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

—— 安 徽 省 社 会 组 织 总 会 承 办 ——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5-04-29 浏览:

 
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规定,现将2003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应于5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一)  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  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三)  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  本年度社团变更情况;
   (五)  党政干部兼任社团职务情况;
   (六)  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七)  建立党组织情况。
    三、年检的时间和步骤
    (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各社团于2004年3月15日前到省政务中心民政厅窗口(宣城路173号、乡镇企业局大楼二楼,电话:2866673)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对年检报告书所规定的内容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缺项。字迹要清楚工整,数字要准确无误,情况要实事求是。
    (二)各社团在自查的基础上,应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报告书》一式三份,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提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后,于5月31日前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送省政务中心民政厅窗口接受年检。
    (三)省政务中心民政厅窗口受委托依据《条例》和《办法》,按照年检内容,对社团送检的《报告书》进行审核,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在其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印章。凡年检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年检的社团,将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年检标准
    社团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  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  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  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  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
   (六)  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  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二)  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三)  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违反财务规定的;
   (六)  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七)  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五、年检要求
   (一)为做好年检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把好初审关,督促所属社团按时接受年检,使年检工作保证质量,如期完成。
   (二)为保证年检工作扎实有效,今年拟定在省行业协会中试行互查制度。互查由省民政厅民管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协助实施,并抽调部分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若干个互查小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互查。互查具体的内容、时间、步骤及分工,由省民政厅民管局与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商定后另行通知。
   (三)确定试行互查的部分省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省民政厅民管局负责派员现场办理年检,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