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按照省民政厅2024年度检查通知要求,现对全省性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检查结论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结论/attr/file/p/2025-08-04/20250804_1754294794.pdf
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结论/attr/file/p/2025-08-04/20250804_1754294807.pdf
安徽省民政厅
2025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