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第一批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计时间
2024年9月初至10月31日。
二、审计对象
根据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本次共抽取40家全省性社会组织,其中全省性社会团体30家,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10家。
三、实施机构
本次抽查审计工作由省民政厅委托安徽一通源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四、审计内容
(一)审计方法。审计实施机构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函件形式告知被抽查社会组织,采取进驻现场、网上查询、现场问询、书面问询等多种形式全面收集审计所需的佐证材料。
(二)审计时限。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需要追溯的,审计实施机构可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追溯以前年度。
(三)审计内容。1.年度检查报告书。检查2023年度检查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2.党的建设。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党组织以及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等。3.业务活动。检查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以及依法按章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违规开展涉企收费、评选评奖和“一讲两坛三会”等)。4.财务管理。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检查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开具票据及使用、关联方交易、账户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违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等。5.其他违反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反非营利法人属性要求的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社会组织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实施机构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抽查审计工作。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抽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二)审计实施机构开展审计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和介绍信。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须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审计结束后,审计实施机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对审计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省民政厅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本次抽查审计费用由省民政厅承担,不收取社会组织任何费用。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人:冯斌;联系电话:0551-65606033。
安徽一通源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朱行惠;联系电话:15009257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