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

—— 安 徽 省 社 会 组 织 总 会 承 办 ——

今日关注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今日关注

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 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日期:2021-05-18 浏览:



日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意见》提出,要严格双重管理,健全完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民办学校、托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要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登记管理体制。

《意见》指出,要严格成立登记审查,除自然科学类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以外,民办学校、托育、医疗等社会服务机构的举办者(含举办单位,下同),在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前,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或取得相关执业许可;要严格名称核准,对于违规使用名称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协助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要严格相关资质审查。民办学校、托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或服务场所,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从业人员。社会服务机构相关资格、资质审核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要明确非营利法人和捐助法人性质。民办学校、托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

《意见》明确,要规范登记流程。各级民政部门在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时,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审查和管理。各级教育、人社、卫健部门要认真落实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不能简单地以前置审批职能取代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意见》要求,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党建引领,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切实推动社会服务机构党的组织和工作实现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明确监管职责,民政部门和教育、人社、卫生健康等业务主管单位各司其职,规范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联合监管机制。坚守安全底线,依法依规惩处民办学校、医疗、托育、养老等服务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意见》还对具体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级民政、教育、人社、卫生健康部门将结合各自职责,不定期采用暗访、书面检查、“四不两直”调研等方式对市、县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确保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