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管字〔2008〕40号
各市、县民政局、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纠风办,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民政部等国家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依法按章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中,切实规范自身收费行为。真正做到各类收费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规定的程序,用于规定的事业,自觉接受民政、财政、价格、税务、监察、纠风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全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市、县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同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社会团体收取内部往来结算款项时,使用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由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结报、核销,各社会团体向其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购领。
四、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县级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省慈善协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使用《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五、各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将社会团体各类收费行为作为年检一项重要的内容,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必要时可组织检查或抽查。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纠风办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全省性社团业务主
管单位,市委、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