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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08年度检查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9-03-02 浏览:

                                                                            民管函〔2009〕67号
 
关于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008年度检查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的规定,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2008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于2008年6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2008年度检查。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对照《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点击查阅安徽民间组织信息网“政策法规项目”),认真做好年检工作。
    二、凡须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到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或登陆安徽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www.ahnpo.gov.cn)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三、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证书副本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
    四、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经过初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登记证书副本等年检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五、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受托并依据《条例》和《年检办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送检的《报告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照年检标准,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在其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印章。
    六、“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协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组织审计等监督管理措施。
 
    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联系电话:  0551-2866673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  0551-5606023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