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政府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作用
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王南来
构筑和谐社会,旨在形成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既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国际社会管理的成功经验来看,非政府组织的正常发展是化解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相对和谐的有效机制与必要条件。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随着经济、政治、教育、科学等各种形式的非政府组织的蓬勃兴起,更新社会管理观念、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就不能不重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就社会发展必然性而言,和谐社会的建构、社会体制的改革客观上要求我国非政府组织发育发展起来,而政府职能的转变实践则为非政府组织生存发展提供了可能和现实的空间。因此,在一定意义上,非政府组织的多少、成熟和发达程度也是一个社会是否和谐或和谐程度的标志。
一、非政府组织能够疏导、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矛盾的激化。我们知道,创建和谐社会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应对社会矛盾的激化,尽量化解矛盾,使社会矛盾降到最低点。如何应对矛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矛盾是现实存在的,只能冷静应对、协调疏导。谁来疏导、化解矛盾?社会各方面都应当做出自己的贡献,党和各级政府已经在不断地寻找和解决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并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等的相关政策,但是仅靠党和各级政府的作用是不够的,正应该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缓解社会矛盾、处理社会各阶层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1、非政府组织为各种社会成分提供了较宽松的活动空间,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满足其多样性和多层次的愿望和实现其利益,能够起到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也使各种不同的社会群体能够依法共存相容,增进社会容忍度。在非政府组织中贯穿的宽容、互助、互惠、利他和公益精神,不仅能够在非政府组织内促进社会和谐,而且还可缓和或消除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所引发和造成的一些社会矛盾,从而有助于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发展。
2、非政府组织产生于社会基层的民众之中,又能同政府保持密切的关系。它们可以宣传和普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教育和动员民众,使之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又可作为传达民情的渠道,反映民众的愿望和意见,从而影响政府政策和计划使其更适合民众的需要。非政府组织所倡导的关心人类发展、互助互爱的旨趣、坚守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为社会注入了清新的空气。非政府组织在各种不同组织之间建立沟通、合作和协调机构,开发、整合大量分散于民间的潜在资源的同时,也为人们参与社会管理和增强民主意识提供了渠道。通过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人们学习和时实践公共道德,学习文明生活的规则,学习与他人友好相处的方法,关心共同利益,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为提高公民素质、倡导社会文明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3、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各种中介活动,指导和帮助广大民众,特别是弱势社会群体的民众组织起来,发挥他们的潜力,以各种形式参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增强他们的自立精神与社会责任感。我国改革进入新阶段,政府和社会、企业和政府、农民和城市居民、富人和穷人等各种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成为改革的最根本、最具实质意义的内容。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非政府组织充当着安全阀的作用。在社会冲突出现时,最先觉察社会冲突的是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非政府组织。早觉察、发预警,就可以避免把局部矛盾酿成全局性冲突,避免把能够妥善处理的矛盾演化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社会冲突发生以后,非政府组织又可以起到化解矛盾的润滑剂、稀释剂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中已经有一个相当大的高收入人群,以非政府组织来动员这个群体,为低收入弱势群体状况的改善出钱出力,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几年安徽省各地相继成立的慈善协会,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猛发展的中国社会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扶贫。其中包括生存扶贫、技术扶贫、教育扶贫、合作扶贫、文化扶贫、实物扶贫等。通过提供这类公共物品,为从根本上消除安徽省的贫困作了积极的贡献。
二、政府社会职能转移的促进者和主要承接者。政府的职能和功能事实上是有限的,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社会的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正如温家宝总理最近指出的,既然政府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不能提供所有的服务,就必须依靠社会的其他领域贡献他们的力量,使政府逐步从社会领域里直接的操作性事务中解脱出来。显然,能够承接这些社会职能和事务的应是各类非政府组织,而这些组织的主体则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机构。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需求。人们在寻求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和满足这些社会需求的过程中,发现政府与市场都有其自身的局限。因此,需要有一种组织的创新,而非政府组织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和满足这些社会需求时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这种职能的剥离和承接,无疑就是“政府指导、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政府和非政府的社会力量共同治理社会格局的形成过程。
三、现代公共财政体系的催生者。长期以来,我国的财政体系一直是计划性的“吃饭财政”和“建设财政”。公共财政体系是“政社分开”的社会体制的重要支撑。无论在社区还是在专业机构开展的社会服务,都离不开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和政策。因此,政府购买服务、非政府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模式,必将打破我国长期以来且至今仍在运转的、政府集权的计划建设财政体系,促进政府公共服务理念的确立和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从而改善公共资源的配置方式,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服务的质量。取消农业税后,部分地区政府合法财政收入不足供养吃财政饭的干部。这就需要进行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把部分政府权力下放给社会,还权于民,让民间自治,成立一些非政府组织,来行使这些下放的政府权利。只有发展非政府组织,政府只管该管的事,不该政府管的事由非政府组织去管,社会的管理才会高效低耗,真正实现“小政府,大社会”。
四、建构与开拓非营利性和专业性的社会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服务需求。这些服务包括社会康复与社会辅导、社会支持与维权等两个大类。非营利和专业性是非政府组织开展的社会服务的两大特征:非营利使得非政府组织区别与营利性企业及其其他机构提供的服务;专业性使得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区别于传统体制下社会服务粗放式和经验主义的模式,从而为社会服务注入人性化和科学化的内涵。此外,非政府组织由于直接面对社区居民和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因此了解他们真实服务需求具有主动开拓社会服务的内在动力。社会服务的实际成本也远低于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在服务资源上,非政府组织不仅自己提供有关的社会服务,而且还组织大量的志愿者开展服务项目,由此可以培养和弘扬社会的志愿精神。
五、非政府组织在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20世纪后半叶以来,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从掠夺型、征服型和污染型的工业文明走向协调型、恢复型和建设型的生态文明,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由之路。所以,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当我们在内心深处树立了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伦理观,我们才会有足够的动机去选择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才会积极主动地去制定和执行保护环境的法律。因此,非政府组织通过采用教育的方式,对企业、集团、个人不加控制地大量向陆地、水面和大气中排放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所造成的环境后果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以容易理解的方式将科学研究成果重新包装后提供给媒体,就具体的问题与政府官员进行交流。随着环境意识的提高,非政府组织已经越来越致力于通过研究和论证来寻找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甚至对一些破坏自然和谐社会环境的行为进行集体的抗议活动。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较高层次,是向更高层次文明社会进步的必经阶段,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等目标,不仅是政府的事情,而且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开展工作。
我们在看到非政府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的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其自身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目前,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是非常弱的,大量的是政府办的“非政府组织”,制度体制和法制的不健全给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制度漏洞,从而败坏了这些组织本身的形象。非政府组织本身的自治不够,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生存能力较弱、资源动员能力有限等问题也是导致其发展缓慢的原因。因此,非政府组织应当努力克服依赖性,增强自主意识,从自身做起,参与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提高自身能力;政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应当大力扶持非政府组织,伸出双手欢迎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各类非政府组织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党对非政府组织工作的正确的政治思想领导;加强学术和事务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和学习国外非政府组织先进管理经验和发展模式,为企业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为我国政府的决策提供更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议,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