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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1-07-02 浏览:

各省级社会团体: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6号)决定取消全省性和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以来,各省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但有些省级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自律管理,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不按规定程序乱设分支(代表)机构;有的超出业务范围和自身管理服务能力滥设分支(代表)机构;有的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有的分支(代表)机构异化为社会团体非法敛财的“聚宝盆”和挂靠单位牟取私利的“摇钱树”;有的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保护伞”;有的分支(代表)机构乱评比乱表彰乱收费,侵蚀了“放管服”改革效果,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带来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省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把成立关口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一般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各省级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义务,对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对设立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与自身宗旨、业务范围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要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鼓励省级社会团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及时将表决结果对外发布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从严加强自律管理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要与社会团体法人作出区分。各省级社会团体要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自律管理,对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从严审查把关;对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加强全流程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对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对分支(代表)机构印章要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三、开展自查自纠

各省级社会团体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对本社会团体设立的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全面自查对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有效整改、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因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予以终止并向社会公告;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要立即全面整改,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

四、有关要求

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党和国家大事多、喜事多,各省级社会团体务必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按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严格规范分支(代表)机构行为,努力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分支(代表)机构内部监督教育培训,加强分支(代表)机构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

进一步优化分支(代表)机构结构功能,加大对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推动广大分支(代表)机构在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激发服务活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下一步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省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力、继续顶风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通报、调整年检结论、降低评估等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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