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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NPO的合法化形式及其策略

日期:2012-05-28 浏览:

我国NPO的合法化形式及其策略

王世强

 

摘要:在现实中,我国非营利组织采取社会组织主要采取三种形式:社会组织形式、企业形式和挂靠机构形式。非营利组织采取的非合法化形式是草根团队形式。争取民政注册的策略包括关注登记政策动态、寻找容易登记的地方、得到政府认可与信任、通过支持型组织发挥桥梁作用。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法律形式;策略

 

非营利组织(NPO)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公共物品,满足人的各种需求,是市场和政府之外的第三种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的方式[1]。近十几年来,登记注册一直是困扰我国非营利组织的难题。登记注册对于一个组织很重要,一方面可以取得合法性,另一方面可以取得法人身份[2]。在法律意义上,我国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才是被承认的非营利组织,这是官方意义上的NPO合法化方式。但据统计,我国至少有300万个NPO,有人估算为800万个。受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众多的NPO不能在民政部门顺利登记,它们采取了除社会组织以外的其它合法化方式存在,如企业和挂靠机构。还有大量NPO以非合法化方式存在。

一、我国NPO合法化采取的三种形式比较

(一)采取社会组织形式

社会组织形式的NPO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非和基金会,本文中的NPO主要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优势

第一,有利于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支持。近几年,北京、深圳和上海等地政府推进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都要求服务供应方是民政注册社会组织,并要求评估和年检等级达到一定标准。例如,北京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要求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两年年检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

第二,更容易向基金会申请项目资助。多数公募基金会对机构的资质要求严格,要求必须是民政注册机构。有一些非公募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不严格要求是民政注册,但强调宗旨上的公益性,需要NPO来证明自身的非营利性。

第三,有机会享受税收和公共产品价格优惠。民政注册的公益组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出台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和会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前我国各地已经开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很多NPO已经获得免税资格。在营业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院、诊所和学校等的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此外,水、电等实施价格双轨制的产品,对民政注册NPO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第四,有利于接受社会捐赠。民政注册机构可以向财税部门申领捐赠票据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捐赠方的利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包括民非)和基金会可以向政府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个人、企业对其的捐赠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各地每年都会认定一批机构,目前已经认定的公益机构多数是公募基金会和社会团体,民非还比较少。总体来看,我国民非和大部分社团依然无法领取免税发票。

2.劣势

第一,由于体制问题,现有政策严格限制某些领域的组织成立,导致NPO不容易在民政登记。与工商注册的比较,民政注册NPO(尤其是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日常管理及活动开展被主管机关监管,组织人事和重大活动时常会被干预。甚至有的政府部门将NPO当成附属机构,NPO被指派额外工作,这种情况十分牵扯精力,加重了组织负担。

第二,民政注册对创业者的经济条件要求较高,如在北京市一级登记的民非须50万元注册资金,多数公益创业者很难筹集这么多资金。注册资金相当于捐赠,机构注销时不能收回注册资金及固定资产。有的NPO创始人不清楚这一规定,在机构成立后才得知投入相当于捐赠。由于非营利属性,法律要求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不能分配利润,这会限制创业者的经济所得。这些都要求创业者具备较好的经济基础。

(二)采取企业形式

为数众多的NPO以企业形式存在,而在理论上企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一个独特现象。很多知名NPO都是工商注册的,如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

1.优势

第一,工商注册不须业务主管单位,只要满足资金、场地等基本要求就能登记。可通过中介公司代理,注册快捷。第二,便于开展经营性活动和投资,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扩大组织规模,一些自称为“社会企业”。第三,与民政注册相比,受政府干预和约束小,独立性和自主性强。

2.劣势

第一,由于不是法定的公益组织,工商注册NPO不能享受税收和公共产品价格优惠。在企业身份下,捐赠要按规定申报纳税,按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教育附加税和城建税等。因此,尽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与普通企业税费标准相同,如操作不当则容易造成纳税违规。

第二,在多数情况下,工商注册NPO存在双重身份和双面体制问题。它们在法律身份上是企业,实质上是非营利组织。有的机构在企业章程中突出非营利性,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一份章程补充协议,明确规定限制利润分配、解散后资产归属等要求。但是,经常的情况是,有些机构有企业章程,还有一套内部适用的非营利组织章程。在双面体制下,它们在组织结构、决策体制和财务管理上,实行不同于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与非营利会计制度并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混乱。

第三,因为没有法定的非营利身份和公益属性,很难申请到政府和基金会的资助。例如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的身份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没有身份,尽管具有做项目的能力,但根本申请不到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支持。为了获得资金,一些NPO开始接受境外基金会资助,政府对这些机构不放心,不可能给予注册身份和购买服务。并且,2010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繁琐公证程序使工商注册NPO面临着境外捐赠资金断裂的危险。

第四,工商注册NPO无法向政府申领捐赠发票和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能开具免税发票,社会捐赠也会质疑机构的企业身份,不利于募捐和资金筹集;企业身份影响公众认同它们的公益目的,影响组织公信力,不利于志愿者招募。

(三)采取挂靠机构形式

采取挂靠机构形式的NPO,是指以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内部团体形式存在的NPO,如“自然之友”在2010年前是挂靠在中国文化书院下的绿色文化分院,“壹基金”在2011年前是挂靠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下的李连杰壹基金计划。

1.优势

第一,与民政注册相比,寻求可以挂靠的机构要容易一些。我国对民间成立公募基金会的审批一直没有放开,为获得公募资格,很多机构选择作为二级基金挂靠在公募基金会,这样也可以获得公募资格。第二,作为二级机构,由于与一级单位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能在社会上公开活动。第三,在税收、公共产品价格、捐赠税前扣除和政府购买等方面,可享受与一级单位相同的待遇。

2.劣势

第一,挂靠机构无法人资格,活动领域须在一级单位章程的范围内。并且缺乏独立性,与一级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在人事和财务等方面接受其监管,尤其是资金拨付及使用需要上级审核,在程序上更加繁琐,降低机构运行效率。

第二,作为二级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接受社会捐款,不能以机构名义开具票据,没有独立公章给具体项目实施带来麻烦。分支机构要向一级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财务管理费,例如崔永元公益基金要按照使用支出额向红基会缴纳10%的管理成本费。

第三,除了有隶属关系的挂靠,还存在临时性的挂靠。有的工商注册或未注册NPO在申请政府购买或基金会项目资助时,为回避申请资质问题,作为一个子项目挂靠在有申请资质的NPO下,以它的名义去申请项目。这有些类似于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的“挂靠”、“分包”和“转包”,如果管理不善,会被一些机构利用,将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带到公益领域中来,影响竞争的公平性。在这种关系中,一级单位要对挂靠项目负责,对财务进行监管。

二、采取非合法化形式的NPO

采取非合法化形式的NPO主要指以草根团队形式存在的NPO,它们没有依法注册、以团队形式从事公益事业的NPO。由于正式登记注册需要一定的注册资金、办公场地和专职人员,不是所有创始团队都能满足这一条件,长期维持草根团队形式成为一种选择。

(一)优势

第一,这类NPO的优势是运作灵活,它们在决策、人员管理和组织架构等方面有较强的灵活性,效率比较高。组织解散也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可进可退。第二,成本比较低,团队负责人一般是兼职,没有专职人工作员,所有人员全部是志愿者,不用负担人员工资。没有办公场地,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络,运营成本很低。

(二)劣势

第一,存在合法性问题。《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非名义进行活动的,应予以取缔。这意味着以组织名义活动的NPO存在被取缔的风险。在没有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签订合同。风险发生后,负责人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难以申请政府和基金会资助。在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中,条例修改将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组织,不得与其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吸收会员。”这意味着草根团队面临基金会“供血”中断。

第三,由于不能在银行建立机构账户,通过个人账户管理资金,国内基金会很少能把资金打到个人账户。与商业注册机构一样,无法申领捐赠票据和获得税前扣除资格,不利于接收社会捐款。最近,湖南、广州等地相继出台了募捐条例,都明确规定只有红十字会、慈善会、经许可的民政注册机构、非营利事业单位才有资格开展募捐,自然人和草根团队不得单独开展募捐活动。

第四,这些组织不把自己看成是“用人单位”,而是松散的团体聚合,工作人员的身份十分模糊,说不清楚是志愿者还是专职人员,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当组织规模扩大招募专职人员后,由于没有身份,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不利于招募人才和提高待遇。在长期没有正式合法身份的情况下,不利于提升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

三、争取民政注册的策略

通过民政注册成为社会组织是NPO合法化的最重要途径,相对于其它形式更有优势。由于信息闭塞和经验缺乏等原因,很多NPO从业人员不清楚民政注册的路径,可以通过四个策略来争取民政注册。

(一)关注登记政策动态

近年来,针对社会组织登记难的问题,深圳、合肥、广东、成都、北京、宁波和云南等地政府相继出台文件或表态,民政部在2011年也释放出类似信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先取得许可证的以外,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领域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由民政部门同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2002年以来,青岛、吉林、苏州、南京、济南和武汉等地降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实施备案制,现在已经推广到全国大多数地区。

从近两年民政部和各地政策变化情况看,结合三大条例的修改动态,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降低登记门槛是大势所趋。草根组织应更加关注政策动态,如果符合优惠政策,可主动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二)寻找容易登记的地方

区域和层级不同,登记难度也不一样,NPO可以寻找容易登记的地方提交申请。

在区域方面,不同的地区松紧幅度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控制严格,有的地方比较宽松、主动推动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例如,民政部与深圳市签署“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后,授权深圳开展基金会直接登记试点,使深圳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特区。一直苦于无法登记为公募基金会的壹基金正是了解了这一点,才能顺利在深圳登记。北京、广东和成都等地已出台直接登记的政策,西部一些省份为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登记政策比较宽松。2011年初宁夏提出要建设“黄河善谷”,出台优惠措施吸引公益慈善组织和项目落户宁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因此,NPO如果在某地难以登记,可以尝试去相对容易的地方提交申请。

在层级方面,如果NPO在市或区一级不能注册,可尝试在街道登记为社区社会组织。在登记条件上,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场地和人员等的门槛比较低,是目前政策支持的组织类型,更容易注册。为使活动范围不局限于一个社区,NPO可在多个街道申请登记,扩大区域范围。如果依然达不到注册条件,也可以申请备案,同样能合法开展活动。

(三)得到政府认可与信任

在申请登记的时候,得到政府尤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认可与信任十分重要。在双重管理体制下,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监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方向、财务、人事和重大活动等,尤其在政治方面对其负责。NPO要争取政府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就要打消政府顾虑、取得信任。第一,有效开展活动。NPO要让政府知道,自己的团队是脚踏实地做工作的,做几个拿得出手的项目,让政府了解自己的工作成效。通过提供服务、扶贫济困和调查研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公共物品,能弥补政府服务的不足,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第二,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在新型政社合作关系中,NPO与政府之间要相互理解和支持,可主动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务职能,替政府分忧解难,在促进社会整合、满足社会需求方面发挥互补作用。应与政府保持沟通关系,定期主动向政府报告团队工作情况,使政府放心。第三,积极宣传自己。NPO可以建立宣传网络,借助媒体渠道扩大影响,利用名人效应,邀请名人担任理事、题词和合影等,提高机构的社会合法性,有利于得到政府认可。第四,用感情打动政府官员。政府官员并不是铁石心肠,而是有感情的人。公益组织多是从事针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活动,其中有些活动如“希望工程”、“免费午餐”的“眼泪指数”是很高的。NPO可以对救助对象的紧迫需求进行描述,对政府官员发动感情攻势,使其意识到成立机构的必要性。

(四)通过支持型组织发挥桥梁作用

支持型组织是第三部门内部专门为NPO提供能力建设、场地、信息和咨询等服务的组织,宗旨是促进NPO的发展。NPO大多缺乏与政府沟通的渠道,支持型组织能解决这个问题。NPO孵化器是支持型组织的一个重要类型,不仅为NPO提供办公条件、财务管理和能力建设等基本支持,还作为政府与NPO之间的桥梁发挥协调作用。我国的NPO孵化器都是在政府支持下成立的,与政府关系密切。注册咨询是孵化器的服务项目之一,通过搭建NPO与政府之间交流平台,增加双方的互信,使NPO能够成功注册。例如,恩派(NPI)孵化出壳的NPO很多都能够成功注册,其它由政府直接运营的孵化器则有更便利的注册条件。

此外,一些枢纽型组织和联合性组织(如志愿者联合会)能为团体会员提供支持服务,增加与政府接触的机会,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目前已经有几百家团体会员;一些咨询、研究机构能为NPO注册提供实用信息、协调与政府关系。因此,为了成功注册,NPO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器或寻求支持型组织的协助。

参考文献:

[1]撒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贾西津,魏玉,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34.

[2]韩恒.关于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的思考[J].社团管理研究,2008(6).

 

作者简介:王世强:吉林人,1980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公益慈善。

 

来源:《社团管理研究》2012年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