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4〕11号),立足我省实际,安徽省民政厅、中共安徽省委社会工作部制定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树立章程意识,严格依照章程规范内部治理,推动健康有序发展。自印发之日起,在省民政厅申请登记成立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章程;已登记成立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对照本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并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附件: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安徽省民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社会工作部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