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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向草根型社会组织“亮绿灯”

日期:2012-04-16 浏览:

东方网:向草根型社会组织亮绿灯

  

近日《中国青年报》刊文传递了这么一个信息: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认为,在中国至少有300万个无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这意味着,相比已登记注册的45万个“合法组织”,近九成民间组织处于“非法状态”;而且,从目前社会组织发展的态势来看,“发挥余热型”的社会组织蓬勃兴旺,而草根型的社会组织却举步维艰。

  就我的分析,这庞大的近九成的社会组织之所以处于“非法状态”,大体上有三种情形:一是组织者出于种种原因疏于登记;二是生怕遭到政府部门的阻拦,干脆来个“先斩后奏”,既成事实;三是尽管政府部门设阻,但组织者来个“不理睬主义”。

  草根型的社会组织举步维艰,造成这一不争事实的根本原因是政府部门设置的登记门槛过高,规定过严,使之屡遭“红灯”,常有“难产”。中国目前社会组织的登记率,每年净增长仅维持在2%3%;以万人为核计单位,法国拥有的社会组织是110个,日本是97个,美国是52个,中国呢,仅为3个。

  毋庸讳言,中国社会组织的培育起步甚晚,存在先天不良的痼疾。回眸历史,19世纪末开始,中国进入现代转型期,像梁启超这样的先哲已经关注到如何组织民众的问题,并致力于推进传统的基层自治体系的“新生转进”。由于民主倡导的受挫,加上世界格局的大变,精英群体日渐失去耐心,乃将国家权力向整个社会延伸。尤其是上世纪50年代以后,基本上是以自上而下的体系替代了原有的社会自治结构:在城市,普遍建立单位体制;在乡村,则是建立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整个中国的治理架构大体上呈现出头重脚轻的格局:上层、中层国家权力体系相当强大,而社会层面呢,治理制度之合理性、治理实施之有效性则日趋衰减,那种“有国家无社会”的态势使得整个社会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治理空虚。

  改革开放打破了这一格局。上世纪80年代以后,国家直接控制个体的体制开始失灵,随着大多数单位逐渐消解、人民公社被撤销,国家将“社会自治”提上了议事日程。1986年,《民法通则》从基本法层面明确了社团的法律地位,之后,民间组织名正言顺地登入社会堂奥。然而,我国对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所一贯遵循的“双重管理”制度,即社会组织必须找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后才能在民政局登记,导致社会组织的“自治”底色黯淡(故有“二政府”的诟病),尤其是诸多的草根型社会组织因找不到“婆婆”而束手无策,甚或流产。这种做法业已证实,乃是传统理念和思维惯性使然。

  时下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战,我认为关键是要从两个方向实现平权:一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要逐步废止那些维护少数人特权的体制和法律法规政策;二是公民要起来主动增加在公共政治中的权重。后者正是为草根型的社会组织拓展了巨大空间,当下的问题症结恰如温家宝总理所说:“要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新,拓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民政局已与17个省市签订了相关改革的合作协议,据悉,从今年7月起,广东省直接登记的范围将扩大至所有社会组织。政府部门一旦“亮绿灯”,草根型社会组织必将迎来一个繁花似锦的“春天”。(沈栖)

 

来源:东方网 

编辑:韩宝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