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省民政厅2023年度检查通知要求,现对全省性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2023年度检查结论予以公告。
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检结论,以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23年度检查结果通报为准。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结论公告
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结论公告
3.全省性基金会(非慈善类)2023年度检查结论公告
安徽省民政厅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