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孙伟林
公益慈善组织是公益慈善事业的主要载体。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在各级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公益慈善组织蓬勃发展,初具规模,已经成为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一是发展环境不断改善。近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慈善事业法》已经进入立法程序,广东、江苏、湖南等地出台了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地方性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出台后,公益捐赠和公益慈善组织自身税收优惠制度基本建立。上海、北京、深圳等地积极探索公益创投、公益招标机制,加强公益组织培育基地建设。民政部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发展公益慈善组织的配套政策,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环境不断改善。
二是数量持续稳定增长。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44万个,作为公益慈善组织的主要代表,全国的基金会共有2143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134个、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2009个;公募基金会1078个、非公募基金会1065个。与2005年全国共有975个基金会相比较,五年间基金会的数量翻了一番多,平均每年增速达20%,在三类社会组织中增长最快。非公募基金会作为一种新生力量发展尤其迅速,目前已达到与公募基金会并驾齐驱的局面,全国有13个省市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超过了公募基金会的数量。以大中学校为服务对象的教育基金会、以城乡居民为服务对象的社区基金会、村办基金会,以及基层县市的慈善协会、社区公益服务机构纷纷涌现,基金会的组织形态日益多样化。
三是整体规模逐步壮大。据初步统计,2010年,全国基金会的总资产达604.2亿元,年度公益总支出达256亿元。截止2010年底,全国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的基金会超过了5个,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基金会约50个。在民政部登记参加2010年年检的134个基金会,总资产达196亿元,总支出达147亿元,其中18个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和公益支出都超过了亿元。越来越多的企业、富人、名人、公益热心人士、志愿者、社区居民参与到发起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活动中来,公益慈善组织已经发展成为富裕群体进行公益捐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热心人士实现社会理想,普通百姓奉献爱心,弱势群体寻求帮助,社会公众获取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
四是项目运作更加成熟。随着基金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基金会在公益项目的设计和运作上更加成熟,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鲜明特色和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品牌项目,初步建立了科学决策与监督反馈相结合的项目管理机制,社会效益得到进一步增强。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希望工程”,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小额信贷项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以“敬老、爱老、助老”为主题的爱心护理工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开展的“阳光伴我行”轮椅捐赠活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大地之爱·母亲水窖”等。一大批非公募基金会注重设计灵活多样的公益项目,提供多元化、人性化、专业化的服务,得到了社会的欢迎和认可。
五是社会贡献日益突显。公益慈善组织的服务范围覆盖了教育、社会福利、救灾救济、卫生健康、环保、法律、学术研讨和文化体育等多个方面,其中,不少公益项目资金规模庞大,受益人群广泛,突出体现了公益组织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的能力。一批实力雄厚、运作规范的公益慈善组织开始出现,他们积极吸纳社会资源,自主组织赈灾扶贫,社会救助以及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各项社会公益活动。2008年赈灾期间,全国公益慈善组织接收民间捐赠、调配公益资源达1000亿元,其中全国的基金会接收捐赠211.69亿元,当年支出167.63亿元,有效地配合了政府的赈灾行动。目前,全国公益慈善组织吸引、凝聚了2500万名志愿者活跃在公益慈善领域,几百万名志愿者在北京奥运、上海世博、广州亚运等重大活动以及汶川、玉树、舟曲等抗震救灾中做出了贡献。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公益慈善组织起步晚,时间短,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数量、规模、募捐和项目运作能力,在规范化程度、社会影响等诸多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从公益慈善组织自身来看:一是我国公益慈善组织数量不足,规模不大,实力不强,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以基金会为例,2143家基金会仅占全国社会组织数量的0.5%,2010年全国基金会的平均总资产不到3000万元,绝大部分集中在百万级的规模,江苏、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基金会数量都在200家以上,而中部地区基本上在30至50家左右,西部地区大部分在30家以下,少数省区仅十几家,整体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二是部分公益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不够规范,自律机制不够健全,缺乏严格的财务管理,民主决策流于形式,独立性不强,组织效率不高,有的基金会只是挂了一块牌,筹了一笔钱,养了一批人,基本不搞公益活动;有的随意开展对外合作、“冠名”活动,甚至被别人利用;有的非公募基金会依附于企业,基本上没有独立性。三是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不多,筹款能力和项目运作能力参差不齐,虽然绝大多数公益慈善组织特别是基金会按照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履行了信息公布的义务,但距离公众的进一步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个别基金会热衷于商业运作,甚至出现了营利倾向;部分公益慈善组织专职人员缺乏,专业化水平不高。另一方面,从客观环境来看:一是政府支持不够,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低,政策环境不完备,税收优惠措施少,政府资金支持非常有限,政府购买服务仅处于试点阶段,离形成完整的制度还有较大距离。二是社会环境不够优化,全社会的公益慈善意识还比较薄弱,不够普及,不够深入人心、对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认识、看法还不全面,还有一些人以复杂的、矛盾的甚至是怀疑的眼光看待公益慈善组织;整个社会舆论氛围也不够宽松,对公益慈善组织的负面问题兴趣大,对促进其发展壮大则响应的少,也有用个别负面典型否定整个群体的倾向。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培育成熟的社会环境、理性的公众心理,这个问题也值得研究。三是一些境外登记、境内活动的“离岸社团”往往打着公益慈善的旗号,非法敛财谋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益慈善组织的声誉和正常作用的发挥。因此,加强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建设,任务很艰巨,需要政府、社会和公益慈善组织共同努力。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复杂局面,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任务更加紧迫。2011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研讨班的重要讲话中,对社会组织以及公益慈善组织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和积极培育公益慈善组织,明确了公益慈善组织的地位和作用。2011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都为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公益慈善组织可以吸纳社会各界人士,汇聚民间资金,开展公益活动,能够程度不同地缓解急剧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增强社会凝聚力,以此保持政府和社会组织、社会各阶层利益群体的和谐互动。因此,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公益慈善组织建设,应把握以下原则和方向:
一是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培育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发展需要是公益慈善组织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使公益慈善事业面临很大的发展空间。要尊重公民参与社会事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及政府自身职能转变的需要,因势利导,推动各类公益慈善组织的大力发展。要尊重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意愿,积极支持和培育社区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要根据公益慈善组织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制定发展规划,加强分类引导,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做大做强。要继续改进登记管理,民政部门作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公益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对公益慈善组织可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对于社会力量和个人有意捐资设立、涉及民政业务的非公募基金会,要积极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切实解决登记难问题,使更多的企业、企业家和社会公众通过公益慈善组织这一平台充分展示和体现他们的社会责任。
二是要围绕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公益活动。公益慈善组织可以发挥自己的特殊优势,在一些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难点问题上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进入社区建设、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助赈灾等最需要的民生领域,积极开展各种主题公益活动,针对大学生、下岗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人群开展劳动技能培训,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和家政服务,为低收入家庭大病、重病患者送医送药,为特困人群提供生活援助,为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入手,有效承接公共服务,积极推动公共治理,如实反映群众意愿,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当好社会管理参与者、社会服务提供者、群众权益维护者和社会矛盾调处者,以丰富多样的社会服务来实现宗旨和使命。
三是要强化能力建设,提升专业化运作水平。公益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中最能体现社会关爱精神、自身运作复杂、公众关注度高、社会期望高的一类组织。做好公益慈善组织工作,不仅需要爱心、热情和干劲,更需要专业化的运作能力。要引导更多的知名人士和企业家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培育一批热爱公益慈善的领军人才。要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健全激励机制,建立一支爱岗敬业的专职工作人员队伍。要善于吸引和团结广大志愿工作者,形成一支乐于奉献的志愿者队伍。要广泛动员、吸纳全体社会成员关心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充分挖掘社会需求,面向社会成员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专业服务,发挥机动、灵活和多元化优势,充分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要增强自我创新意识,推进募捐、资助和项目管理的专业化,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坚持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在推进公益慈善组织发展、规范运作、提供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下一步,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公益慈善组织法规体系。根据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继续推动我国公益慈善组织法制化进程。推动《慈善事业法》出台;推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完成修订。针对当前公益慈善组织在捐赠接收管理使用行为、保值增值行为、与营利领域的合作等环节中暴露出的问题,出台具体政策进行规范。制定和完善公益慈善组织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活动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
二是优化公益慈善组织结构布局。积极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的数量增长,根据差异化的社会需求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不断丰富门类。引导公益慈善组织进入社会救助、灾害救援、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等更多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发展领域。进一步推动政府资金支持,推动扩大税收优惠,用资金和优惠政策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方向和服务领域。适应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鼓励各种类型的公益慈善组织加强合作、交流,促进公益慈善资源向最需要的地方流动。探索基金会支持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运作模式,发挥公益资源调配作用,形成良好的公益生态。
三是健全公益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理事会决策程序,发挥监事的监督作用,提高管理层和办事机构的运作水平。提高资产运作和财务管理水平,增加效率,降低风险。增强公开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无论是政府推动建立的公募基金会,还是企业捐赠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抑或是公益人士热心投入的基层公益组织,都要逐步脱离对其他部门或主要捐赠人的依附,推动公益慈善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四是加强公益慈善组织监督管理。建立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内部治理和行业自律“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实施精细化管理。探索新型公益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方式,加强对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县市级公益慈善组织的培育、引导和规范,支持地方探索社区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完善年度检查制度,推进社会评估,加强执法监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组织。扩大公益慈善组织募捐、公益活动、财产管理等公众关心环节的公开程度,打造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