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三、表彰方式
在北京隆重召开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四、表彰名额
全国共表彰先进社会组织560个左右。
五、评选标准
(一)自身建设方面: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党团组织发挥作用,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功能作用方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
(三)社会影响方面:坚持非营利组织宗旨,诚信自律,社会公信度高,品牌影响力大,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4A以上(含4A),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
六、评选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评选标准,组织当地的评选和上报工作,民政部统一组织公示和审定。各地评选上报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数量要统筹兼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评选上报的先进社会组织要填写《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表》(见附件)。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先进社会组织可另外报送书面事迹材料(先进社会组织在10个以下的不超过3个、10个以上的不超过5个,字数3000字左右),届时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宣传。
请于2009年11月1日前将推荐名单、推荐表和书面事迹材料(附该社会组织代表性活动照片5张,需为清晰度较高的数码照片,扫描照片应300dpi以上,并单附照片说明)报送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室,同时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kongdefu@mca.gov.cn。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审核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孔德福、李京京
电话、传真:(010)58123046、58123047
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