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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日期:2012-10-19 浏览: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民进安徽省委员会

 

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纽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但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也对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安徽省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分类指导,着力在健全组织、提升能力、培育扶持、规范管理、发挥作用等方面下功夫,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发展,至“十一五”期末,全省社会组织已达14995个,比“十五”期末增加6141个,平均每年增幅达11.1%。在数量增长的同时,我省社会组织功能作用日益明显,社会影响不断扩大,越来越成为促进社会进步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但总体上看,我省社会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思想认识、法规政策、人才队伍、自身建设、工作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观念上的差距。近年来,中央一直在积极探索加快社会管理创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思路已经确立。但在基层社会管理实践中,对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或认为社会组织可有可无,任其自生自灭,或视其为当下社会服务管理的“装饰”和“点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协同”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挥。

二是法规政策上的滞后。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配套管理法规的制定也相对滞后,与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从政策层面来看,2011年,省民政厅出台了《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创新的意见》,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但是政府给予社会组织的政策和经费支持依然不足,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面临困境。

三是人才队伍力量薄弱。社会组织人才偏少、专职工作人员年龄老化、流失严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突出,许多社会组织靠一些离退休的兼职人员维持运营。基层一线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的力量薄弱。如芜湖市全市目前有社会组织1131个,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有人员编制2名,其中市本级社会组织380余个,与工作人员配比是190∶1,县区除无为县外都没有专职工作人员。

四是自身建设不够规范。社会组织机关化、行政化的倾向比较严重,很多是从政府行政部门转化而来,名义上与行政部门脱钩,仍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一些组织由于紧紧挂靠政府有关部门,实际上成了政府的办事机构,在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中,实际上是作为政府附属机构在发挥作用,缺乏独立管理、运作、发展的条件和能力。

五是工作机制亟待完善。从管理体制上看,社会组织受行政干预过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科学等问题都使得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社会组织也会因社会责任的缺失和利益的驱动而产生信用缺失,面临诚信的考验。

积极稳妥地发展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聚集社会资源力量、实现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强化社会协同的功能和作用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和必要举措。为此建议: 

1、加大思想解放力度。社会管理头绪庞杂,任务艰巨。从政府主导向多元主体转变,从重行政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是形势所迫、也是大势所趋。应站在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转变观念,形成共识,视社会组织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力量,充分释放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平衡不同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积极作用。

2、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公民意识和志愿精神,树立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品牌,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知名度和影响力,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成长并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使社会组织成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建设的平台,党委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扩大基层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载体。 

3、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立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体系。在修订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形成配套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政府对社会组织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确保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和健康发展。

4、加快制定财税扶持政策。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制定社会组织财税扶持减免配套政策。同时,有条件的市、县、区也可以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完善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合法的服务和经营,提高其服务性收入,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5、制定专业人才保障政策。由民政部门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解决社会组织的人才引进和培训、职称评定及职业资格认证等问题,尽快制定并出台相关政策,对我省社会组织人事管理、专业培训、继续教育、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做出明确规定,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组织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 

6、适当增加机构人员编制。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研究解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问题,建议在市一级民政局统一设立民间组织管理局,增加2-3名行政编制,各县区设置独立的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组建社会组织专职执法队伍,增强执法手段,强化执法监管力度。

7、推动“政社分开”进程。各级政府部门对各自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坚持能放则放、促进发展的原则,逐步将政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统计、产业规划等职能,以及社区事务性、公益服务性等工作,转移或委托给相关社会组织,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动社会服务市场形成。

8、强化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加强理事会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增强自主运作、独立运转能力,使社会组织定位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上来,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作用发挥。

9、建立政社沟通协作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协作,在制定政策、进行重大决策及立法过程中,政府应及时与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增设“社会组织”界别,适当增加名额分配比例,为社会组织发挥沟通、协调和服务功能畅通渠道。

10、健全社会组织监管机制。深入开展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公众投诉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社会组织评估制度,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水平,建立一个问责、参与、自律、他律相结合的多元化社会监督体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提升社会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