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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思考

日期:2012-05-29 浏览:

 

 

岳金柱,宋  

 

 

[  ]近年来,广大社会组织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得到了全社会的充分肯定与广泛认同。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服务管理工作不到位、培育扶持资金不足等诸多原因,社会组织转变发展方式更加迫切、生存发展环境有待改善;由于构成多元、素质多样、规范引导不够,社会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有待加强;由于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设立门槛过高、政府监管不够,官办色彩浓、行政干预多,加之部分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较差、自身能力不足、影响力不强、公信力不佳,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作用发挥。深化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功能作用,对加快和推进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发展和社区自治,扩大公众参与,反映利益诉求,调解矛盾纠纷,强化民主监督,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社会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社会组织的兴衰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生机与活力。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公益性和自治性的民间社团组织,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维护者,它与政府、企业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组织支柱和稳定社会的“铁三角”。深化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功能作用,对加快和推进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发展和社区自治,扩大公众参与,反映利益诉求,调解矛盾纠纷,强化民主监督,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推动经济增长、增加群众就业、保障改善民生、推动城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承接政府职能、提供公益服务、扩大公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调解矛盾纠纷、推进基层自治、激发社会活力等方面担当了重要角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广大社会组织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得到了全社会的充分肯定与广泛认同。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服务管理工作不到位、培育扶持资金不足等诸多原因,社会组织转变发展方式更加迫切、生存发展环境有待改善;由于构成多元、素质多样、规范引导不够,社会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有待加强;由于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设立门槛过高、政府监管不够,官办色彩浓、行政干预多,加之部分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较差、自身能力不足、影响力不强、公信力不佳,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作用发挥。

一、除了必须严格控制的,其余社会组织全部放开培育发展

世界许多国家社会组织资金的60%70%都来源于政府,西方国家社会组织领域一般能吸收约10%的就业人口,有的国家非营利组织的经济规模一般占到本国GDP5%10%。这对于我国社会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必须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思路决定出路。以前凡涉及社会组织发展问题时,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甚至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意见各异、观点各不相同,但归纳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少地区、不少部门提出放宽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直接服务民生建设的社会组织发展,取消其业务主管部门,由民政部门直接予以登记;二是大多专家学者主张取消现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放手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壮大第三部门力量,尽快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足鼎立和优势互补的局面;三是也有个别部门不同程度地忽视、轻视、漠视甚至否定社会组织,担忧、防范和限制社会组织发展及其作用发挥,等等。上述不论哪种观点都有其理由所在,但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当今世界社会发展大趋势,是不容回避、不可阻挡的重大现实问题。为此,必须更新观念、转换思路,在思想上接受社会组织、在政治上认可社会组织、在政策上支持社会组织、在体制上吸纳社会组织、在实践中发展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切实规避其消极因素。特别是要善于转变理念、变换思维、换位思考,不能总在放开哪些社会组织发展上纠结不清、争论不休,而是应该把涉及国家安全类、社会稳定类等必须严格控制的社会组织定性准、界定清、控制住,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则全部放开培育、积极扶持和大力发展,不断壮大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当前急需的基层社会组织,着力发展服务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优先发展符合产业导向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参与基层社会建设的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型社会组织,真正做到该控制的控制住、该放手发展的发展好、该重点支持的支持到位、该充分发挥的作用发挥出来,从而不断增强社会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服务民生、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二、除了必须登记审批的,其余社会组织全部实行备案登记

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均规定社会组织要获得“合法身份”须先找所在行业主管部门作“婆家”,再到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这一管理体制已经运行近24年,其好处是保证了社会组织政治上可靠,但同时也把应该挡的社会组织挡在外面,把不该挡的社会组织的也挡在了外面。一些找到“婆家”的社会组织,相当一部分都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往往利用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威开展工作,这就导致了“发挥余热型”的官办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民间草根社会组织举步维艰。目前,我国已有近45万个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登记率年净增长2%3%。现在每万人拥有民间组织法国110个、日本97个、美国52个,而我国仅为3个。我国的基金会每年新增100个以上,而美国的基金会平均每天就新增8个。不论是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还是探索完善社会治理模式,当前摆在我们面前最重要的问题是社会组织制度建设,是体制机制法制改革创新。不论是发展社会组织还是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其重要前提是如何为社会组织发育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现在制约社会组织发育的最主要问题之一是登记审批制度,是设立门槛过高过严、程序过于复杂、时限过于冗长等。当务之急就是加快登记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近年来,不论广东等沿海地区还是内地中西部地区都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实践探索,不同程度地推动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对基层社会组织主要实行备案登记,大大地加快和促进了社区、乡村等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但由于受现有登记审批制度的制约,仍有大量尚未正式登记的民间草根组织活跃在基层社会公益慈善服务领域,这给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发展壮大、作用发挥都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建立社会组织“统一直接登记”新体制,加快推进这场社会领域的改革开放。只有这样,才能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改革创新的核心在于体制改革。总结和分析当前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工作,总的思路应该是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必须审批登记的以外,其余社会组织可以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特别是基层社会组织全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把众多事实存在的民间草根组织正式纳入合法生存发展的社会组织之列

三、除了必须业务主管的,其余社会组织全部纳入枢纽型工作体系

1989年,我国确立的民间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社会组织成立必须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许可,其本意是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和健康发展,但实际操作中却易导致社会组织发育不足而又疏于管理,加之登记门槛过高导致登记成立难,大量民间草根组织因无法找到业务主管部门只能游离于管理体制之外,或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到工商部门注册,或选择不登记注册形式事实存在,这都给有效监管和作用发挥留下很多隐患。同时,由于这种管理体制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很难确定和问责,而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管理机构也无法对分布广泛、数量众多的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监管,导致业务监管难。再者,这种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很多是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或间接发起的,难以摆脱行政干预,行政化色彩浓厚,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最后,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管理机构更重视对已登记注册社会组织政治方向把握,而对其业务指导、内部建设与日常管理则很少过问,对如何培育其健康发展更是很难顾及,导致社会组织培育难、发展慢,作用发挥不够、不好。因此,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按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把各类社会组织全部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联合性、综合性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的要求,北京、上海、广东、南京等地积极探索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积极稳妥地把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分级分类分别纳入相应的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进行服务管理,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成为党和政府与社会各界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业务上发挥龙头引领作用,团结带领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共同发展业务;日常管理服务上发挥平台作用,授权承担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负责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进行日常联系、管理和服务工作。因此,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现行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摒弃社会组织“双重管理”,实现直接登记。另外,国家民政部应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三个行政法规修订工作,做好相关政策衔接配套,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作用发挥提供法律保障。

四、除了必须非营利性的,其余社会组织全部鼓励探索社会企业发展之路

社会企业既不同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亦不同于普通社团需要依靠社会捐助运营,主要通过商业手法运作赚取利润用以贡献社会,其所得盈余用于公益慈善、促进社会发展及社会企业本身投资,它们重视社会价值多于追求最大企业盈利。简单地说,社会企业是以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依靠提供产品或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就是“运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社会企业具有企业导向、社会目标、社会所有制等特征,具有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拥有成功的商业模式、遵守资产锁定原则、采取自治管理模式、显著的创新性和革命性等特点。社会企业运用商业方法实现社会目标,以社会资本与商业资本相结合、社会方法与商业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在市场驱动和使命导向的前提下,通过商业活动创收所得为社会项目提供资金,以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实现财务目标,通过获取收入实现财务自由,为完成社会使命而有策略地组建企业,创造社会和经济价值。亦即:社会企业家认识到社会问题,运用企业家精神及方法组织、创造、管理社会企业,达到推进社会发展的目标。英国是社会企业发展成功典范之一,现有55000余家社会企业,年营业额270亿英镑,每年为英国经济贡献84亿英镑的价值,占GDP1%以上;拥有员工47.5万,占英国所有企业员工数的5%;提供30万志愿者岗位。相关政府部门应认真借鉴国外组建专门机构规范引导社会企业发展、出台规范社会企业法律、在全社会宣传推广社会企业、为社会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政策环境等策略,积极探索我国今后发展社会企业的对策措施,高度重视并持续关注社会企业这一社会创新现象,了解掌握社会企业发展概况及趋势,在条件成熟、具有代表性的民生领域推广社会企业试点,在培育社会组织工作中广泛宣传社会企业理念,支持社会企业实践,整合相关政策优化社会企业发展环境,借鉴社会企业理念探索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加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让社会组织和捐助企业获得税收优惠,为社会组织发展壮大、作用发挥争取更多更大的政策优惠。

五、除了必须政府承担的,其余社会服务全部实行社会化提供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全能政府,对经济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管理。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已经通过推进政企分开将大量具体的经济事务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另一方面,还需要推行政社分开,改变政府对社会服务大包大揽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经济与社会“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愿景,才能让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与社会自下而上的自我管理有机结合,形成全新的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社会组织能否有效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关键在于政府。从国际经验和发展趋势看,政府单独作为公共服务主体的传统模式已被打破,社会组织已成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以美国为例,医疗行业50%以上的病床属于非营利医院,50%左右的高校、60%的社会福利机构都是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占一半以上。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让渡更大空间、创造更加有利条件。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政府简政放权,将具体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尽可能都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去做。此外,还须进一步规范政府的权力运作,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通过政府的行政空间缩小、让出空间给市场和社会,实现政府的“自身革命”。特别是把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今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务之急是切实清理、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加大放权力度,尤其要在“减少”上下功夫,加大力度向社会放权,加大力度让社会组织参与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抓紧出台向社会组织放权的指导性意见,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明确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项目,可取消的审批下决心取消,可下放权力的下决心下放,可转移职能的下决心转移,可购买的服务下决心购买。同时,积极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公益活动、社会公共服务项目推介展示等,为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搭建平台;评选打造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品牌,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除了必须政府行使的,其余可转移职能全部授权行业协会承担

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经历“父子关系”、“主仆关系”阶段后,目前正进入“伙伴关系”。让更多的社会组织更好地发育成熟,继而承接一些政府职能转变的事务,使政府和社会互相配合,让社会自己管好自己。社会建设要求政府为社会让度空间,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变革必然要求社会体制相应改革。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了企业在市场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推进社会领域改革,必须服从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厘清政府与社会即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发挥社会自治在社会治理中基础性作用,承认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全能政府时代相比,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分化,使过去具有高度组织性、结构十分稳定的社会不断分化,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社会形态也从紧密型和高度组织化迅速走向松散型和非组织化,社会成员的自由度大大提高,人们对公共事务越来越关注,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公众诉求表达、广泛参与却处于无序状态,社会矛盾随之而来,社会风险随之增加,这样社会迫切需要再组织化。现在普遍比较关注的是社会组织如何提供公共服务,其实满足公民的“自组织”需求是更加重要的。因此,创造条件让老百姓较容易地找到自己感兴趣的社会组织,或与志同道合的人共同发起成立社会组织,以社会组织的多样化来满足老百姓多样化的组织需求,通过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在社会的再组织过程中发挥载体作用,把社会组织打造成为新的社会治理主体。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除了社会公共服务实行社会化外,政府还应主动退出社会组织能够进行自我管理和服务的领域,实现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各自职能归位,特别是政府要逐步将微观层面的社会事务性服务职能、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等转移给社会组织,推动“费随人转”向“费随事转”的转变,通过政府授权和委托,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管理,授权行业协会和相关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职能。这样在确保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前提下,稳步向行业协会等转移职能,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

七、除了必须由指定部门监察的,其余社会组织全部纳入监管评估

放手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是今后我国社会建设的总要求和总基调,但放手并非是放任自流,放手不放任、更不放纵,与之相匹配的是对社会组织实行“宽进严管”,全部纳入规范监管评估。除了工会、团委、妇联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必须由指定部门负责监察外,其余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必须全部纳入有效监管和科学评估之中。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中应该特别强调,凡是社会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律依法及时予以严肃查处乃至注销取缔,并依法追究其法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必须强化社会组织财务公开、运行监管和经费审计,从源头把握其资金来源,全程监督社会组织运行,从严审计经费管理和使用,严防敌对势力渗透和介入,严防违规违法问题发生。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财务公开、审计公开等机制。建立公益慈善组织第三方评估制度,形成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第三方独立运作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发挥社会作用。完善公益慈善组织的第三方评估制度,建立具有较强专业资质、长期稳定的独立资金支持的“第三方”权威、公正、客观评估机制,既有利于增强说服力,还将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同时,加强公益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重点加强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建立社会组织等级管理体系,实行社会组织分级管理。对公益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予以查处。加快推动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财务和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公益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和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注重运用第三方独立评估结果,确保评估工作实效和影响力。不论是业务资质评价还是购买服务项目评审、服务质量评价,都必须重视发挥民间第三方独立评估的基础性甚至是决定性作用。

八、除了必须保持兼职的,其余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职业化专业化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目前,社会组织从业者收入较低,如北京月人均2000元左右,很多人只有1000多元,加之缺乏职业发展空间,导致社会组织人才流失严重,明显影响社会组织发展和作用发挥。为此,必须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今后逐步将其纳入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序列和薪酬待遇体系。当务之急是,社会组织必须依法为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维护和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对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制订指导性工资待遇标准,推动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待遇提升。其次,制定社会组织的最低工资标准,比照当地平均工资增长,建立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工资增长机制。最后,妥善解决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和企事业单位相同的待遇,把为专职工作人员按时办理“五险一金”列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在提升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待遇的基础上,研究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保障政策,解决社会组织人才引进和培训、职称设置和评定及职业资格认证等问题,探索不同类别社会组织专业职称设计,使其像教师、医生那样随着专业经验积累拥有专业晋升空间,通过良好的职业前景设计吸引更多人才进入社会组织工作。同时,按照“政社分离、回归于民”的要求,加快社会组织的民间化步伐,除了事关国家安全等特殊社会组织外,对公务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实行“新增严控”、“存量渐退”,使公务员等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尽快从社会组织退出,还原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和民间本色。

九、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等重要机密的,其余社会组织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透明

据统计,2005年至2010年我国社会公益慈善捐赠合计超3000亿元,依法登记的公益慈善组织大幅增加。但随着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目前,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亟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大监管力度,相关社会组织加大公开透明力度。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等秘密的内容外,慈善捐赠程序、善款善物管理使用方式、捐助效果评估等信息,从组织机构到运行程序,从财务收支到服务内容,从服务标准到社会效果,公益慈善组织应做到信息全程全部全员公开,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公益慈善组织必须重视公众对其信息的认知感受能力,学习借鉴国外公益慈善组织的先进管理经验,推进信息公开让公众满意,增强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调查表明,目前仅有不到三成的公益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度较高,近九成受访者表示从未接受过公益慈善机构的信息反馈,超过九成公众对慈善信息公开程度不满意。其原因包括公益慈善组织缺乏信息披露所需人力物力,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披露平台等。调查还显示,公众普遍关注的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筹款用途、项目效果、年度财务报告等事关组织公信力的信息,大多公益慈善组织还没能公开,信息透明指数明显偏低。这其中既有公益慈善组织对信息透明的主观认识不足不够原因,也有相关政府相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公益慈善组织对社会捐赠的接收和管理情况、社会捐赠的拨付使用情况、向捐赠人反馈信息情况都要向公众披露,但对公益慈善组织怎样去公开信息、不公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慈善组织信息披露需要成本,但目前大多公益慈善组织没有对信息披露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信息披露渠道不畅,信息披露标准缺乏,许多公益慈善组织未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或办法。目前我国各类公益慈善组织中基金会信息披露相对较好,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对基金会信息公开透明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目前尚无统一规范。同时,公益慈善行业还缺乏权威、系统的信息披露平台,许多公益慈善组织“各自为政”,造成资源重复投入。加快推动慈善行业信息透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披露标准、办法和平台,健全涵盖网络、纸质媒介、广播电视、户外广告等信息披露渠道,确保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十、除了必须保持自身特殊性的,其余社会组织全部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

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在社会组织日益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非常必要和尤为重要。除了宗教类社团、寺庙观庵和教堂等必须保持基自身特殊性的社团组织以外,其余各类社会组织必须参照支部建在规模社团、支部建在商务楼宇等模式,按照“联合建”、“系统建”、“单独建”、“与社区共建”、“与楼宇共建”等方式,加快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使社会组织中的党员全部纳入党的组织之中,使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到这些社会组织,同时加强党组织与群团组织、党的工作与群众工作相互推动、相互促进,把党员、团员、青年、妇女等从业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的组织之中,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引导、教育、管理。特别是依托社会组织枢纽型工作体系,构建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系,真正推动“政府管控后退一步、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前进一步”,依靠党建工作全覆盖推进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全覆盖,以党建工作创新推动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创新,以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近年来,北京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创新,目前北京市科协、市残联等17家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已建立党建工作“3+1”机制(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社会组织联合党组织、设立或明确相关工作职能部门,形成枢纽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例会制度),有效形成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党建与业务一起抓的良好工作局面。借鉴这一模式,加快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创新发展,从另一个角度为社会组织管理创新这项“百姓叫好、社会需要、政府得分”的改革提供指引,以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推动社会组织群团建设和自身发展,能建立党组织的全部建立,暂时不能建立党组织的纳入相关党组织工作范畴,形成并发挥加强党的领导的强大政治优势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紧密团结和凝聚在党和政府周围,始终做到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力。

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积极评价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付出的辛勤努力和做出的应有贡献,准确把握当前社会组织发展建设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按照积极培育、放手发展、充分运用、严格监管的原则,把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合作伙伴,使之成为党和政府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助推力量,从以上十个方面重新审视、改革、创新、发展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及培育发展机制,确保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更好发挥应有作用,促进社会更加文明和谐、安定有序、富有生机活力。

 

[作者简介]岳金柱,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工作人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兼职教授,研究方向:社会管理;宋  珊,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工作人员。

 

来源:《社团管理研究》2012年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