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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如何适应政府购买服务的现实需要

日期:2014-06-13 浏览:

 

政采如何适应政府购买服务的现实需要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采购如何适应政府购买服务的现实需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政府采购是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货物、工程、服务的过程,政府购买服务理应纳入政府采购,而向社会购买服务不仅仅是一个简单购买活动,有其特殊性。按照现行政府采购管理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应立足于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的前提。为此,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准备:

  一是目录管理要将市场化提供的公共服务纳入采购目录。将公共服务纳入采购目录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明确一批,纳入一批。从现实情况看,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大部分可以由市场提供,具备列入采购目录的条件,可以纳入采购目录。

  二是根据列入目录的公共服务编制采购预算。从部门预算上看,部门预算将有较大的变动,以前是列人头费的开支,现在要列购置支出,相应的预算科目要进行调整,以为进一步细化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打下基础。

  三是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服务采购进行规范。目前主要的问题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采购人的认定。目前财政部出台的购买服务文件称为“购买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的提法不同,可能考虑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殊性,《政府采购法》中的“事业单位”在这里不能称为购买主体,从采购人中分出,但长远看一旦事业单位改革到位,不存在事业单位的时候,两者就会统一。

  其二,采购方式的认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授权,采购方式的认定权限在财政部门,这方面的工作可以采取试点的方式,授权全国进行试点,待时机成熟了再进行总结推广。

  其三,坚持与财政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同步进行。购买公共服务要与事业单位改革及财政改革(主要是指预算改革和国库改革)相适应,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需要统筹。

  其四,关于供应商的一个法律问题。目前事业单位不具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因此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还要修改法律中对于供应商的表述,或者单独立法对购买服务进行规定。事业单位如果与其他供应商或中介机构一起参与竞争,由于事业单位的人员开支列事业费,由财政开支可以核销大部分的费用,这样就会造成参与的供应商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其五,关于宣传问题。目前全国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工作,应该放在加强宣传引导上。要克服过头宣传的问题,试点就是试点,不要认为全面推广;推广的重点要明确,避免由于宣传过头而错误引导社会舆论关注政府采购,认为政府采购可以一步解决公共服务的购买题,这样对政府采购的发展不利,也不现实,会使财政部门陷入被动局面。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 许金元 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