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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2008年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8-02-22 浏览:

关于印发《安徽省2008年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管函〔2008〕74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安徽省2008年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抄送: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安徽省2008年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意见
 
    2008年民间组织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抓好民间组织管理的调研、创新、规范和落实,实行分类指导,注重依法行政许可,突出加强规范管理,努力完善政策规章,着力增强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安徽加快发展、奋力崛起,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积极协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安徽省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同时,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开展行业协会管理法规的调研论证,制订《安徽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和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协调有关部门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重点培育和发展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结合行政许可、年度检查等工作,对行业日趋萎缩和活动难、作用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进行归并重组或注销。要切实推行政社分开,加强规范化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推行民主管理,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鼓励企业家担任会长。要继续开展创建示范行业协会活动,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省性行业协会评估实施方案,由创建示范行业协会逐步转入行业协会评估工作。
    二、继续发展城乡基层民间组织
    全省各市和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提高认识,整合调配力量,以《安徽省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管理的意见》和《安徽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管理办法》(皖民管字〔2003〕5号、6号)为依据,坚持备案与登记相结合,积极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全城乡基层社会组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是大力推动社区民间组织建设。各地要把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与扩大社区公共服务、推进社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典型示范,政策引导,全面展开社区民间组织的备案登记工作。要大力培育社区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市和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指导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社区民间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非营利性服务应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要努力帮助落实社区民间组织开展公共服务的资金和场所。要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民间组织服务和谐社区建设”活动,充分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拓展社区公共服务,推进社区自治,共建和谐社区中的积极作用。省厅拟于今年下半年召开全省以社区民间组织为主的基层民间组织建设经验交流会暨表彰先进会议,迎接全国社区社会组织经验交流会的召开。
    二是继续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两者性质、功能不同但具有互补性。各市、县要遵重农民的选择,在“一镇一会、一会一品”示范工作的基础上,总结交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备案和登记管理的成功做法,宣扬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完善内部管理,自律、诚信,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要协调农业、财政、供销、科技等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探索政府资金支持机制,逐步解决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
    三、大力扶持公益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
紧紧围绕各级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目标,并根据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政策,省厅将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出台操作性办法,做好公益性组织的认定工作,着力落实好公益性民间组织的优惠政策,加快扶持公益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
    四、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
    一是逐步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律和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以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为主要内容,首先在民办学校、公益性民办医疗机构等涉及民生并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推行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行为,增强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社会公信度。
    二是继续抓好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要督促基金会严格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公益慈善类社团等其他组织信息公开的机制和方式,将社会监督作为强化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是重视社会监督。在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中,对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快速反应,依法处置,推动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
    五、做好评估试点工作
    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是民间组织管理的一项制度建设和开拓性创新工作。省和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学习研究,认真贯彻《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结合实际,本着试点先行,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制定评估方案,积极稳妥的做好评估工作。省厅在全省性民间组织中,实行分类指导,在动员培训的基础上,今年先在基金会中推动评估工作,同时结合开展示范行业协会活动,探索行业协会评估工作,协调和依托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争取在民办学校、学术类社团中试行评估工作,逐步建立规范的评估机制。
    六、规范年检执法工作
    省和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年检和行政执法工作。要强化年检工作的严肃性,提高参检率;要规范年检工作,按照《条例》和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侧重一、两个方面,明确和细化审查标准,增强年检工作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年检功效;要加大年检的后续工作的力度,认真查处年检中的问题,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评估、行政执法结合起来,利用年检获取有关数据信息,为加强管理工作提供依据;要及时查处民间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民间组织,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健全法律文书,确保执法工作的有效性。
    七、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工作
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民间组织章程的修订及核准,加强民间组织民主程序的监督,健全民间组织负责人、会费标准的备案制度,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着重做好修定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法规和制度建设。依据新修定的《条例》,推动省政府修改《安徽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审定稿);协调省政府法制办,研究论证《安徽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社团收费行为、加强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等实施意见;协同有关部门,落实民间组织专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落实民间组织联络员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是抓好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今年要围绕民间组织发展和管理中的重点、热点课题,开展调研,形成有针对性的调查报告和解决方案,将调查研究和推广经验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同时,协同省民间组织联合会继续完善“安徽民间组织信息网”,办好《安徽民间组织》双月刊,利用民政部“一报一网一刊”、省厅《民政信息》、《情况通报》、民政网和省内外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安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组稿,及时报送各地工作经验、重要信息,争取每月有一、两篇稿件被采用。
    三是重视统计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逐步落实和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民间组织统计工作愈显重要。各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登记、年检工作,认真做好民间组织基本数据采集统计和分析研究,按规定准确及时逐级上报。要按照《安徽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民管字〔2004〕51号),加强和规范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并逐步实行微机管理。省本级今年重点研究电子档案库建设。同时,积极利用和推广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软件,努力推进民间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重要数据采集和利用,提高管理工作水平。要进一步推进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配合做好民政窗口服务工作,加强窗口内外登记管理的衔接和服务工作,坚持首问负责制,寓管理于服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