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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慈善组织不能名利兼收 信息披露需更透明

日期:2012-04-01 浏览:

 

 

 去年到今年,慈善组织是否可以进行商业活动成了争议的热点。

  近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与法学院联合举办慈善基金会商业活动法律规则研讨会,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专家认为,慈善组织是否经商并非症结所在,问题关键是要回归慈善的根本目的,以善为本,造福社会。

  现行法规被指陈旧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高全喜认为:“监管法律很陈旧,现在出现了很多新问题,都是之前没弄清楚。例如,非公募基金会到底能不能从事商业活动,能够从事什么样的商业活动,是不是应有特殊的限制等,都没有明确。”

  据了解,某基金会曾采取以“公益医保”换资金的方式,迅速集中了大量的资金。该模式要求办理人将5000元至10万元通过指定银行存入该基金会账户,然后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持存款凭条到县办事处办证。公益医保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所存金额将如数返还。这使得该基金会迅速集中巨额资金并用于商业活动,包括房地产开发,某个开发楼盘的面积甚至达到了160亩。

  “像这样专门做生意,然后表明态度说做生意的钱全部用于慈善。这是不是合适,值得探讨。”高全喜表示。

  目前,我国还没有公益慈善事业的专门法规,今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已把慈善法立法列入2012年立法议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博士褚蓥分析,现有法规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重要规则的逻辑不周延,导致实际运用时难以适用;信息公开规则太过简单。

  褚蓥表示,这些问题导致了慈善组织的商业活动缺少应有的规制。如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该“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属于“非营利性法人”。第五条规定基金会应该“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

  但是,何为“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何为“公益活动”?该条例并未明确。对于基金会是否可以从事商业活动,或可以采取何种类型的增值投资等问题,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慈善与资本既亲和又紧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提出,慈善资本主义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例如,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该基金会在非洲对儿童的公共卫生有大量投入,其中有一项就是针对儿童哮喘。

  “不过,该基金会也投资了一些非洲的化工公司挣钱。这就导致了很有意思的现象,由基金会支持的这些企业排出有毒气体,导致了周边孩子呼吸污染空气得哮喘。然后挣来的钱再帮助这些孩子解决哮喘问题。”王锡锌说。

  王锡锌认为,慈善和资本主义之间存在内在的亲和关系。因为资本主义最主要的特征是让资本不断增值,即通过市场,通过企业行为,挣到更多的钱去做更多的慈善。但是,两者间也存在紧张的一面,资本增值的手段可能背离慈善的根本目的。

  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分析:“基金会在中国是新生事物。它面对两个重要敌人,一个是资本主义,另一个实际上是旧体制。”

  “但是,我国慈善资本主义的根基并不深,导致现在基金会管理上诸多问题的根源还是在旧体制。也就是说,现在出现问题的大都是官方背景或半官方背景的组织。因此,我们应重点解决"体制问题",而不把矛盾引向其他方面。”王名表示。

  商业活动应有尺度

  “慈善组织分类监管很有必要。国外有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一般是设定一份慈善组织开展商业活动的目录。在目录中,将慈善组织可能从事的商业活动分为三类,包括允许类、限制类与禁止类。”褚蓥表示。

  据介绍,允许类是允许开展的商业活动的类型。一般应包括向公开市场投资、转让组织自身所有的专利权、出租组织自身所有的不动产、转让或许可使用公益研究的成果、与商业组织联合开发组织的慈善活动等。

  限制类是不鼓励开展的商业活动的类型。还有就是完全禁止的商业活动,针对开展此类活动的组织,应征收所得税,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慈善组织的注册资格。这主要是些影响恶劣或者风险重大的商业活动,比如炒卖期货。

  “慈善组织的商业活动还是应与慈善沾边。不能一头开着血汗工厂,一头却在做慈善。如去年报道的某些慈善组织开发房地产就不合适。”褚蓥表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培峰认为,慈善发展与商业发展有内在一致性,想要割裂跟慈善的关系不行,它们是互补的,一个要钱、一个要名。关键是如何捍卫非盈利性,而不在于其是否做商业。

  信息披露需更透明

  虽然国家公布了《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去年年底《公益捐助信息披露指引》还征求了意见,但就慈善组织的商业活动来说,信息披露的力度依然太小。

  资料显示,截至20116月,中国基金会已超过2200家,其中有1288家基金会没有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慈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针对“5·12汶川地震”中接受捐款的全国性慈善组织的调查报告反映,在82家被调查的组织中,只有20家完成了机构常规信息披露指标,只有8家机构对“5·12”四项信息披露指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涉及。

  同时,这82家组织中,目前还有6家全国性基金会没有官方网站,或网站无法打开,公众也无法了解其运作等情况,不能对其进行监督。

  褚蓥表示,现有的披露规定主要针对财务状况,没有商业活动的反映。所以,目前公众和监管机关对基金会的商业活动的监督无法开展。

  “自郭美美事件后,虽然有很多慈善组织说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但到目前为止真搞出来的还是少数。所以,相关信息披露机制亟待建立。”高全喜表示。(张绍忠)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韩宝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