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23、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在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平台内法人登记信息、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果为证。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将你单位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
联系部门:安徽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话:0551—65606022
安徽省民政厅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