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需秉持社会治理理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命题,同时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政府购买服务既是政府部门花钱买服务、创新促改革的行为,又是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用钱做服务、聚力谋民生的行为,更是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企业组织协同筹资源、共创社会福祉的多方主体行为。运用社会治理理念谋划系统的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有效的社会治理,对于构建新型政社关系和社会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其二,探索建立互容共生的发展格局。一是重视建立培育机制。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鼓励有志之士创办社会组织,壮大一线社会服务力量。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提供办公场所等孵化培育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大学生就业创业。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二是重视建立合作机制。坚持包容发展立场和善治立场,既给社会组织一定资源,又给社会组织相对空间。一方面,加快社会组织领域立法的修订和制定,立足简政放权、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具体行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的“三社联动”机制,尊重和鼓励社会组织自行开展方案设计、项目实施、人员自律和案主自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服务的主力作用、志愿服务的引领作用、公益慈善和社区团结的骨干作用,推动民办社工机构等组织由封闭向开放转变;另一方面,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专业督导和能力建设,引导素质良好的社会组织承担示范推广、人才培养、服务评估等延伸职能,搭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政策研究、试点、倡导与信息共享的平台,畅通社会组织提供合理化、建设性意见建议的渠道。三是跟进建立淘汰机制。在积极构建购买服务法律监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组织自律为一体的监管体系过程中,对操守不端的社会组织,可通过年检公示、等级评估、信用积分、末位淘汰、“黑名单”等方式,对其进行警示、帮教和惩戒;情节严重的,不再允其及主要发起人参与购买服务项目,并依法处罚。
其三,探索建立中国风格的价值追求。社会组织作为社会领域的重要主体,其演进和发展与所在国家人文传统、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制度体系和治理模式密切相关。因此,借鉴和引进国外相关治理理论、理念、制度和方法,需要我们认真把握中国本土的国情社情民情及人文背景、价值追求,使我们的社会组织建设、社会治理走上正道。当前,在正确对待不同利益主体多元价值、多元文化基础上,亟须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建立起知行统一、体现特色、业内人员认可的社会组织领域伦理规则与核心价值理念,实现“以物役人”向“以文化人”的转变和凝聚。其中,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那就是在中国设立和发展社会组织,价值目标是为了增进社会福祉、服务人民群众、实现社会大同。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样的追求正是我们党和政府奋斗多年的动力所在,也正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终极价值和社会治理的核心追求所在。
(作者李文静 李迎生 分别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建设视角下社会政策改革与创新的基础理论研究”课题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项目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