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志愿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志愿服务回馈体系,推动志愿服务工作良性循环,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近日,庐江县文明办、庐江县民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庐江县志愿服务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努力推动志愿服务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参与积分对象为全县所有登记注册的志愿者,为保证志愿服务积分兑换有效落实,该县财政每年安排 10 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积分兑现工作。
《办法》规定:志愿者参与志愿的服务时间、内容、质量是志愿者量化积分主要依据。志愿服务活动原则上 1 小时记 2 分,满 10 分即可享受回馈政策,积分每年 12 月 31 日清零。志愿者积分可用于兑换商品货物,兑换物品价值根据市场价值确定兑换所需积分,每个 5 积分折合 1 元。志愿者按照申请、认定、积分、兑换的程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积分达到一定额度,可以到爱心银行网点自由选择自己想要的物品或者服务。志愿者积分可在家庭内部转移,父母及子女的积分可相互转移到对方的账户中,供其享受积分兑换的服务内容。
《办法》要求:每一次志愿服务都需进行服务评价和监督评价,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若志愿者在当次志愿服务过程当中未按执行标准服务他人,被评为不满意或导致他人投诉的,经志愿服务队伍认定为志愿者本人责任的,该次志愿服务不予积分。同时,对志愿者当年有违法违纪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正在接受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审查的;不按时交纳党费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核实认为不适合参与该活动的等其他情况不参与志愿服务积分活动。(庐江县民政局 姚大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