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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民政厅对安徽阳光爱心慈善基金会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经查,安徽阳光爱心慈善基金会2018年度未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省民政厅对安徽阳光爱心慈善基金会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省民政厅将安徽阳光爱心慈善基金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