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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居蟹的艺术”:体制内社会组织的环境适应策略

日期:2012-02-29 浏览:

“寄居蟹的艺术”:体制内社会组织的环境适应策略

 

——对天津市两个省级组织的个案研究

 

邓宁华

 

  1问题提出

  从组织理论[1-3]看来,任何人类组织,无论是企业、政府还是非营利组织,都既要获得合法性(如国家的承认与登记、社会的认同),又要获得经济资源(如场所、资金和人员),才能维持其生存并发展壮大。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放松了控制社会的努力并使之获得一定的“自由活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4]的背景下,社会组织得到了很大的发展[5].但与此同时,国家又对之进行着严格[6]279而灵活[7]的控制[8-11],从而使之面临着合法性不足的制约。而且,社会组织又存在经济来源途径少、规模小、人员业余化等问题,而面临着经济资源不足的挑战,并因此严重影响到了组织自身的活动的开展[1213].由是观之,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着合法性和经济资源的双重约束,形成了对国家和社会合法性和经济资源(以下简称“资源”)的双重依赖,并缺乏控制国家-社会环境的自主性,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这样一个知识背景下,200912月底,笔者对天津市社会组织主管部门领导进行了初步访谈,试图了解政府官员对社会组织的态度和管理。

  不出所料,访谈对象强调了要从“政治高度”来认识社会组织问题,并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和监督”,从而显示了国家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及其动员能力的既希望又担心的矛盾态度。在这一访谈中,围绕当前我国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间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这三大类型的具体状况,对方建议我们去两个机构“看一看”,并向我们“推荐”了两个具有“代表性”——即政治意义上的“先进性”

  而非抽样调查意义上的统计代表性——的体制内社会组织。它们一个为行业协会(简称为“S1”),另一个为公募基金会,或慈善协会(简称“J2”),都成立于1999年,并且是省级(或直辖市级)体制内社会组织。从20101月份至20106月份,笔者对两个组织各进行了一次半结构式深度访谈,并多次对其活动日程进行了观察。此外,笔者还收集了关于它们在其网站上所公布的、媒体报道的以及访谈对象所提供的各种公开资料。

  对访谈、观察和公开资料的分析发现,一方面,自其创立起来,这两个组织都积极地维持、并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两个组织长期以来努力进取,在规模、活动和结构上都发生了一定的积极变化。S1在会员数量、会费以及服务规模上都增加了,其中在会员上由刚刚开始创立的200多名上升到了2009年的1800多名,会费今天已经达到了200多万,分支协会遍布天津市各区县,而且协会自己还创办了一个作为行业交易平台的交易中心以及两个面向商界同行的网络公司;J2自其创办之日开始,也将其网络扩展到天津市各区县,扩大了其会员规模,拓展了公募的范围和捐赠的服务项目,增强了自身在民营企业家和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并且正式员工数量也由原来的0个增加到今天的4个。今天,S1J2都拥有自己的网站,固定资产都超过100万元,办公面积分别为600平方米和466.32平方米,2009年总收入分别达到了1800万元、286万元。这似乎表明,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困扰当前社会组织总体(或第三部门)的合法性和资源的双重约束以及自主性不足的问题。

  那么,对两个个案的上述发现是否与现有的主流研究结论相反?

  第一,笔者所注意到的,只是两个体制内的社会组织,并且是两个具有较高地位并被视为“具有政治上的先进性的代表”的社会组织,因此,相对于那些体制外的、难以获得政治和行政合法性的、特别是草根性的社会组织而言,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合法性的困扰。

  第二,相对于那些体制内外的、其层次较低的社会组织(即区县以下的社会组织)而言,它们有更大的政府支持、更广泛的资源来源、更大规模的经济收入,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不存在资源不足的困扰。与此相关,笔者对《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09》中关于中国登记在案的社会组织的资源分布状况的分析实际上已经表明,我国社会组织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人力资源等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在较高层次的社会组织中[14].笔者的两个个案可以称为个案的表现。

  第三,相对于那些不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组织,在政府的一贯支持下,这两个组织的各届领导集体(即理事会和秘书长),有着对组织的热情和突出的领导能力,而不断推动着组织的发展壮大。因此,对两个个案的上述发现,只不过指出了一个特殊的事实:某些体制内的社会组织,特别是较高地位的体制内的社会组织,并不那么存在着合法性和资源的双重不足的严重困扰,并体现出较强的能动性。

  在上述“特殊的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的追问是:如何寻找到一定的理论视角,来阐述这两个体制内社会组织克服在合法性和资源上的双重困扰、实现其自主性的努力?这一追问的意义在于:在克服这一双重困扰、实现其自主性的努力及其效果上,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社会组织有着巨大差异;而对特定的社会组织降低双重困扰、实现自主性的努力的阐述,则有利于更深入地把握特定社会组织的活动过程及其特点。并且,这种过程及其特点即使不能直接推广到其他类型的特定社会组织中,也毕竟有利于为形成相关的研究假设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就第三部门而言,社会组织自身在降低双重困扰、实现自主性的努力,既受到其组织层次的影响,也受到其体制类型的制约。因此,关注特定地位和特定体制类型的社会组织的努力及其经验教训,对于其他层次和类型的社会组织也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笔者认为,要从理论层次的高度来描述两个个案的努力过程,需要将国家、社会和社会组织作为一个共同的组织场域[1],在这一场域中,组织对作为环境的国家和社会在合法性和经济资源上存在着双重依赖,这种依赖的严重程度会影响到追求自我利益的组织努力维持生存并力图发展壮大这一自主性的活动;而特定组织的自主性活动降低依赖的严重程度的过程及其效果,则反映了其能动性的程度。因此,要描述两个个案的组织活动过程,就必须抛弃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研究中主流的市民社会范式和合作主义范式,而必须采用组织社会学的理论,将社会组织和国家-社会分别视为行动者与环境的场域关系。这是因为,市民社会和合作主义的视角都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结构决定论的色彩。市民社会范式强调国家的消极性和市民社会的自足性,要求中国的自主的市民社会的成长,并突出国家的消极制约作用;相反,合作主义范式强调市民社会的非自足性和国家的积极作用,强调中国的积极推动作用,并突出国家的积极角色和赋权行为。这样,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自身构成了关注的中心,而社会组织自身却是被边缘化了;结果就是,关于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外形化”[9]和“架空”[15],并且绝大部分社会组织在资源获得上的困难,构成了关注的中心;国家变成了一个“分类控制”[7]的主体,社会组织变成了组织环境的控制对象;相应地,社会组织的被动角色被突出了,而能动性被忽略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两种视角是一种关于社会组织的“没有组织的组织社会学理论”。相反,如果从组织场域出发,将国家和社会视为组织环境,将社会组织视为这一场域中的行动者,那么,组织的行动特点及其能动性就可以突出出来,从而可以为从组织社会学视角描述两个个案对国家和社会环境的双重依赖以及降低这一依赖的严重性程度的能动性提供一个研究切入点。

  为详细展开上述思路,本文分成四个部分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在结合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的基础上,从理论层次上描述了体制内社会组织的双重依赖的特殊逻辑以及其对平衡策略的潜在影响;第二部分在上述理论视角的基础上,描述了两个个案对国家-社会环境的双重依赖;第三部分揭示了两个个案降低这一依赖的平衡策略;最后一部分是总结和讨论,指出了本文的不足。这样,本文可以看成是一个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出发来描述体制内社会组织对国家-社会环境的双重依赖、以及降低这一依赖的严重性程度的策略性或能动性行动及其逻辑的个案研究。

  本文采用个案研究方法,这一方法有利于揭示社会组织和国家-社会的互动策略。这是因为,社会组织和国家-社会的互动及其策略是在行动中展开的,处于日常意识之中,涉及丰富的细节和过程[16].本文的个案研究资料涉及两个个案的现状、历史发展、行动过程和相关策略等方面,因而,是对个案的历史与现实的一种书写。需要指出,个案研究的结论具有启发性、而不具有直接推论的意义。

  2体制内社会组织对国家-社会的双重依赖的特殊逻辑

  从作为行动者之组织的组织社会学视角来刻画对国家-社会的双重依赖及其平衡策略的特殊逻辑,需要解决三个理论问题:(1)鉴于任何组织都处于国家-社会环境中,它们如何形成了对这一环境在合法性和资源上的双重依赖?(2)组织是否和如何采取了哪些平衡性的策略性行动,来降低对环境的依赖?(3)在中国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17]下,在第三部门组织(或社会组织),尤其是体制内社会组织这一特殊的组织及其情境中,“体制内身份”这一角色有什么样的影响?对于前两个问题,组织社会学的回答已经相对成熟;而后一个问题更中国化,需稍费笔墨。需要指出,体制内社会组织对具体平衡策略的运用,不是能够从理论上回答的,而有待从经验观察上发现。

  2.1合法性与资源、环境依赖以及平衡策略

  关于合法性问题,韦伯关于传统型、法理型和魅力型统治的分析奠定了基础[18]241.而在学科分工下关于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则主要是新制度主义的组织社会学[12]的贡献。“合法性”被认为就是承认某个主体或行动是“可欲的、正当的、或恰当的”[19].合法性有利于组织的生存,虽然不一定有技术或经济效率的意义[2].并且,与经济资源(简称“资源”)一样,合法性也是稀缺的,是需要不断地获得的,因而可视为组织所需要的特殊资源[3].

  合法性与资源的充足性与否,完全是比较性地断定的,而且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是因为,没有任何组织拥有其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全部合法性与资源[3]3.“万事不求人”的情形是不存在的。任何社会组织都对其环境无法避免地存在着依赖,只是依赖的程度有大小不同而已。另一方面,组织会尽量降低对环境的依赖,加强对环境的控制,增强能动性,从而实现对环境所掌握的权力的平衡[20].

  这些平衡的策略性行动可分成不同层次的响应形式[321].最低层次的是被动的默许。这一点在新制度主义理论中,表现为遵从的策略[2];然后,是妥协与规避,尤其是在面临冲突的情境下;再次是蔑视,包括漠视明显的规范和价值观、抗议规制和条款以及对现有制度的攻击;最后,是操纵,包括输入有影响的要素[22]、影响价值观和标准以及主导规制要素与过程的控制等。组织所采取的策略形式,以及其能动性的程度,受到资源或合法性的重要性、可替代性以及合法性与资源分配过程的可操纵性的影响,而这又是组织对相关策略行为的收益与成本衡量的结果;从其收益与成本的考虑出发对环境进行分析,尽量降低环境的资源或合法性的重要性,增加替代性的来源并且加强对资源或合法性分配过程的控制,是组织降低外部依赖、平衡环境的权力、增强自主性,以及体现能动性的着力点[321].

  2.2“体制内”与“体制外”社会组织及其对国家-社会环境的双重依赖

  在我国,从起源上来看,社会组织包括“体制内社会组织”和“体制外社会组织”这两种不同的类型。其中,前者是政党或国家创立的,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各种慈善协会;后者是政府之外的个体或群体创立的,包括各种草根组织。前者代表了执政党和国家试图“组织群众”的努力,具有较强的“国家主义”[23]的和自上而下的色彩;后者反映了群众自身进行自组织的努力,有较强的自下而上的色彩,是社会团结和社会纽带的基础。当体制内社会组织得到公众的拥护,或者体制外社会组织得到执政党和国家的公开承认时,就出现了上下之间的融合,如我国的各种商会(例如,参见文献[24]、[25]),反之则会出现冲突。

  体制内社会组织和体制外社会组织的区分,反映了社会组织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制度关系。并且,这一关系同时包括了合法性和资源两个维度。

  亦即,国家既供给政治、行政与法律的合法性[26],又提供税收优惠或直接资助;社会既提供社会文化的合法性[26],又同样提供经济资源。在我国“强国家、弱社会”格局下,国家的合法性相对于社会的合法性而言是主要的;在我国福利国家制度不发达的背景下,社会的资源供给意义相对于国家的资源供给而言是主要的。总之,无论是“体制内社会组织”还是“体制外社会组织”,都存在着对国家-社会环境的在合法性和经济资源上的双重依赖。

  体制内社会组织和体制外社会组织对国家-社会的双重依赖的经历或先后顺序是不同的。一方面,对于体制内社会组织,国家赋予其合法性地位,并提供一定的办公场所、启动资金和管理人员,然后,这一组织要从社会中不断地汲取资源,以维持其生存,并展示其服务于国家以及管理社会的职能。一些体制内社会组织(如慈善协会)经常是“一套人马、两套牌子”[9].并且,当这类社会组织在面对国家与社会的冲突之时,往往维持国家的利益(参见文献[27])。另一方面,体制外社会组织在成立时往往需要有社会的必要性,得到社会的合法性支持,并从社会中获得资源来源,然后,国家才能给予其政治或行政的合法性,并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因此,体制内社会组织的双重依赖的经历是国家合法性在先,国家和社会的资源供给在后,而社会的合法性又在更后面;相反,体制内社会组织的双重依赖的经历是社会合法性和社会的资源供给在先,然后才有国家的合法性供给和资源供给。

  似乎可以说,虽然国家合法性和社会文化合法性都重要并有一定的互补性,但对于体制内社会组织而言,国家的合法性要比社会的合法性更重要,用后者来替代前者是罕见的;相反,对于体制外社会组织而言,社会的合法性要比国家的合法性更重要,而用后者来替代前者是罕见的(当然,社会的资源来源对体制内社会组织和体制外社会组织都很重要)。这种不同体制类型的社会组织的创立身份对于国家-社会环境的双重依赖经历的影响,反映了组织起源的“烙印”效应[28],以及国家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对不同组织的分类性的影响。

  当然,不同类型的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社会组织,有着不同的合法性与资源状况。这里要考虑三个因素:

  (1)异质性维度。康晓光、韩恒[7]指出,国家会对不同的社会组织给予不同的控制;相应地,不同的社会组织的政治与行政合法性程度会不同。与之相似,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有不同的资源特点。相对而言,服务型社会组织要比会员型社会组织有更大的资源的可能性[29],政治动员能力较弱,因而得到国家合法性赋予的可能性更大。

  (2)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的社会地位。不同的社会组织面向有不同社会地位的群体,而后者反过来对组织自身的资源与合法性状况有重大的影响。

  在我国,面向于较高地位的社会群体(如房地产商、会计师、律师、私营企业家)的社会组织,有较高的合法性地位,也有较充分的资源来源;而面向于基层普通百姓的社会组织,则资源稀少并且合法性限制较为严格。

  (3)组织层次。较高地位的社会组织,相对于较低地位的社会组织,有更大的资源来源,并且面向于较高地位的服务对象,因此,其资源来源较充分,而合法性支持也会较高。

  2.3体制内社会组织降低对环境依赖的平衡策略

  在区分了体制内和体制外社会组织及其对国家-社会的双重依赖经历的基础上,分别比较体制内社会组织在合法性和资源两方面的双重依赖在资源或合法性的重要性、可替代性以及合法性与资源分配过程的可操纵性的特点,就可以知道,哪一个组织对其环境依赖更可能采取遵从策略或操纵策略,虽然这里不能从经验上指出体制内社会组织在特定的国家-社会情境中会采取何种具体的策略。

  在合法性策略上,在我国“强国家、弱社会”格局下,国家的合法性要求比社会的合法性要求更重要,遵从国家的合法性要求有重要的生存价值;国家控制着体制内社会组织的领导成员构成,体制内社会组织很难有摆脱的余地;在国家的规制严格的条件下,组织较难有替代性的选择方式;并且,国家的控制是较为稳定的,国家限制不同组织间的跨地域、跨部门的自主活动。因此,体制内社会组织更可能采取积极地遵守国家的合法性要求的策略(如被动遵从、妥协)。相反,社会的合法性则相对次要,因为社会自身是分层的、价值多样化的,并可能经常发生变化,因此,体制内社会组织更可能采取积极地操纵社会的合法性要求的策略。

  另一方面,在资源策略上,需要关注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组织的差异。一个社会组织,如果其资源来源的渠道单一、数量较小、缺乏替代的来源且其对资源分配过程缺乏干预,那么,就会造成组织自身活动开展的不顺利,并形成对环境的过度依赖和被动遵从;相反,组织的活动就可以顺利开展,并且较充分地展示自主性、能动性和控制性。会员组织主要依赖特定会员的会费,基金会主要依赖社会的公益捐赠,社会服务组织主要依赖市场性服务收费。相对而言,社会服务组织要比其他两种社会组织更可能追求操纵策略,因为其目标、资源和活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另外,面向于较高地位的社会群体的或具有较高地位的社会组织,同样更可能实施操纵策略。

  结合二者,就可建构出体制内社会组织对国家-社会环境的双重依赖及其平衡策略的特殊逻辑:一方面,体制内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既需要合法性,又需要资源,而这些只能从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中去寻找,从而形成了对国家-社会环境的特定的双重依赖经历。在获得这两类要素的先后顺序上,国家往往先给予体制内社会组织合法性地位,并提供一定资源,然后,这一组织要汲取社会资源,并展示为国家与社会的服务职能。这种依赖的先后顺序对于组织的平衡策略有着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双重依赖中,体制内社会组织又会寻求能动性,试图降低对国家与社会环境的单向依赖。其行动策略中的干预点,则包括降低环境资源或合法性的重要性,增加替代性的来源并且加强对分配过程的控制。由于对国家的合法性和资源依赖都很重要,尤其是前者更重要并更难操纵,因而更可能采取遵从行为;对社会的合法性和资源依赖都很重要且容易操纵,因而更可能采取操纵行为。并且,那些面向于较高地位的社会群体的或具有较高地位的社会组织更可能因更大的规模和影响力而实施操纵策略,并增强组织的生存能力。下面就从这一特殊逻辑出发重构两个个案的具体依赖情形,并揭示其平衡环境依赖的相关策略。

  3S1J2对国家-社会环境的双重依赖

  任何组织都处于一定的组织场域中。S1J2的场域,尤其是其区位,是非常有趣的。S1作为一个行业协会,位于其所挂靠的天津市某大型企业的办公楼中;J2作为一个有较强政府色彩的公募基金会,紧邻天津市民政局,仅隔不到两百米的距离。

  相反,二者离附近的居民区,却颇有一定的距离。这种区位上的邻近,实际上反映了它们作为体制内社会组织与政府(或其依托单位)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以及与社会之间的相对遥远的距离。在这种生态区位背景下,下面考察它们对国家-社会环境在合法性和资源上的双重依赖。

  3.1对国家的双重依赖Vs对社会的双重依赖

  3.1.1对国家的双重依赖格局:合法性的强依赖和经济的弱依赖

  对S1J2访谈、观察和公开资料的分析表明,国家给予了它们很强的特殊合法性支持和较少的资源支持,这反过来使它们形成了对国家的合法性的强依赖和资源的弱依赖的格局。

  一方面,S1J2事先获得了国家的合法性支持,并且是特殊的合法性支持,即从“可欲的、正当的、或恰当的”[19]转变为切实的行政支持。这表现在:(1S1J2都是在政府的关怀或直接干预下建立的。没有政府的参与,S1J2难以出现,也难以获得当前的较大规模。(2)被授予独占地位。我国政府规制制度赋予两个机构在所在领域的独占地位,即在天津市,某行业的行业协会只有S1一家,某领域的公募基金会只有J2一家;除此之外,别无分店。这使它们都占据了在领域中的“结构洞”位置[30],具有垄断优势。(3)建立联合会形式,并被赋予特殊职能。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制,S1J2既作为单独的社会组织而存在,又作为伞形组织而存在,因为它们还是直辖市的联合会组织,要建立和指导各区县会员单位。(4)形成特殊人事关系。两个机构主要领导的人事权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政府手中。S1由政府委托一个大型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后者的董事长兼任S1的会长;J2直接由民政部门管理,其副理事长是前民政局高级官员,且现有员工中有3名是民政局干事。国家给予S1J2的特殊支持,可能使之被政府“外形化”[9]或“架空”[10],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体制内社会组织,并且它们在面对同行的时候,可能会呈现出“二政府”或政府代理人的特点。不过,对于S1J2而言,政府干预与介入对于组织并不完全是有害的,相反,可能有一定的生存意义。实际上,天津市主管部门领导在访谈中多次提及他们在创办和支持这两个组织时所做出的努力;1999年以来两个组织的成长、组织领导的四次换届的顺利进行、组织活动的开展、规模和影响的日益扩大,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是难以想象的。

  另一方面,与国家特殊的合法性支持相比,国家的资源支持是有限的。2008S1有资源来源286万,其中国家仅资助47万元,作为委托政府职能的报酬;大部分的其他收入来源是会费。J2收入的95%来源于公众捐赠、有价证券和利息收入,除了免税待遇外的政府资助既少且不稳定。

  3.1.2对社会的双重依赖格局:合法性的弱依赖和经济的强依赖

  对国家的合法性和资源的双重依赖,与对社会的合法性和资源的双重依赖是相反相成的。亦即,S1J2对国家的合法性的强依赖和资源的弱依赖,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它们对社会的合法性的弱依赖和资源的强依赖。当然,二者对社会的双重依赖有一定差异。S1作为行业协会在活动上主要限于行业会员领域,行业会员的认同是其获得合法性和资源支持的重要条件;相反,J2作为公募基金会在活动上主要限于社会领域,社会公众的认同是获得合法性和资源支持的重要条件。

  3.2双重依赖的特点

  S1J2的上述双重依赖格局,尤其是它们与政府的密切关系,引起了一个疑问:它们是政府吗?

  如果是,是为什么?如果不是,那么它们与政府究竟是什么关系?笔者认为,虽然它们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们并不是政府。因为从建立者类型来看,S1J2并不是由“统治者”建立的,而是由社会管理者建立的;从权威来源来看,其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国家的特殊授予,而不是大众对魅力、传统和法理的要求[18]241,甚至是强制的承认;从人事关系来看,其员工招募是市场化的或业余主义的,而非公务员编制;从人事任命来看,其领导在一定程度上由政府任命,但这一任命却有非正式特点;从组织使命来看,S1J2的使命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和普遍性,而其社会性更突出、不像国家那么高高在上;最后,从资源构成等来看,它不是来源于国家财政、税收、强制收费或货币发行,而是来源于会费或捐赠。因此,S1J2既不是政府,也不是政府机构,同样也不是事业单位。更准确地来区分它们与政府的关系,可以将二者视为一种得到政府支持、受政府控制、政府对之有职能要求、赋予独占地位、且作为政府的代理人来对社会进行管理的特殊组织形式。因此,两个组织仍然有一定程度的独特的自身利益,并需要采取一定的策略来控制对国家乃至社会环境的依赖程度。

  为考察两个组织平衡对环境的依赖的相关策略,需要明确考察两个组织对国家-社会环境的双重依赖的特点:首先,在先后顺序上,都是国家的合法性支持在先、社会的经济支持在后,而这是体制内社会组织的重要特点,并可以通过“烙印”效应而对其后续的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其次,从重要性来看,国家的合法性支持和社会的经济支持是最重要的,而国家的经济支持和社会的合法性支持是相对次要的。再次,从替代来源来看,国家的合法性和社会的资源来源的替代性较低,而社会的合法性和国家的资源来源的替代性却较高;最后,在可操纵性程度上,国家的合法性支持和资源支持具有制度性和单向性,可操纵性程度较低;社会的合法性支持和资源支持则相反,可操纵性程度较高。上述体制内社会组织的双重依赖的先后顺序、依赖的重要性、唯一性,以及可操纵性特点,对两个个案平衡双重依赖的具体策略有着重要的影响。

  4S1J2对双重依赖的平衡策略

  鉴于国家的合法性的在先性、重要性、唯一性和较低的可操纵性程度,作为体制内的社会组织,S1J2首先发展出了关于对国家的双重依赖的平衡策略,特别是遵从策略;鉴于社会的合法性的在后性、次要性、多样性和较高的可操纵性,以及资源上的重要性和可操纵性,两个组织也发展出了对社会的双重依赖的平衡策略,特别是操纵策略;而且,对国家的遵从、国家的支持以及社会自身的弱势,还使两个组织的行动进入社会领域。这样,两个机构采取了一系列复杂的策略性行动,来调整和维持国家、社会和社会组织之间复杂的双重依赖活动,从而形成了对国家与社会环境的变化着的适应。而组织规模的扩大、结构和活动的迅速发展,既是这些策略性行动的结果,同时又是其原因。

  4.1谋求国家合法性支持的庇护性策略

  两个机构首先要发展出对国家的策略。那么,这些策略可能是什么呢?新制度主义[2]认为,面对国家的规制,遵从行为是最主要的行为;资源依赖理论[3]认为,机构会发展出与国家之间的协议关系。在两个个案中,这些策略都被观察到了。

  4.1.1有组织的仪式性主义

  社会组织是按照国家的规制的要求而成立的。

  也就是说,在国家庞杂多样的社会组织规制面前,体制内社会组织必须遵从国家的有关规制要求,并建立起相应的组织形式。这一行为是一种被动的遵从。一个稍微主动的遵从形式,就是将“国家”、“党和政府”之类的话语放在最显赫的位置。最能表明这一点的是两个机构对政府使命的自觉表达。在S1中,访谈对象反复谈及协会的功能在于“为政府分忧,为行业解困,为企业解难”,其中政府被排在第一位;在J2,访谈对象强调组织的宗旨是“携手基金会事业,建设和谐天津”,这是政府话语的主流形式。

  两个机构还采取了许多其他的象征性行动来展示与国家立场的一致性。具体方式包括:建立联系政府的专门人员和部门;在重大节庆活动中申请官员列席;聘请官员为机构顾问;在各种场合向官员发出视察申请;向媒体通报官员的视察;将官员视察报道张贴在网站或办公场所的显赫位置;参与同行、上级或下级的活动,争取与官员的接触;以及积极参加表彰大会,并申请各种荣誉等。

  按照迈耶和罗万的看法,遵循正式制度并没有效率价值,而只是一种仪式[2].与此相似,S1J2的上述活动,并不能给组织带来技术效率的上升,而只是遵从制度的仪式性要求以获得组织的合法性,因而是一种“有组织的仪式主义”。有时,访谈对象曾提及,官员过多参与机构活动,对机构自身的效率反而是不利的,因为打乱了机构的正常活动,这一点支持了其他研究的发现[31]233.

  4.1.2理事会的边界跨越

  在资源依赖理论当中,理事会的边界跨越职能[32-34]和较高地位理事的意义[3536]得到了高度重视。在两个机构中,这两个特点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具体方式包括:(1)由更高行政级别的人士担任会长或理事长。由于国家对官员和协会脱钩的要求,2006年来S1的理事长一直由天津市某大型国有企业董事长兼任;J2长期以来都是由天津市的正部级退休官员担任会长。(2)聘请有更高政治、经济或社会地位的人士担任荣誉会长或顾问。会长或理事长的职位只有一个,而人选可能有多个;在这种情形下,一个变通就是邀请那些符合资格但又不能担任会长的人担任这一职务,如J2对现任民政局局长的荣誉式聘任。(3)常务副理事长的较高地位。常务副理事长是组织中进行日常决策的重要人物,其人选至关重要。在S1J2,这一人选虽然是由政府决定的,但机构仍然有一定的推荐权利,并且推荐的都是较高地位和热衷于机构事物的人选。(4)其他副理事长等领导成员的地位高端化与多样化。S1大部分理事是国企领导者和具有重要地位的会员公司;J2大部分理事是官员和社会名流(如天津某日报社某副社长、天津市某电视台副台长、某私营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

  理事会的边界跨越以及对政府的人事吸纳[22],反映了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背景下机构的主动作为。其主动行为的影响是多重的:首先,形成了机构在人事上的“官民二重性”[5],以及机构对国家合法性支持的不确定性的有力控制;使机构能吸引其他社会精英,以培育一个更具有包容性的协议环境;还使社会组织能够更好地从国家和社会中汲取资源,扩大组织规模,而规模的扩大则使组织的稳定性增强[3]139;最后,两个机构仍然维持着对国家合法性的强依赖、国家和社会组织间的不平等地位与特殊主义的庇护性关系[37].

  4.2社会组织、国家与社会的相遇:国家合作主义策略

  两个机构在国家的授权和支持下,作为体制内社会组织进入到社会领域中,代表国家对社会领域进行管理,从社会领域中获得资源和合法性,并且因此而实现了对于国家的合法性和资源关系再生产。这种活动,可以称为“国家合作主义”的策略性活动。

  S1的国家合作主义活动有:(1)在主管部门支持下,代表国家对行业和会员进行管理,包括行业自律和惩罚、行业信息统计、行业活动进程掌控、建立地方会员机构、提供决策参与等。(2)在主管部门支持下,进入会员活动领域,开展召开会员大会、制定行业标准、主办行业统计、兴办展销会、提供刊物、进行市场开拓、建立交易中心和鼓励创新等活动;随着对国内交易、国际倾销和国际化活动的关注,S1服务范围已从天津市拓展到全国,并与国际活动联系起来。并且,由于S1不断扩大会员规模、提升服务质量、拓展服务范围,其资源增加了,荣誉也增多了。(3)在主管部门支持下,S1建立了一个交易中心,这一中心要收集会员单位的全方位信息,要求所有交易通过交易中心进行;S1还建立了两个营利性公司来向会员单位提供商业服务,从而形成了“协会-交易中心-公司”混合体。而这些活动会引起会员对相关商业信息不当利用的担心,并加剧国家、协会和会员冲突的可能性。在就这一问题进行访谈时,S1访谈对象反复强调,其“活动是政府授权的,是正当的”;对于协会-交易中心-公司的复杂关系,则一方面讳莫如深,另一方面又声称,协会办公司“会成为以后的主流”。由是观之,它并不是一个有较高社会性的“社会企业”。

  J2的国家合作主义活动有:(1)在主管部门支持下,在天津市18个区县成立会员单位,并在6个市区的街道建立分支机构,从而完成了网点布置,同时还开展行业统计、自我管理、代表建言、国内外交流、科学研究和重大救灾募捐等活动(如2008汶川大地震重大募捐活动)。(2)在主管部门支持下,进入社会领域。机构按照“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广大群众参与”的思路和“民间组织”的基本特性,营造群众参与的氛围和平台,并吸引募捐。J2形成了一批常年参与的人士群,每年能募集资金上千万元,解决了资金困境;同时,坚持开展“助困、助学、助医”等经常性救助活动,努力打造社会反响好的救助品牌项目,每年2万余人直接收益,扩大了社会声望和合法性。(3)实施规范化运作,加强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机构制定和严格执行款物接收登记、善款和管理经费严格分开、管理经费为存款利息3%,以及款物公开直接发放、捐赠者到场和事后反馈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社会信任感和公信力。

  比较两个机构的“国家合作主义”活动,虽然活动的类型不同,但它们都作为中介性组织,成功地促进了国家、社会的联系,推动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合作。另一方面,这一活动是在“强国家和弱社会”的格局下实现的,结果,一方面,国家是两个机构主要的合法性和垄断地位的支持来源和生存优势,另一方面,机构的活动又较高程度地偏向于国家。S1的情形表明,它不仅存在着依附于国家的支持而发生的向社会的“殖民”,甚至还出现了向市场的“超经济”的“殖民”;当然,与S1相比,J2确实更好地避免了国家、机构和社会之间的冲突,虽然其社会基础并不扎实。这也再次表明了“烙印”效应的存在。

  4.3对社会的分层的和工具主义的灵活操纵策略

  两个机构在其成立之初,是没有社会的基础的,而需要它们在各种国家合作主义活动的拓展中逐渐开发和培育出来。S1的行业性活动主要是面向企业或业主销售商品;雇佣高校大学生被S1领导看成是与高校的主要联系。S1与理事、会员、媒体和同行机构的联系很密切,但“和社区没有什么联系”,“和高校的联系一般,就是我们去那里招聘学生的时候,他们提供一些帮助,毕竟是帮他们的忙”。另一方面,对S1而言,理事、会员和媒体的帮助很大,同行协会的帮助较大,而社区和高校的帮助作用很一般。并且,S1对会员实行区别对待。会员每年若缴纳1500元则享受“高级会员”待遇,缴纳600元则享受“普通会员”待遇。由此可见,S1对社会基础的培育活动是分层的和工具主义的,因为那些能带来更大帮助的、较高地位的利益相关者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和互动。相反,其会员之间的“平等互助”的理念并不甚受重视,虽然它是一个被符号化地宣扬了的口号。这些情形也体现在J2之中。

  J2与理事、会员、媒体和同行机构的联系很密切,“和社区有些联系,例如在扶危救困的时候,就要社区提供帮助”,“和高校也有些联系,如在帮学的时候,就要学校配合”。另一方面,在J2中,理事、会员和媒体的帮助都很大;同行协会的帮助虽然不大,但因工作性质要经常见面;社区和高校的帮助作用较小,因为“是我们出钱在帮助他们,不是他们在帮助我们。我们在帮助他们的时候,他们提供一些支持,这是应该的”。另外,笔者也观察到,在J2进行资助的时候,虽然也进行了项目设计,但毕竟这些项目设计还缺乏专业人员的参与,一些项目运作及其资金花费有很强的随意性、业余主义和父爱主义的特点。联系其理事会成员的较高社会地位,这显然是一种“志愿失灵”现象[38],并与社会控制策略有关。

  两个机构对社会的分层的和工具主义的控制策略,充分展示了组织控制社会环境、降低对社会的双重依赖的能动性。借助这种策略,机构培养了社会的基础,增强了对社会的控制能力,获得了社会的资源支持,展示了自身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而且它们还作为国家的代理人身份,补充了国家对社会网络控制的不足。由于它们较大的规模、较广泛的组织活动范围和作为联合会组织的较高地位,其活动与所代理的控制的影响范围还遍布整个天津市各区县。不过,一个意外的后果是,两个机构仍然有其独立的国家之外的观念,尤其是具有公益性的J2.其作为前退休高官的副专职领导人更是表达了对国家治理改进的希望,他说:“协会活动受到约束,但仍然要做,因为这很有(社会)意义,是政府官员角色难以做到的。”其话语的含义显然是十分隐晦的。

  5“寄居蟹的艺术”:讨论和结论

  5.1小结与讨论

  笔者在个案调查中发现了现有的第三部门研究所忽略了的、体制内社会组织(特别是较高层次的体制内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合法性与经济资源支持,以及一定的行动能动性这一“特殊事实”。为了重构这一事实,笔者没有从当前主流的市民社会范式和合作主义范式出发来寻找研究的切入点,而是从组织社会学的资源依赖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理论的综合视角出发来寻找切入点。在重构的过程中,笔者首先在综合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的基础上,在理论层次上描述了体制内社会组织的双重依赖的特殊逻辑,以作为研究的知识基础;然后,描述了两个个案对国家-社会环境的双重依赖状况,着重揭示了它们为平衡这一依赖而采取的各种具体策略。研究表明:

  (1)即使国家在人事、合法性上有较强的支持或控制,体制内社会组织仍然有一定的主动的活动余地和主动性,仍然可以视为独立的行动者。两个体制内社会组织确实对国家和社会同时存在着合法性的和经济的依赖,但与此同时,又凭借其优势地位以及国家的有力支持,采取了多种主动的策略,来促进组织的成长和发展。S1J2较大的资源规模及其长期稳定的发展,就可以视为上述过程与策略性行动的结果。当然,反过来,较大的资源规模、组织的活动范围的拓展(甚至是组织结构的变革,如引入网络),反过来,又能够增强对环境的策略性行动能力。本文表明,环境决定论式的观点[7910]有其局限性,而引入行动者视角和组织管理理论视角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从而响应了Helmig的观点[39].

  (2)体制内社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环境的双重依赖以及对平衡双重依赖的具体策略的运用,受到其制度身份的强烈影响。国家对其体制内身份的赋予,是高度特殊主义的,即只有这一家,而没有别家;甚至可以说,它还是高度集中控制型的,即只有下级体制内社会组织服从上级的组织,而体制内社会组织要服从国家。与此相对应,在具体的策略的运用上,两个个案严格地遵从于国家规制要求,依赖国家的特殊主义的支持,并进而影响到对国家和社会的不同策略。其中,对国家的策略是以遵从为主的,而对社会的策略是以操纵为主的。这种策略的差异及其与制度身份的联系,反映了组织活动的“烙印”效应[28].

  (3)体制内社会组织在凭借其体制内身份特点而平衡对国家和社会环境的在合法性和经济资源的双重依赖上的所有策略,可以被称为“寄居蟹的艺术”。寄居蟹是一种有趣的动物,自己没有壳,但通过别的途径获得壳,并且凭借这个壳,适应了周围的环境,获得了资源和安全。体制内社会组织策略也是相似的:它们作为社会组织并没有社会基础,而是依赖、寻求国家的特殊合法性支持,并且凭借和利用这一支持,进入到社会领域中,从社会中获得资源和合法性。这种“寄居蟹的艺术”,在世界各国都存在,因为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每个国家都有“政府办非政府组织”,只是我国第三部门赋予了体制内社会组织以特殊主义的身份或角色。另外,体制外社会组织,如草根组织,往往要先从社会中获得合法性和经济支持,才能获得国家的合法性;有时,前者甚至是重要的,而后者是不重要的[40].从这个意义上讲,体制外组织会仍然要有一个“壳”,只是它的“壳”是社会赋予的和较“软”的;体制内社会组织的“壳”,却是国家赋予的和较“硬”的。

  (4)体制内社会组织的“寄居蟹的艺术”活动,仍然再生产出了国家、社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复杂的合法性的和经济的支持或依赖关系和国家近似“新传统主义”的庇护关系[37],并再生产出合作中的不平等关系[7264142]、“外形化”[9]和特殊主义的作风[31].从这一意义上,两个体制内社会组织是更好地适应(而不是控制或改变)了国家主义[23]的国家-社会环境。

  5.2进一步的反思

  本文是从资源依赖和新制度主义等组织社会学的工具性行动者的视角进行的个案研究。结果表明:

  (1)国家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并不完全是消极的,而可以是积极的。只是这种积极作用是区别对待的、特殊主义的、封闭性的。结合其他文献可以指出,我国“体制内”的社会组织在制度上所享有的好处,并未普遍地扩展到体制外社会组织中去,而造成了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割,而这对于公民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

  (2)即使是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控制的体制内社会组织,也并不完全是被动的,而可以是主动的。这种组织能动性的存在,虽然会再生产出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不平等的庇护性关系,但体制内社会组织毕竟在一定程度上要响应社会的要求。即便这种响应的程度在现阶段是有限的,但在体制内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如果有着第三部门规制由控制型取向向恢复性取向的转型[43],那么,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平等交往和社会组织对社会信任的创造就可能会激发出来,从而推动国家、社会和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笔者以为,就转型的中国而言,强调第三部门发展这一点并非毫无意义。

  (3)本文的研究也表明,国家不像市民社会理论所讲的那样可恨,也不像合作主义理论所讲的那样可爱;同时,社会不像市民社会理论所讲的那样理想,又不像合作主义理论所讲的那样不足。相反,二者都是社会组织自身所嵌入的环境,都是社会组织所依赖的,因而对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构成了影响;相应地,组织需要主动地参与其中,并不断地主动操控其依赖程度。就现阶段中国而言,关键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国家或市民社会,而是如何转变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特殊主义的控制取向,推动社会发展的和谐。

  5.3研究的不足

  本文在何种意义上提出了具有启发性的观点?

  显然,本文并没有提出明确的研究假设。虽然作为个案研究的本文关于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社会组织的区分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本文并没有提出关于父权制外社会组织的对照组,因而,对于本研究的相关结论是否能推广到其他的体制内社会组织甚至体制外社会组织中去这一问题,笔者以为还远远不能。甚至本文的个案也只是“被动地”选择了两个所谓的“代表性”个案,而没有涉及服务型的社会组织。因此,对本文的分析虽然有利于促进形成相关的假设,但对具体的实质性观点的推论却要持谨慎的态度。

  本文是关于两个较高层次的体制内社会组织的个案研究,而没有涉及区县级和更基层的体制内社会组织。全国的不同区域的国家-社会环境的发育程度参差不齐,不同类型的体制内社会组织的情形也各种各样。因此,具体情形需要具体考虑。当然,笔者仍然相信,在组织控制国家-社会环境的能力和策略性行动上,较高层次的体制内社会组织(甚至是体制外社会组织)的选择余地更大。

  对策略行为的分析并不是直接可见并可定量地区分的,而主要取决于研究者的主观的和定性的判断。本文关于两个个案的各种具体的策略的分析,来源于对访谈资料、参与观察和其他公开资料的洞察。由于笔者的能力和精力的限制,本文关于策略的分析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

  最后,笔者以为,与对人群的社会学研究相比,组织研究的难度要大得多。这不仅是因为在中国要进入组织存在着技术上的困难(笔者的经历是,许多社会组织将调查者视为对其隐私权和控制权的侵犯,而试图将自身排斥在研究者的视野之外,从而保持一定程度的神秘感),而且是因为组织自身不能通过问卷加以简单的调查分析,而需要进行多维度的复杂的解析。从这一方面来看,笔者对于组织活动的多维度的分析也是有不足的(例如在组织结构的调整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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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博士研究生)

 

来源:《公共管理学报》2011年第3

编辑:韩宝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