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社会组织部分行为应具可诉性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莫文秀委员指出,应明确社会组织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莫文秀说,随着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推进,一些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承担了更多的公共行政职能。这些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行政职能,大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相关纠纷的呼声越来越高。比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行业协会的处罚等,都需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规范。现行行政诉讼法对社会组织行使公共行政行为可诉的标准仅仅限于“法律法规授权”,排除了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不符合大量社会组织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现状。
因此,莫文秀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组织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记者 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