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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治安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布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办法(试行)

日期:2009-03-12 浏览: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 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 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 其它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以上行为均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当事人约定有义务而救助的行为。
    第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一) 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综治办确认。
    (二) 本省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综治办确认。
    (三) 对县(市、区)综治办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县(市、区)综治办可以提请市或者省综治办研究确认。
    在确认过程中,综治办可邀请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确认。
    第三条   个人、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县(市、区)综治办应当在接到反映或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书面结论。
    第四条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综治办部门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提供的证明;行为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综治部门提供的证明。
    (三)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五条  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综治办应当自作出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或亲属)及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综治办和有关单位。(据省社会治安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皖综治办〔2009〕3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