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振:论政府在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作为
不可否认,社会组织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直接影响到运转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的最终形成。而现实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组织的要求和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能力不足之间构成矛盾。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要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不可否认,社会组织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直接影响到运转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的最终形成。而现实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组织的要求和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能力不足之间构成矛盾。面对现实,政府该有什么样的作为,如何作为,我们做了如下思考。
第一、政府思想认识到位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十八大政治报告中都有强调。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我们应切实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更新社会管理理念、按照“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这种社会管理模式,有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朱小丹省长在去年全国两会上谈到广东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时指出,要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改变过去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必须管的又没管好的现象,让政府的职能归位。越位的归位,缺位的到位。
今年召开的北京两会上,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新京表示,将通过加快政社分开、明确权责体系、推进依法自治等方面举措,加快推进社会组织良性发展。“加快政社分开,给社会组织一定的空间,向社区组织放权,建立起取长补短的协同关系”,李新京表示,北京市民政局下一步将解决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问题,并完善人、财、物的脱钩,改变社会组织对政府组织的过度依赖,加快建立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税收优惠长效机制,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把属于社会组织的责任交给社会组织承担。”李新京说,要明确社会组织自我治理的权利和责任,做到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通过登记评定等多种形式,提升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权利和职责,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提供一些建议等多种形式,畅通社会组织参与共同服务的形式。李新京还表示,北京市将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尊重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加大政策法规创制力度,推动行业协会条例,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形成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品牌,引领社会组织发展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做大做强做优。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指出:目前,社会组织的权责不清,最主要表现为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由于管理体制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介入深入日常决策。更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设立,成为政府行政目标的执行者。除此以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由于政府经常在过程中随时变动、直接指导,使合同关系变成雇佣关系,购买所应具有的优势并未发挥出来。政社分开是建立权责明确的社会组织体制的关键要素,既包括组织形式上的分开,也应该包括行为权责上的界分,其核心是社会组织决策机制的独立自治。典型实践如广东省早在2005年实行的行业协会“五自四无”标准,即“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实现社会组织彻底的民间化和自治。
第二、政府态度转变到位
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在社会转型期间固有的作用和重大意义,尽快转变那种对社会组织“既是也非,既是还非”的认识,必须把它提高到关乎和谐和会建设,小康社会建成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其地位。今年1月24日深圳社会组织总会秘书长、省政协委员王理宗接受深圳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组织不再是小角色,现在全国有上千万人从事着这项工作。就拿广东省来说,从业者多达30万,不能发挥社会组织的创造力,这是一种资源浪费。”“我们能解决大量社会就业,能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多有利民生的社会公共服务,更能解决众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完全可以比肩战略新兴产业。”社会组织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的现实基础。从世界各国实践看,在现代化社会中,社会结构呈“橄榄形”,社会较为稳定,经济发展较快。相反,社会阶层两极分化,贫富差异较大,社会结构呈“哑铃形”的社会则很不稳定。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官与民、富与穷、本地人与外地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阶层之间、人群之间形成了很多矛盾和对立。所以现在社会的燃点很低,一个小问题就有可能酿成一件大事故,发展成一起群体性事件。在社会转型期这种现象在所难免。正如《光荣与梦想》一书所述,美国在1932年至1972年40年的社会转型期间也是乱象丛生、矛盾叠加,但美国有逐步完善、健全、发达的社会组织,从而平稳度过了这个社会转型期。所以我们现在也需要社会组织这个“稳定器”来保障社会和谐、促进公平正义。如果我们老百姓中的绝大多数,都能受到各类社会组织的关怀,那么我们的社会就有了非常稳定的基础。
第三、政府落实推进到位
政府必须抓紧培育和完善各种社会组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术性社团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能够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交流感受、诉说委屈、发泄情绪、表达意愿的良好平台,让群众及时、适当地发泄不满情绪或不同意见,防止社会矛盾冲突的长期压制、聚集甚至爆发,从而避免或减缓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直接对抗,起到聚合利益、反映诉求、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
政府必须切实放权于社会组织。各级政府要逐步将微观层面的事务性服务职能、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职能、农村生产技术服务职能、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等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首先,应当加速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使企业真正按照独立的、契约性规则,以自主治理为准则参与市场。其次,政府放权于行业协会。原政府部门中属于社会的权力应尽快放权于这种社会自治组织,通过政策法规引导,使之真正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能。再次,政府应放权于其他社会组织,使社会领域里的事情由社会群众性组织来办。
政府必须切实探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为了实现分类监管,应根据民间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作用,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相应的制度框架,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继续打击、限制和取缔那些具有反人民、反社会、反国家等反动政治倾向的民间组织。与此同时,选择政治风险较小,关乎社会、民生、福利的社会公益类、社区服务类的社会团体和部分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将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转变为“准一元管理体制”;对于社区民间组织,降低准入标准,简化登记程序,实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备案“双轨制”。2012年全国多地开始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广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辽宁、广西、深圳、青岛、宁波、郑州等地也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开展省、市两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多年困扰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体制逐步松绑,公民结社的便利明显提高。广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从
政府还要抓紧抓好建章立制工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制度保证。法规政策滞后是制约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只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没有设立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但在《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中,规定基金会为非营利法人,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人制度不符,因此造成行政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冲突。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待条件与时机成熟时,再适时制定一部社会组织法,在法律中确立指导思想、管理原则、活动领域和范围、活动准则、权利与义务等。在社会组织法出台前,可先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慈善事业法、社会救助法、志愿服务法等单项法律或行政法规,实现政府对社会组织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