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典艺术文化发展中心:
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省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
联系人:冯斌、张跃东
联系电话:0551-65606033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