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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印发《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5-11-18 浏览:

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为保证民间组织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落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51号、400号)和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
    二、联络员是指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联络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依法做好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民间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联络员由业务主管单位选定,一般应由负责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专(兼)职工作人员担任。
    三、联络员的主要任务是密切相互联系,加强工作协调,承办监管事务,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服务。其职责是:
  (一)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民间组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促进贯彻落实。
  (二)代表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做好所主管的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日常管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1、负责承办民间组织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
    2、指导民间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3、组织实施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的有关工作。布置和督促民间组织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接受年检,承担年检初审工作,做好年检总结和后续工作。
    4、监督和指导民间组织依法按章开展活动,审查并参加民间组织的重大活动,尤其是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对外交往及大型研讨会等活动。
   (三)建议并参与所在业务主管单位制定本业务主管范围内的民间组织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督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宣扬和推广先进,批评和纠正问题。
   (四)促进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及时传递民间组织及管理工作信息,主动通报所辖民间组织活动的先进经验、事迹及违规违章问题,积极参加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会议及有关活动,协调解决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提出批评和改进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协助和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配合调研,协同拟定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组织和鼓励民间组织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协助做好不批准筹备、不予登记的民间组织发起人和合并、注销的民间组织的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协同督察执法、资产财务审计、清算等工作,落实被注销、撤销后证书、印章收缴及剩余财产、债权债务处置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其他具体事项。
     四、认真落实联络员制度,发挥联络员作用。
   (一)充分认识联络员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间组织双重负责管理体制,加强民间组织管理要求的一个具体措施,认真履行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二)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牵头协调,各业务主管单位协作和支持,保证联络员制度的落实。
   (三)每年组织一至两次联络员工作会议或联系活动,研究部署和总结交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不定期地组织有关联络员,会商解决民间组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四)采取文电、材料、简报、网络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登记管理机关凡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情况,向民间组织布置工作,都应通过或通告联络员。联络员每年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两份以上有价值的民间组织信息材料,年底应报送本单位主管的民间组织及管理工作总结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有关联络员的意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下,应予以采纳。
   (六)组织联络员工作评估,大力宣扬工作积极、成绩显著、作用突出的联络员。在评选先进、组织外出考察等活动时,应优先工作好的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