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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组织的三维社会空间:实体、社会心理和虚拟网络

日期:2012-03-01 浏览:

论民间组织的三维社会空间:实体、社会心理和虚拟网络

 

查立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加速城市化、人力资源市场化、信息国际化的的不断深入,国家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社会①的“地位”落差在逐步缩小,某种意义上“民间”正摆脱“弱势”地位,获得巨大的成长空间,逐渐具备了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承担公共服务的能量和能力。民间社会的培育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它不仅涉及民间社会组织实体的培育问题,还涉及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基层政权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关系,以及民间社会的国际交流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中国化(查立友,2011)等深层次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以集权式方法处理民间社会的思想、行为和活动,国家面临着在自上而下层层传导中执行力下降、政策效能降低和体制认同递次减弱等多方面的压力。造成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主导的强国家、弱社会传统体制在迈向主要由国家、市场、社会构成的多元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往往是显性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实体和制度空间受到关注,而对社会心理空间和虚拟网络空间及二者与实体制度空间的整合与平衡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对民间组织的三维社会空间进行深入讨论。

  一、实体空间

  实体空间在整个社会空间及社会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它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实际活动和行为所占据的社会空间,可以看作整体民间社会的表面或“物理特征”,是不同“所有制”民间社会组织发展效益的体现和实际占有的有形“阵地”。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角度看,民间社会组织历来是国家政权组织自上而下的自然延伸,这与全能型国家的治国理念和意识形态是契合的。在这个意义上,民间社会当然从属于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实体空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直接导致这一实体空间的松动并趋于解体,换言之,民间社会组织构成的变化使得其原有准政权形态的实体空间产生根本变化,对国家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和引导带来挑战。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传统上大量由政府举办或有政府背景的社会团体的公共服务功能逐渐面临民间社会组织乃至境外非政府组织强有力的竞争,客观上使得前者的服务功能不断萎缩,但因其占用庞大公共资源而无法“让出”相应实体空间;后者虽因定位不清、素质参差不齐和监管机制不到位而无法完全取代前者,但出现了某种急于扩展地盘的急躁心态和现象。二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行政改革和基层民主建设各项措施的推进,城市和农村大量新兴的基层民间社会组织或草根组织不断自发涌现出来,传统的民间势力抬头,虽然得不到现有基层政权组织足够的关注与支持,但是这些基层民间社会组织所积聚的能量和对体制的认同却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境外非政府组织通过与国内各类社会组织和团体合作等在各领域开展合作,形成越来越大的体制外社会影响力,虽然他们“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结果和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孙伟林,2009),但是在整个实体空间中应占多大比例,或者相对于本土民间社会组织其应承担什么样的职责,是社会管理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对实体空间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就是制度空间的建构过程。这是一个艰苦的过程,某种程度上也是一项费力不讨好的任务,因为在全球化背景下,实体空间无论作为组织形态还是作为社会现象,总是处于动态变化甚至“飘忽”之中且规模越来越大,而制度的构建则永远处于被动适应的状态。制度空间的核心是一种管理政策与民间活动的互动机制,既包括针对民间社会组织的法律环境、框架、规章,也包括民间社会组织本身的自律、问责、社会责任等运作机制。如果把民间社会组织实体看作企业,那么“制度空间”就相当于市场机制,它是行政体制改革释放出来并给予市场及民间的社会空间。正如市场经济已经取得不可动摇的独立地位,用“行政吸纳社会”(康晓光、韩恒,2010)的方式管理民间社会组织从长远看肯定是不可持续的。在制度空间的构建过程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如何拓展空间,增强体制的“宽容度”和弹性,以涵盖实体空间产生的变化,尤其是涵盖宏观背景下各种社会群体和组织心理、思想和行为的演变。

  二、社会心理空间

  与实体和制度空间构建某种程度上的显性特征相比,社会心理空间则是社会空间看不见摸不着的组成部分,是一个社会整体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以国家——民间社会互动关系为轴心,社会心理空间构建包括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对差别的宽容和包容,尤其在当代,在容纳差异的同时如何“扩容”,是心理空间构建的一个主要趋势。这主要涉及到三个维度上的认知问题:一是从历史维度上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政治心理的现代化,特别是中国民间传统的道德观、权威观、权力观向现代民主政治观念转变的途径。首先,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已经过近现代以来“外力撞击和内部有效整合”,形成了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这样的政治与现代宪政民主政治之间显然有区别,但又并非不可逾越的鸿沟。其次,继承和发扬传统政治思想的精髓,是中国传统政治心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目标路径则是在继承发扬的基础上客观地评估近现代西方政治文化对中国传统政治心理的影响并认真加以取舍。再次,需要强调的是,东西方政治思想的相异之处是自古以来并行发展的结果,本质上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关键在于国家——社会之间的动态关系是否能够促进国泰民安大目标的实现。因此,用现代宪政民主理论来解构中国政治文化,无需贴价值标签或意识形态化,因为中国传统政治心理的现代化(包括改革、改良、改造、改进等),只能是对传统的量的继承,而不可能是对传统的质的扬弃。比如,经历过英国200多年殖民统治的印度,虽号称民主国家,却没有因为实行了议会民主制而消除将“人生来不平等”的等级观念合法化、固定化和永久化的种姓制度(赵刚印,20102131)。

  二是在现实维度上如何学习借鉴不同政治文化传统的经验教训,以建立一种新型的具有更广泛社会认同度的包容性政治文化模式。近现代以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中国在与大规模海外殖民的西方基督教文明的较量中,从强势“中央”帝国逐渐沦入边缘化“他者”的地位,失去了曾经拥有的对“天下”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主导权。而这种主导地位丧失的后果至今仍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政治文化的发展:主权、意识形态、政治体制都不统一,造成整个社会心理空间的严重分割,使得“亲者痛,仇者快,徒遭外人耻笑并乘虚而入”(伟达,2011)。这种困难在当今世界主要大国的崛起过程当中是极其罕见的。即便如此,中国共产党经过建党90年、执政60年、改革开放30年的摸索,仍然创造出了一套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政治制度构成的独特的执政模式。这种模式的最主要特点,是中国共产党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的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最大限度地保持了一种兼容和开放的姿态。而这种特点是前苏联东欧僵化的行政命令式社会主义体制原型不具备的,也是西方政治经济理论难以涵盖的。比如用西方政党——国家理论框架分析中国政治体制,就容易陷入中国实行非宪政民主体制的先入为主的假设,因此就难以认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政治体制设计方面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再比如,虽然“北京共识”认为“中国现在不仅拥有了帮助世界的经济手段,其榜样也可作为手段”(库珀,2004),但是这种以创新试验、捍卫主权和循序渐进积聚能量为主要内容的西方式的中国模式,虽然对中国传统文化及社会的组织和管理等有所涉及,但主要还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客观上忽略了中国经济成功的最大动力来自中共执政体制的兼容与开放这一基本事实。显然,上述两种关于中国经验的“模式”都难说全面和完备,前者侧重于中国体制历史经验的一面,对应了科尔奈社会主义原型的前两种,后者则突出了中国体制走向的最前沿的一面,对应于科尔奈后两种原型某种程度上的结合。但对比两个模型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无论我们承认与否,党—国体制与“北京共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中国形成自己关于“中国模式”话语体系时必须看到并且必须予以坚持的。

  关于中国模式的争论应力避笼统化和情绪化。首先,政治学者需看到,即便“北京共识”包含的政治体制的内容也远不只是“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在两者之间划等号是对“中国共识”的误读,更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伪命题。第二,自由市场经济学者应勇于承认中国目前经济成就的最大动力来自中共执政体制的兼容开放而非其他。如果认为确有巴西模式、印度模式,或者承认“华盛顿共识”这样或那样的缺陷,那么把中国经验提升到“中国模式”并不为过。第三,中国作为“模式”的主要“当事人”,之所以低调应对“共识”,未必就是“不接受任何所谓‘共识’”,更可能是认为单独而言对中国经验的这些解读都不准确,没有全面把握中国经验的独特之处(刘延堂,2007),而这正是包容性政治文化模式构建的意义所在。理解这种包容性,一方面,需要经验的鉴别。比如要汲取华盛顿共识的北美经验教训,特别是要留意美国政治在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之间的摇摆性客观上给“效仿”者设置了很大的障碍(乔万尼·阿瑞吉等,200632);同时还要拓宽视野,关注并学习欧洲价值观下各种模式的精微之处。至于当代日、韩,他们虽然受美国影响巨大,但是并没有影响其对具有中国文化渊源的传统的维持,以及与现代政治元素的结合。印度、印尼、菲律宾等得到美国“表扬”的所谓民主国家在当代也都发生过令人发指的种族歧视和宗教冲突。另一方面,需要模式的整合。这主要是从中华文化圈范围看,总体上包括北京共识在内的由中国人创造的各种模式都是成功的,尽管目前褒贬不一,但都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特别是从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将“一国两制”成功实践于台海两岸的国家统一,这必将是包容性政治文化模式最理想的努力方向。

  三是从国家与民间社会相互关系维度上,如何在全社会形成对二者地位结构性变化历程的共识。近代以来国家与民间社会相互关系发展的实质,就是社会结构多种要素的激荡与整合,由此导致中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面临意识形态认同及其与社会结构一体化这一严峻的挑战。国内外不少学者以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理论对此予以解释,但也有人认为用源于西方的这些理论分析中国近代史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误导。相比之下,金观涛、刘青峰依据中西结合跨学科思路分析中国传统超稳定社会结构,对于民族国家意识形态认同及其与社会结构一体化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和启发意义。他们提出,传统社会的一体化结构是由上层的大一统官僚机构、中层的乡绅自治、基层的宗法家族组织三个层次和自上而下贯通的儒家意识形态共同构成的,在外来冲击下,1840~1956年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或转化,是由“传统一体化结构解体——意识形态更替——新一体化结构建立”三个环节构成的历史过程。虽然该理论没有论证1956年以后中国社会变迁的走向,但是其所作的推理和预测(金观涛、刘青峰,2011428),无疑就是当代中国民族国家意识形态认同的核心任务和难点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孙立平关于改革开放前后国家机构、民间统治精英、民众间形成的一种新的互动关系,大体可视作对超稳定社会结构的延续和补充(孙立平,201182497115)。

  即便如此,有关超稳定社会结构仍然有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一是关于民族国家意识形态认同。鉴于国外相关学者主要是就中国政治秩序与文化提出意识形态认同的概念,因此,对超稳定社会结构本身而言,意识形态认同就是指中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认同,在这个问题上不必拘泥于西方的民族国家的概念,对此保持清醒认识对于当代民族国家意识形态的认同与融合具有重要意义。金、刘的定义与国外学者比较,将意识形态进一步定义为伦理道德之价值观、合理社会模式之社会观、对自然万物解释之哲学观组成的整体性思想体系,旨在细化对近现代社会变迁模式的分析,客观上却是对意识形态概念的泛化,使得作者提出的儒家意识形态更接近白鲁恂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观或传统政治心理(张英魁,20098796)。此外,还有意识形态认同与治国理念的关系问题。无论从整个历史长程还是从不同历史阶段看,意识形态认同的概念都需要考虑历朝历代治国理念尤其是各朝代开国之初以及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之时治国理念与前朝的承继关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超稳定社会结构在三层社会组织架构之上没有明确实行集权制君主的位置是一种缺陷,而正是君主的治国理念与君主之下运作的官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统一构成了Eisenstadt所指的具体王朝的意识形态认同,或者具有了意识形态的身份,而所谓儒家意识形态或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传统政治文化则构成贯穿历史长程的传统中国的国家意识或身份。二是关于西方文明的冲击。如果认为儒家意识形态是贯穿秦汉至清末的思想价值体系,那么对中国社会结构横向冲击的就自然不止近现代以来的西方文明,历史上不同民族、文化、宗教的交流特别是明清两朝蒙、满两个北方民族入主中原与儒家文化主体的融合与统一表明,超稳定社会结构的“古代中国社会处于与世隔绝的相对孤立状态”特殊限定条件是难以成立的(金观涛、刘青峰,20116)。也就是说,在总体上处于开放、交流和融合的历史进程中,特别是到了近现代甚至当代,中国超稳定社会结构的特征应该还有其他表述方式,比如:首先是居于高端的君主集权和官僚机构及其所代表的治国理念,这是在历史长程中波动、更替、变化较频繁的部分。近现代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辛亥革命及其后国共两党治国理念的激烈较量和社会主义体制的确立。其次是中间层次的以民间精英自治与治国人才选拔为主要特色的社会运行机制和结构,这一层次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主体部分,因而也是长期保持动态但相对稳定的部分。主要表现是君主集权下的官僚体制因西方文明冲击而接触到现代教育,尤其是科举制度废除后,兴办教育这种替代性的民间精英和治国之才的培养选拔途径逐步明确而稳定下来。再次是沉淀于下层的基础性传统国家意识与传统宗法家族组织和民众结合而成的基层社会结构,也可以称作民间社会结构,不会因为上层治国理念的更替和中层精英选拔机制的变化而改变(金观涛、刘青峰,2011:导言21312)。比如在1949年以前,虽然国共两党在治国理念上产生激烈较量,但是民间社会结构依然保持稳定。1949年到20世纪90年代间,民间社会结构的功能调整后具有更强的基层政权组织的色彩。20世纪90年代以后,民间社会再生,宗族、寺庙、教堂和传统礼俗在全国范围内重现(梁治平:2003)。最后是治国理念实现更替后的一体化。从现当代中国政治现实的角度看,这是一个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它沿着两个主要方向进行:一个方向是源自西方的马克思主义作为治国理念与中国社会结构三个层次的纵向一体化,一般而言,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三个历史时期。按西方学者的传统说法,也可以说是一个曾经的封建半封建社会如何迈向现代社会的过程,大致经历了现代性的挑战、现代化领导人地位的巩固、经济与社会转型等阶段,最终实现社会的一体化。目前最大的挑战是创新社会管理,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另一个方向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与西方政治文明整体上的冲击实现一体化。总体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则是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与马克思主义的现实结合。在这一双向过程中,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要回答两个各属于不同领域但又密切相关的问题:(1)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组织结构,以及(2)这样的组织结构在当代世界体系中应该明确什么样的新的定位。

  前一个问题的意义在于中国多民族国家组织结构的发展能够从欧美政治体制的主导模式及其在第三世界的效仿模式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或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怎样审视欧洲宪政民主经验在当代的应用?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认为,考虑到欧洲民族国家成长路径的多样性,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应该不会只按一条路径发展。从欧洲的经验可以推断,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强制与资本的相对分布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有没有重要的城市群,变迁的方向明显不同;在国家结构的创立与变更方面,战争与备战的影响强烈;上述影响通过财政结构和军事资源进行调节;通过创立中央机构、强化对贷款和税收的依赖以采购军事手段、以及就这些手段与治下民众交涉等,国家权力实现平民化;国家的组织形式由“内部”决定转向由外力决定的趋势(Charles Tilly1990196-7)。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是不少当代政治学者竭力推崇的政治发展(或宪政民主)模式其实与民主发展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它是一种欧洲民族国家历经数百年资本密集型、强制密集型和资本化强制型统治与征战的结果。二是两次鸦片战争乃至后来的日本侵华对中国构成重创的并不是西方的工业文明,而是以资本化强制型民族国家组织形式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资源动员体制。

  后一个问题则是指相对于欧美主导的国家体系而言,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政治结构的三种可能的发展走向:趋同、平行、对立。三种可能性的共同背景是,在过去一百多年中,世界上国家的正规组织特征戏剧性趋同,多多少少都采用西方模式成为获得此前国家体系承认的先决条件;而历史上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贸易体系各成员从属性地并入以欧洲为中心的国家体系之中,从而改变了东亚的政治经济格局(Charles Tilly1990195;阿瑞吉、希尔弗等,2006272)。很显然,在这种背景下,突出政治文化异质性的结构对立意味着包括意识形态认同在内的整体政治社会结构将全面承受目前欧美主导的世界体系的横向冲击或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组织结构是重建还是获得一种与蒂利所称欧洲民族国家模式平行的地位,既取决于中国自身传统政治社会结构的稳定性,更取决于中西国家模式的互动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调整的空间,从而决定是维持结构的对立还是趋向兼收并蓄,实现某种程度的趋同。

  三、虚拟网络空间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造就了全新的虚拟网络空间,颠覆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对整个社会心理产生巨大影响。在这一空间里,思想可以真正“插上翅膀”、实体可以虚拟,几乎所有过去匪夷所思的事情现在都可以借由网络来实现。从技术角度看,互联网相当于人的大脑外接了一个存储量无限大的移动“硬盘”,构成了一种全新且无形的思想交流载体和平台,人们依靠网络获取海量信息的便利性大大增强,同时又对这种便利性产生极大的依赖。但是以目前信息技术发展的速度,虚拟空间对社会空间构建乃至国家建设的影响是颠覆性的:一方面,虚拟网络空间以其鲜明的不可控的特点,在中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眼里,可能已经成为全世界最大的“非政府组织”,这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明显;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可控的“人工智能”装置,在美国这样一种城乡完全一体的国家中,具有了更高级的社会管理和整合的能力,从一开始它就是美国政治、经济、军事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说虚拟网络与美国政府的实体管理与发展互为表里、严密结合、实用性强,具备了网络国家雏形的特征。 目前,国内比较系统地定位虚拟网络空间与国家关系的观点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发展对国家主权观念产生的冲击,主要表现为国家对个人的控制力、司法能力、税收管辖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安全能力等遭到削弱和挑战(周光辉、周笑梅,2001)。关于国家对网络时代挑战的回应,除了对互联网发展的规范引导,还要树立网络环境下新的国家信息主权意识,防止互联网引起的技术控制和集权主义等建议。另一种观点是网络世界国家化,认为互联网络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定国家和地区的物理疆界之内,具有明确的国家主权归属(东鸟,2011)。互联网上的信息以民族文化的形式呈现,具有鲜明的文化特征和意识形态属性,因此各国政府开始在因为技术、政治和民族主义等各种因素而逐渐分裂的网络世界重新主张自己在现实世界的国家权力,延伸管理权。此外,还有网络理想国的两种提法:第一种是希冀虚拟网络实践柏拉图的理想国,从而指向现世代网络公民社会的公民扩权(吴晓林,2011)。第二种则与此基本相反,认为互联网不是人人道德高尚的“理想国”,也不是事事随心所欲的“乌托邦”,政府只有发挥网络“管理员”职责,才能真正奠定“网络理想国”的基石。综上可以看出,尽管中国学者对互联网影响及其与国家关系的认识是清楚的,但受中国互联网技术水平及环境的制约,这种认识仍然处于应用西方互联网相关理论的水平,都还没有从虚实两张皮合而为一的角度明确提出网络国家的概念。

  关于互联网与国家互动而成网络国家这一问题,几位西方著名学者的观点意义深远。最早的相关定义可能出自威廉·米切尔1999年提出的E托邦(E-topia)即数字城市概念。曼纽尔·卡斯特从宏观—结构变迁的空间模式发展的角度提出,“先进的通讯、互联网及其他传播系统造成同时性的空间集聚与分散,催生了一个遍布全球、全国、都市群间、都市内部的网络与城市节点的新型布局”。在巨型城市群监管中,“整合出一个超国家的制度,以把民族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甚至非政府组织组合起来,也就是网络国家(network state),一种国家新形式的浮现”(曼纽尔·卡斯特,2006)。迈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奈格里从世界体系构建的角度认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民族国家主权最终将会形成一种新的形式——帝国(empire),其依靠炸弹、金钱和无线电这三种全球控制的专制手段运转。帝国主权可以视为一种网络权力,这个网状分布结构没有中心,而具有数目不定但彼此连接的节点,包括支配性的民族国家、主要的资本主义公司、超国家组织及其他全球权力,这种网络模式使帝国内部与外部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可以将帝国看作新自由主义全球体制的恰当政治形态(迈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奈格里,200628)。凯斯·桑斯坦则完全以美国作为一个互联网技术先行者的共和体制国家为例,探讨了新技术与民主自治体制的关系,或者说在消费者主权至上的自由市场社会中政治主权如何得到保障,即一个共和国或异质社会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竞技场,才能让一群经验、见解和想法各异的公民们可以在此与他人碰面,讨论什么对大家都好,什么才是对的(桑斯坦,20031412)。桑斯坦在提出其主要主张即“民主国家的公民可以找出一个和消费选择无关的传播市场,支持一个可以同时促进自由和民主的机制”时,实际上是提出了网络共和国建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传播体系分裂的情况下,消费者和公民之间的很大不同如何弥合?也就是说,网络共和国按照社会“建筑学”的原理,如何借由培养同情心和丰富人们的生活来确保超越种族团体的社会整合(桑斯坦,200387118146)桑斯坦虽然就网络共和国的内部机制建设提出了如何把握圈内与圈外、消费者与公民、无限制过滤与信息经验共享等方面的看法,但是如果透过哈特和奈格里的全球化政治秩序或赫尔德全球,化时代民主的世界主义模式来看,桑斯坦的其他一些观点对网络国家建设具有更大的启发意义,如(1)他提出,(网络)无政府地带不是由私人部门而是由政府自己创造出来的,它是政府行动所带来的意外的好的结局。尽管很多人声称网络已经或应该摆脱政府的控制,但是网络空间和实体空间其实并没有什么不同,管制和政府的力量仍然无处不在(桑斯坦,2003934)。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如果美国作为互联网的首创国要对整个网络空间行使管制权,那么其他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对本国的网络空间为什么不能行使管制权?(2)桑斯坦引用了列西格(Lawrence Lessig)的观点,认为私有的源代码制造者将会控制网络,并且危及隐私权、观念的自由流动和其他的重要价值,但认为从(企业)竞争力的角度,这个问题不应被夸大(桑斯坦,200312)。问题是,如果从国家竞争力的角度看,源代码制造国控制网络从而威胁消费国政治经济安全的风险是现实存在的。(3)如果桑斯坦主要以米尔和杜威关于自由与民主的思想来阐释自己对于网络共和国的价值的话,其引用雅各布斯“人行道接触”的概念,与其说是将传播系统比作“虚拟人行道”,不如说是暗示迈入“手提箱互联网”时代的虚拟空间发展面临的一种困境:一方面,高度城市化或加速城市化已经迫使“人行道接触”的空间越来越少(或可称“加速虚拟化”);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逐步取代公共媒体而“一统江湖”的时代,消费者主权与政治主权之争是否将让位于网络主权?(4)桑斯坦列举了美国数字鸿沟的几种原因,如接触新传播技术的不平等、收入差异、种族等,虽然他特别提到数字鸿沟在国与国之间更为严重,但是没有解释数字鸿沟对于世界范围内虚拟空间秩序建设的涵义。赫尔德的观点可能是最好的解释,他认为,“人们可能会从当代互联网的表面变化中得出结论,认为政治共同体没有明显的层次区别,在边界处也没有界限,这无疑是错误的”(赫尔德,2008341)。这里,“明显的层次区别”与哈特和奈格里将帝国主权理解为(非同质的)网络结构以及桑斯坦的共和国即异质的社会的看法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迈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奈格里,200629),但是值得探讨的是,维持这样的结构需要什么样的先决条件。事实上,无论是在republic.com还是在帝国网络空间,单靠桑斯坦的“自由表达体制”是难以平衡居于支配地位的民族国家及其主要机构与不具备支配地位的国家及其机构的关系。

  至此可以认为,网络国家不是网络理想国,也不是网络公民社会,某种程度上,它是指虚拟网络空间与实体民族国家结合的一种“连体婴儿”。作为公共领域的一种新形态,其重要意义及可控和不可控兼备的特征,已经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所掌握的新技术制高点和竭力圈占的虚拟领土,并据此以全球体系的名义对民族国家的主权在国家、地区、国际等机构间进行分割。以美国为例,仅从目前美国关于网络安全制定的各项措施就可以看出,虚拟网络空间已经或正在成为美国的又一个新墨西哥州,或者实体的美国及其体制现在披上了虚拟网络的“隐身衣”,因此美国提出的网络安全其实就是指网络国家的安全,它起码具有三层涵义:核心层是以持续的技术进步保证它所占有的虚拟领土的安全、最外层是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保障互联网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连接核心和最外层的中间层是以自由表达体制或传播系统维护帝国式的网络主权。正是这种网络国家安全意识决定了美国在互联网问题上的上下其手,“文攻武卫”。

  但是从中国的立场视之可以发现,美国的网络战并非自公布了网络空间行动战略才开始。单从技术层面看,2010年谷歌公司退出中国事件表明,美国继成功“狙击”“绿坝—花季护航”软件后正式与中国开打网络战争。在这一由谷歌打头阵、美国政府撑腰的网络“敲竹杠”甚至是“讹诈”事件中,谷歌中国面临的并非去留中国市场的问题,而是在网络监管其实并不严的中国遭遇强劲竞争对手,一方面经营绩效乏善可陈,另一方面作为一家靠信息的“流动”赢利的互联网企业,被依靠互联网上台的奥巴马政府的互联网自由的政策所绑架,最终导致一个从技术实力和市场份额两个角度都不难的企业经营决策,演变为美国政府和谷歌裹胁中国政府的“三角外交”角力,其目的就是要把谷歌退出中国市场这一企业经营决策的政治价值榨干用足,即:如果中国最终认同谷歌所声称的,则美国政府和企业单靠耍嘴皮子就可获得最大收益(信息无需过滤、中国确是网络不自由的国家),显然,谷歌这一招没有成功;如果中国不认同(谷歌可能已有准备,中国本来就是网络不自由的国家),谷歌无所谓(反正现在挣不了多少钱)的同时也准备了差别不大的替代手段和下台阶;如果中国封杀谷歌,则印证中国确是网络不自由的国家,会招致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中国的名声受损(最后这一点可能是谷歌惟一得到的)。所有这些安排当中的最精巧之处是,中国可以拒绝谷歌互联网自由的诉求,却不能拒绝微软、雅虎或苹果的“美意”,中国最终可能允其扩大市场以“表扬”,而他们最终仍然可以不低于谷歌的技术优势来强化美国整体的针对中国的互联网战略。

  因此,在整个谷歌退出中国事件中,谷歌并非输家,中国也不一定是赢家。综合起来有两条启示:第一,虚拟网络空间是硬实力的展示平台。按照中国术语,美国的互联网技术和战略是经过多年在全球各地的“试点”,现在终于可以走向前台进行实战。这就是希拉里在20101月发表《促进互联网自由式21世纪美国外交方略》演讲的底气所在。对于今天的美国,网络空间是除了炮舰之外的美国硬实力的另一展示平台,也就是说,以“手提箱互联网”为标志的网络武器标志着美国已经实现了技术、体制和传播手段的高度集成,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洞悉这一集成技术手段的强大威力。比如:(1)里外都能“挣钱”。美国作为“信息高速公路”发起人,确实承担了互联网主要“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因此信息高速路的“路政”服务也由美国把持。谷歌、微软、思科、Intel等网络技术各领域的龙头企业,都相当于美国网络国家结构的主要职能部门。同时,他们又是互联网技术市场的绝对主体,无需国家支持即可生存,因为他们既可以销售硬件技术和设备,也可以销售应用软件,升级换代维修服务管理等也都是挣大钱的产品。总之,美国在信息网络技术的所有方面都可以赚钱,而所有收入都属于网络国家最直接的经济收益。(2)宣传攻势凌厉。通过海量信息淹没对手相当于在虚拟网络空间“广撒传单”,任何国家只要不拒绝互联网,美国的网络“超限战”就可以网络信息“依赖”培育追随者,分化“围剿”反对者等,制造意识形态对立,清除威胁美国利益的对手,迫使有关民族国家意识形态“缴械投降”。西方没动真刀真枪实现独联体国家的“颜色革命”,靠的就是在信息高速公路网上“实时”传播西方通过殖民历史积累的所谓道德优势,贬低和抹黑有关国家的政治文化传统。按照美国人的观点,这是利用网络技术为美国全球的“自由”推广运动而战,用“推特”打赢观念战争,美其名曰“赢心运动”(东鸟,2011)。(3)直接插手干预,即通过网络武器的直接运用,达到让人们畅所欲言和颠覆专制政权的双重目的。近期在中东相关国家局势演变过程中,网络手段成为事件发展的催化剂和反对力量的放大器(东鸟,2011),其背后起支撑作用的应该就是美国政府领导在全球部署的“影子(shadow)”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系统。这是一种使相关国家反对派或者特定人群得以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进行自由沟通的“绕道技术”或“手提箱互联网”,特别是在前埃及总统穆巴拉克下台前不久关闭互联网时,其发展势头开始凸显出来。(4)维系网络主权。广义上虚拟空间既是作为手段的武器,又是作为目的的主权,因此作为一种技术、社会和体制的虚拟集成,其系统维护的经济和社会成本是超出任何人的想象的。因此与前三项能力相比,这是最难的一项任务,因为虽然美国已经或试图构建网络空间帝国,可是能否从这种帝国主权内部产生出一种后现代的替代性全球社会,即当代实体的全球政治秩序会不会按照互联网式的“众生”(multitude)图式或模型发展,是一个大大的问号。美国面临的另外一种困境是如何阻止高技术扩散。谁都知道统治互联网就能主宰世界,但前提是要将网络“普及”到实体世界各地才行,结果则必然导致“主宰”能力的稀释或下降。这与1819世纪英国企图垄断先进的工业生产技术而最终工业革命产生的新技术迅速向欧洲大陆和北美蔓延再进一步传播到全世界的道理是一样的。事实上,美国既向包括死对头在内的各国推销互联网及其技术(或者阻止不了这些国家获得并应用互联网技术),又声称要维护互联网自由,反映出美国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从道义上都是勉为其难的,双重标准是难以为继的,最终仍然要依靠诉诸武力威胁。结合美国在核不扩散、国际金融监管等领域的作为可以看出,美国以精心编制的程序和海量信息来对网络霸主的体制和价值观进行维护,很有可能面临与麦道夫事件中“庞氏骗局”类似的结局。

  第二,中国建设网络国家刻不容缓。美国将网络空间列为与陆、海、空、太空并列的“行动领域”表明,网络威胁不再是虚拟而是现实的威胁。从技术角度看,绿坝、谷歌等事件从一个侧面证明中国有能力狙击并战胜美国网络实力,但是从维护国家主权和体制机制安全的角度看,中国在网络国家的价值观培养、指导思想指向和措施制度化等方面显然还没有完全实现集成。也就是说,面对美国咄咄逼人的网络攻势,我们除了“杀手锏”,也需要以互联网技术强化中国网络国家的“地理优势”,从而构建数字化防线。如果桑斯坦担心的是互联网时代如何落实自由民主价值的问题,那么中国现在需要考虑的则是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国家——社会空间过程中的“数字鸿沟”问题。一方面,这些中国国内的“数字鸿沟”作为体制性不平衡,与桑斯坦所称美国国内因接触新传播技术机会和收入不平等导致的数字鸿沟不同,反而与他所称的因社会、信息和机会不平等导致的国家间数字鸿沟有几分类似(桑斯坦,2003124)。这就容易出现处于调整之中的国家——社会空间被数字鸿沟分割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又与赫尔德描述的“主权本身已经在国家、地区、国际等机构间进行了分割”的情况十分相似(赫尔德,2008341),从维护国家主权和体制安全的角度,这种趋势是十分危险的。另一方面,针对这种带有中国特色的体制性不平衡,在像美国这样高度城市化的国家整合消费者主权和政治主权,本身就已经面临困难的互联网,其具有的“先进”社会整合功能在中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使得现实中城乡、干群、党政、公私等多重关系的体制性不平衡也反映在了网络空间之中。正是这种不平衡构成中国网络国家结构的软肋,容易为西方的网络攻击提供可趁之机。

  综合而言,中国网络国家建设需要重点考虑如下方面:(1)将城乡统筹发展与行政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建立一种以现有行政区划建制为基础的基层政权组织动态体系与新媒体虚拟空间相结合的“三合一”集成机制,以期巩固网络空间长期和相对稳定的节点,实现网络国家对地区性历史文化传统认同的整合。(2)在加速城市化过程中放弃政府独揽基础性资源配置特别是垄断土地使用权建设城市的国家式思维方式,在城市虚拟空间已相对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大力投资涉及三农的新媒体建设扶持民间城市化,在城乡统筹过程中不迁就农村发展的困难,阻止社会结构断裂,从而推动农村地区的跨越式发展。(3)要充分意识到网络空间不只涉及市场和产权,还涉及网络主权,信息高速路的道路、节点、路政必须一起建设。围绕创新型国家建设工作,按照互联网企业的利益链和市场规律协调整合相关企业,下决心组建中国网络国家的“职能部门”,千方百计打破外国的技术垄断,改变中国在信息技术上所处的“终端”地位。(4)互联网作为一种通讯传播手段和大众文化产品的载体,与民航客机与乘客的关系类似,其效用大小取决于流动信息量的多少。就目前而言,要彻底改变以“实体”方式管控互联网“产业”的思维习惯,转而重点加强对源头信息进行主动且有计划的生产和供应,从而将网络监管的关口大大前移。(5)对跨国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的总体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保持清醒认识,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比如谷歌是规模庞大的企业但与制造业完全不同,同时又代表着一种赢利模式和方法,从这个角度它完全沦为了一种美国意识形态的推销手段,因此它在中国除了突出网络自由理念外,在其他方面似乎难说愿意对中国承担了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也正是互联网企业的这种独特之处倒是容易给类似谷歌的公司提供一种“肇事”后快速“逃逸”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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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年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