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未参加2017-2020年度检查工作,涉嫌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平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截图、年检情况截图为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行政机关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
联系人:冯斌、张跃东
联系电话:0551-65606033
特此公告。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