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年度检查和信息公布活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订了《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布格式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民政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