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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推出新举措,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社会组织腐败体系工作的实施办法

日期:2009-05-27 浏览:

    日前,安徽省淮北市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结合淮北民管实际,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惩治和预防社会组织腐败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颁布以来,淮北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省委的部署和市委的具体意见,认真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即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并具有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行政处罚。”面对发展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错综复杂的执法环境、腐朽思想侵蚀和各种诱惑的考验,反腐倡廉建设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因此,必须以建立健全具有民管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推进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构建社会组织和谐关系建设,提供强有力保证。
    (二)基本要求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反腐倡廉建设寓于各项民管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之中,贯彻于民管工作和民管队伍及各类社会组织建设的各个环节,做到既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又推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
    ——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正确把握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既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惩治腐败,又立足长远,在着力减少社会组织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上下功夫,有效预防腐败。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制度。以改革统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着力解决长期困扰民管工作和民管队伍及社会组织建设的体制化、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使反腐倡廉建设与各项制度改革措施配套,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坚持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紧紧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把反腐倡廉融入民管执法过程,以执法监督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工作目标
    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努力造成具有淮北民管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使社会组织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初步形成,民管执法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改革继续深化,有效避免违法违纪和腐败案件的发生,使民管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水平进一步提高,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推进社会组织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坚持以铸造忠诚民政为根本,以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为核心,以各级社会组织领导干部为重点,创新载体、改进方式、丰富内容,不断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突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教育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 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忠诚教育,引导广大社会组织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大力加强执法为民教育,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对特权思想和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为重点,不断强化“替政府分忧、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提高民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坚持不懈地抓好廉洁从政教育,打牢社会组织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严格执行“五严禁”和“六不准”。即 (一)严禁违反票据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追求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二)严禁弄虚作假,违者予以取消,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处罚;(三)严禁在工作时间内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处理;(四)严禁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五)严禁乱收费,违者予以没收;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六不准”即(一)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二)不准参与色情、迷信活动;(三)不准挥霍公款大吃大喝,浪费国家资财;(四)不准利用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施加影响,为其会员或会员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六)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贻误工作造成损失。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警示教育长效机制。
    (二)强化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团体要把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理论纳入中心组学习的内容,每半年要以生活会等形式组织一次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或反腐倡廉形势报告。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不断丰富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形成的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的基本理念,更好地指导和推动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
    (三)加强社会组织廉政文化建设。把社会组织廉政文化建设纳入民管文化建设之中,同部署、同落实。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创建一批社会组织廉政文化教育示范典型或品牌,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廉政文化进基层、进城乡社区组织活动,努力营造清气正的廉政勤政氛围。
    (四)加强民管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民管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长效机制,逐步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社会组织教育培训的首要内容。建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宣传、组织和影视文化、报刊出版等各职能部门的优势作用。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推动民管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向纵深发展。
    三、完善民管反腐倡廉制度,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
    坚持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同民管执法和队伍管理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形成一套与国家廉政法律法规相衔接、与民管工作和民管队伍建设相配套、体现民管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健全社会组织监督制度。健全完善民管定期听取各社会团体工作情况汇报制度;健全完善廉洁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推行各类社会组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选举票决制度,推行廉政档案制度。大力开展民主决策、民主办会,进一步扩展会员参与社会组织内部事务监督的渠道,切实保障广大会员或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完善民管队伍管理和廉洁自律制度。以条例、法规为依据,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努力探索建立廉情评价预防机制,科学评价社会组织廉洁自律情况。
    (三)健全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民管执法领域、各执法环节的实体、程序和监督制度。在行政执法方面,细化监管的裁量标准等。全面推行“监管十字法”。即一是突出一个“学”字,定期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活动;二是狠抓一个“严”字,工作讲究科学性、严密性,使非法组织无可乘之机;三是坚持一个“查”字,做到前置条件审核与现场勘察相统一;四是立足一个“准”字,做到人人行为有标准,办事程序有规范;五是深化一个“细”字,细化年检执法监察责任制的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和操作标准的规范;六是注意一个“防”字,增强民管人员的超前预测、预防意识,筑起做好社会组织稳定的防线;七是贯彻落实好一个“管”字,做好监管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八是做到一个“实”字,将日常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落到每个岗位;九是突出一个“好”字,积极建言经济社会发展;十是着眼一个“促”字,努力服务和谐淮北建设,促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强化对权力运作过程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以加强对权力运作过程特别是社会组织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为重点,打牢监督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制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加强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涉及由内部治理结构的程序、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票据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项目情况的监督,保证各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
    (二)拓展外部监督。进一步规范拓展社会组织事务公开的范围,改进社会组织事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建立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灵活运用多种渠道和平台,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群众信访、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深化体制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力度
    (一)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社会组织能力。各类社会组织应尽可能地减少对党政机关(尤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依赖性,尽快实行政社公开,削弱党政机关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力,应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活动,着力提高其筹措资金、项目运作、技术交流等方面的能力,加强与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合作,面向会员、行业、社会提供更多、更新的公共服务和公益支持,努力提高社会组织的自律性和诚信度,建立“以社团章程为根本、以财务制度为中心、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民主的、科学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制度体系。积极探索“社团管理社团”的社团互律机制,侧重培育发展促进会、联合会之类的社团,通过社团自律互律机制建设,形成社团“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防止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党政机关借口社团管混乱,滥施权力,增大对社团的不当影响力。大力加强社会组织队伍建设,着力培养、吸引、用好社会组织人才,逐步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推动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逐步完善保障和激励机制,解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问题,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关部门应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
    (二)推进政社公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一方面,应加快推进以政社分开为重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组织机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六个公开”,即主体、机构、职能、人员、资产、住所公开。建议各职能部门应将应该由可以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几十项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另一方面,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的新型合作关系。按照政社互动原则,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技术服务与监督等职能。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契约化管理模式,政府公共服务、事务性事项,采取公开招标、项目发包、项目申请、委托管理等方式,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以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契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政府购买、委托、项目管理等契约式公共服务,形成化解危机、共担风险、全面参与、政社合作的新格局。
    (三)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登记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人民群众。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审批、办结的“一条龙”办理服务模式。形成制度规范许可有行为、公开服务有内容、按章办事有程序、申报项目有材料、承诺服务期限有实效、审批登记有依据、收费项目有标准,惩治和预防社会组织腐败有措施。完善行政管理决策机制,健全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和协调机制及公示、听证制度,实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制度。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度。
    (四)整合社会资源,构筑廉政监督体系。一是完善法规政策,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针对有关法规政策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规范执法程序,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制度,使监督管理程序化、法制化。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与“两个条例”相配套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着重完善和解决社会组织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收费管理、票据管理,以及年度检查和违规处罚等问题,尤其在违规处罚方面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查封场所、扣押物品和冻结银行帐户等权力,以强化管理手段,为实施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督提供政策依据,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强化监督管理手段。建议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组织管理列入独立预算,保障必要经费,在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登记管理机构尤其是区县机构建设,充实登记管理力量,配备一定的行政编制人员,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组建社会组织执法队伍,或者设立专门的执法部门、配备专职的执法人员和必要的办案工具等,以提高执法的权威性。着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三是建立健全机制,提高综合打击能力。认真落实“双重管理”体制,完善双重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双方职责,切实加强协调和配套。积极发挥现有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民政、公安、司法、宣传、工商、税务、财政、编办、质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各部门定期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形成整体互助格局,坚持依法活动。依据法律法规,督促指导所有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主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制度,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奖罚机制,制定自律与诚信公约,广泛开展自律与诚信活动,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责任和公益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大力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维护其正确的发展方向。五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公允的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给予适当形式的宣扬和表彰。对社会团体运作中出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其警告、限期改正直至撤销的处理。以从源头给予预防和制止社会组织腐败,确保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落实
    (一)加强领导。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类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题,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社会组织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本办法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组织,定期听取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明确责任。各登记管理机关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各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在调查研究、廉政教育、抓点促面、接处信访、查办案件等五个方面做到亲历亲为,全力协助党政部门抓好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认真抓好本系统所承担的任务。
    (三)强化督查。全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每年结合对社会组织年检,要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通过督促自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要定期分析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措施,并提交工作报告。不断完善措施,狠抓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淮北市民政局  朱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