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0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后,我国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有了巨大进展,不过,正如2011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所指出的:“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起步于孤残儿童。目前,患大病儿童、残疾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和流浪未成年人等也已纳入政府对社会福利的关注范围。但从实际情况看,这还远远不够,依然有不少儿童处于福利保障制度的边缘,如,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单亲家庭子女、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等等。由于家庭、社会以及体制等原因,这些儿童在生活、学习、社交和心理等多方面陷入困境,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困境儿童不仅普遍面临着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歧视,也无法充分享受其法定的教育权利,甚至在基本的人身安全方面也常常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超过20万的14岁以下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即每三个死亡的儿童中就有一个是意外伤害所致。除各种意外伤害外,人为暴力伤害也不容忽视。家庭暴力、校园暴力、网络伤害以及其他环境污染等因素造成的伤害,都在影响我国儿童的健康发展。
中国困境儿童在救助方面出现缺失,主要表现在制度层面和社会文化层面上。
从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目前还缺乏系统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虽然《民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有涉及,但并不系统,而且很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例如,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但虐待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属于自诉案件,而被虐待的孩子往往出于对父母的畏惧或者由于其血缘情结而不能提出起诉。我国针对大量存在的不触犯刑法的家庭领域中的儿童虐待行为,并未制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有保护儿童的诸多规定,但实际执法中,除非虐待行为触犯到刑法,相关部门根本无法进行外界干预。
我国目前是补缺型儿童福利系统,很多留守儿童、流动困难儿童的福利还没有纳入范畴。我国城乡保障制度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只能一概而论补助困难家庭,未能更多倾斜到困难儿童。我国儿童福利政策项目、标准为数不少,涵盖范围也十分广泛,但相对分散和混乱,未能形成全国统一、自成体系、目标明确的国家儿童福利系统。因此,有关专家提出,国家应当立即承担起为困境儿童提供福利服务的责任,从法制建设、基本医疗、教育福利、安全保护等方面入手,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的、面向全体儿童的福利保障体系,包括完善统一的立法,以及专门制定儿童福利预算等等。同时,社会也需要承担起对儿童的责任,不仅需要发达完善的行政系统来保障;还需要专业化的照料机构、专业化的设施和工作人员。
为儿童服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同样不可或缺。当前,社会公益组织在困境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很多突出的贡献,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力量。2009年以来,“中国儿童保险专项基金”的成立,以及“孤儿保障大行动”和“爱心1+1”等公益活动的开展无不显示了社会公益组织的重要作用。而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夕,北京工友之家文化发展中心等十家机构共同发出的倡议,呼吁全社会正视儿童的困境,倾听困境儿童的声音,采取行动帮助困境儿童改善其处境。社会公益组织在儿童福利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联系着不同的困境儿童群体,其贡献有目共睹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众多服务于儿童的社会组织,特别是民间组织,正在面临着不同的困境,在资源投入、筹资能力、服务能力、服务领域等方面迫切地需要得到支持。民间公益组织的生存处境本身就已经很艰难,而法律的缺失和资源的匮乏,使儿童救助更加举步维艰。而对于社会公益组织,政府尚缺乏明确有效的指导和监管,相应的配套政策也是屈指可数。
中民研究团队认为,国家应从政策的层面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进行困难儿童的福利和救助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救助体系,放宽公益组织的审批条件、加强调查研究为社会组织指引方向、鼓励多样化的捐助形式等手段,逐步建立起的从政府到民间的多元儿童救助体系。
此外,在社会文化层面上,政府有关部门、儿童社会组织和大众媒体等也应通过广泛开展以困境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儿童权利意识,帮助公众认识困境儿童的处境和面临的问题,营造包容性的社会舆论环境。
中国需要一个更加普遍而有效的儿童福利体系,社会公益组织无疑是这个体系中最有活力的群体。政府应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和社会公益组织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才能真正使孩子们“远离失学、远离疾病、远离伤害、远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