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民许准字[2008]第3号
安徽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市场信息部:
你单位于2007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安徽省农村经济调查队市场信息部注销登记。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安徽省农村经济调查队市场信息部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抄: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