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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5-09-10 浏览:

经查,下列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参加2024年度省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涉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服务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将下列社会服务机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1.安徽神州品牌商标研究所

2.安徽国电能源环保科技研究院

3.安徽国监质量技术检测研究院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述社会服务机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述社会服务机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

联系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话:0551—6560602265606075

 

安徽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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