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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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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公告

日期:2009-04-02 浏览:

    经查,安徽省合肥市先声住宅合作社未按规定参加2006年度、2007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徽省合肥市先声住宅合作社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本机关联系(电话:5606020),书面告知陈述、申辩内容,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