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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省性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情况通报

日期:2005-12-30 浏览:

民管函[2005]472号
 
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并有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004年度全省性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自2005年3月1日开始,已于5月31日结束。应检全省性社团653个,实检587个,参检率为90%;未参检社团66个,占应检社团总数的10%,其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社团有15个。应检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72个,实检60个,参检率为83%,未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有12个,占应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17%,其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4个。
    从今年民间组织的年检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是部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参加年检;二是有些社团不能依据章程的规定进行换届,持已过期限的社团证书开展活动;三是少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间已近一年,但至今未能正常开展活动。
    年检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今后,登记管理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年检中发现的民间组织违法违纪现象进行查处,以确保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今年未参加年检的66个社会团体、1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征求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依据上述两个《条例》罚则的有关条款,并视其情节,决定:对一年未参加年检的42个社会团体、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9个社会团体和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按照有关程序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具体名单附后);其余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责其书面检查和予以注销登记。
    请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接此通报后,认真总结本部门、本单位所主管的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切实依法加强对所主管的民间组织的规范管理,协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引以为戒,依法按章加强自律建设,为我省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对2004年部分未参加年检民间组织的处理意见
 
一、      予下列9个社团撤销登记
序号
单位名称
1
安徽省男科学研究会
2
安徽省交通教育研究会
3
安徽省农用运输车行业协会
4
安徽省人像摄影协会
5
安徽省五金家电工业协会
6
安徽省金融企业法制协会
7
安徽省特殊教育工作者协会
8
安徽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9
江淮公学校友联友谊会
 
 
二、予下列42个社团通报批评
序号
单位名称
1
安徽省邮电企业管理协会
2
安徽省技术经济和管理现代化研究会
3
安徽省白蚁防治协会
4
安徽省植物学会
5
安徽省工业设计协会
6
安徽省优生优育学会
7
安徽省油菜产业协会
8
安徽省柳编产业协会
9
安徽省医药企业管理协会
10
安徽省医药会计学会
11
安徽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12
安徽省水泥工业协会
13
安徽省家用电器商业协会
14
安徽省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
15
安徽省商业仓储与物流协会
16
安徽省电力文学艺术协会
17
安徽省进出口企业协会
18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军事政治大学安徽省校史研究会
19
安徽省政协经济企业界委员联谊会
20
安徽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协会
21
安徽省法官协会
22
安徽省女法官协会
23
安徽省戏曲音乐学会
24
安徽省新闻界企业界联合会
25
安徽省文摘报研究会
26
安徽省金融会计学会
27
安徽省农村社会学研究会
28
安徽省楹联学会
29
安徽省年鉴研究会
30
安徽省国际金融经济学会
31
安徽省杂文学会
32
复旦大学安徽校友会
33
华东大学皖北分校校友会
34
安徽省排球运动协会
35
安徽省勘察设计协会
36
安徽省牡丹皮协会
37
安徽省乡镇企业会计学会
38
安徽省棉麻流通协会
39
安徽省少先队工作学会
40
安徽省青少年宫协会
41
安徽省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
42
安徽省青年新闻工作者协会
 
 
 
 
三、予下列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登记
序号
单位名称
1
蚌埠市职业技术专修院
2
安徽省博大心理咨询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3
合肥市先声住宅合作社
 
 
四、予下列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通报批评
序号
单位名称
1
安徽省游泳管理中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2
安徽经济技术进修学院
3
阜阳科技职业学院
4
安徽省历史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