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现就做好社会组织(包括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下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认对象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已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确认程序
1.初步审核 。按照“谁登记、谁初审”原则, 各市、县(市、区) 民政局严格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所列明的资格条件,结合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级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对未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须要求其提供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全省性社会组织直接报送省民政厅审核。
2.汇总报送。各市民政局要及时汇总本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 织名单并填写相关汇总表(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填写附件1,其他社会组织填写附件2),于9月28日前以市为单位报送至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其中,其他社会组织须同步报送该社会织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PDF版)。逾期不报送的,视为无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 复审确认。厅慈善社工处会同厅社管局对各市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根据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联系人:社会组织管理局徐迟,0551—65603630;慈善社工处吕晓非,0551—65606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