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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协会财务制度

日期:2007-01-10 浏览: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协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协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纳入协会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三条  协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制度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条  协会实行财务单独核算、独立建账、自收自支的原则。其财务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五条  为增强协会的自身活动,协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增加协会的经费收入,保障协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和促进协会的发展壮大。
第六条  协会的会费、捐赠、资助、利息、服务性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均入账管理。
第七条  协会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资助时,贯彻互益、自愿协商原则。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协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会议开支,组织交流、培训,课题研究,咨询服务,刊物印刷发行,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和聘用人员报酬,以及其它合法业务活动开支。
第九条  协会各项日常开支,实行由财务稽核、秘书长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项目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十条  协会的业务活动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各项开支标准要遵照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规定办法,严格财经纪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的财务由会长主管,秘书长具体负责,根据协会实际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协会每年将上年度财务报告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财务收支业务。不属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账户结算,银行账户更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管。协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不符合法规、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工作调动,需办妥移交手续;协会的经费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协会固定资产购置、登记、领用管理制度。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资产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票据由专人管理,并认真健全票据领入、领出、使用和核销制度,按时报送票据报表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银行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领用支票应予登记,并在5天内向财务部门报账,原则上不得领用空白支票。
第十八条  财务年终结算后的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等规定。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现金日记账要“日清月结”,每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对于超额备用金要及时解交银行。
 
第六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协会经济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维护协会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2、依据年度活动和经费来源编制收入预算,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协会各项计划、预算的正确执行。
3、认真办理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的记账、算账、结账,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