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民管函〔2026〕12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规定,现就全省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2025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须依法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负责人等人员变动情况;
5.办事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设置以及变动情况;
6.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须同步提交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
三、具体流程
(一)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年检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实行网上并联审核的社会团体(并联审核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科协、省文联、省社科联、省工商联、省合作交流办),应于3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登陆“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sorg.ahmzzwfw.cn/#/loginMain),在线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提交年检材料。业务主管单位于5月31日前通过系统完成初审,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业务主管单位未实行网上并联审核的社会团体,应于3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登陆“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无需上传业务主管单位意见),保存并打印纸质文本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5月31日前,登录系统补充上传经业务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的初审意见(PDF格式),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二)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于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登陆“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并直接提交年检材料。
(三)登记管理机关于9月30日前,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年检结论,按规定公示后在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和省民政厅官网公布。年检结论公布后,各社会团体可根据需要,于2026年12月31日前,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前往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加盖年检印鉴。
四、年检结论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五)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六)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三)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五、工作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应当认真履行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提交相关材料,对于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拒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应主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年检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年检工作中,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确保年检工作公平公正。
联 系 人:王子昫、季震;
联系电话:0551-65606021、65606023。
技术支持:杨工,15587323568
童工,18256564229
安徽省民政厅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